首先26人的做法非常无耻。
这26人明显把海龟分成两类,一类是迁徙性海龟,一类是
定居性海龟。作为定居性海龟, 他们认为自己在道德上更优越,他们认为自己应该获得
资 助,他们认为回过定居是是否可以获得资助的决定性条件-----这显然是错误的,是否可
以 获得资助的决定性条件应该是是否可以切实提高国内的科研水平。
第二,26人的动机存在严重问题
他们中的某些人没有获得资助,而为姚获得是他们发表这个声明的主要诱因,那
么这26人首先应该质疑的是这样的评审过程是否公开公正合理透明,应该质疑的是姚的科
研能力和已经取得的成就,然而这几个人并未从此入手,而是从其他方面着手。 从其他方面着手的原因是因为他们自己找不到姚在申请方面的漏洞,从其他方面着手的目的就是为了那个基金。更让人费解的是为什么在973基金评审过后才提出这一问题,为什么不及早向有关部门反映姚的工作时间(不到三个月)违反了合同。
第三,不能把时间等同于贡献
真正可以在美国拿到TENURE的人是不会回国工作9个月的,真正有水平的象舒其望
等 人只能短期回国,这就造成了一个无法解决的难题,可以在国内呆上9个月时间的人在学
术 上一般不会是一流水准,这26个人在美国一般连教职都不会拿到,更不要提TENURE了,只
能做POSTDOC。百人与长江学者都 是非常无奈的做法,这是目前可以想出的最好的办法,回流海龟的质量肯定会提高,但肯 定不会一下子提高。这26人的声明会让那些在美国真正出色的人(以拿到TENURE的人为代表)怎么想?如果可以真正可以提高国内的学术水平又何必在乎具体的方式方法,如果舒其望的一个月比一个回国定居的POSTDOC对我们的教学科研更有帮助,那你回国定居的优势在什么地方?回国定居就一定让你在各个方面有优越感吗??
第四:26人作为指控者却提供不实之证据
现在这封公开信的最核心的问题是:姚到底在国内呆了多久?合同规定的时间到底
是多少?合同规定的是在岗时间还是居住时间,加班的时间如何计算?现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们的观点。百人计划中的“海外杰出学者类”规定的时间
是4个月,科大证实姚呆在国内的时间是7个月。26人指称姚工作时间连3个月都
不到?如果在这些最关键的证据方面26人撒了慌,那他们必须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在污
蔑。
第五,26人的做法非常不可取。
难道没有更好的反映意见的渠道和解决的办法吗?他们是否尝试了其他的渠
道?非要采取这种贴网络大字报的做法吗?这对中国的学术空气净化有什么好处???如果被指责的人今后也回国定 居了(这在将来是非常有可能的),那他们之间怎么在学术上进行交流?而且这26人如果仅 仅是针对姚,那干脆点名算了,而他们又是在指责一类人,效果就不一样了。这样作是为 了净化国内的学术空气吗?会净化国内的学术空气吗?现在别拎出来的人已经不止一个姚学彪了,如果不区分在岗时间和居住时间,那被拎出来的人还会更多。现在受到伤害的已经不仅仅是姚了,希望有关部门和人士可以从中吸取教训。聘请人员更慎重,合同条款制定更实事求是,评审制度更严格。此外如何评价绩效,如何计算时间,都是需要有关部分思考并制定出详细的可操作的规定的。
最后只想问一句,这26人的做法究竟是为了净化学术空气还是为了一自之私,这26人是勇士还是懦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