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阿Q还是培养公民? |
送交者: 郭松民 2003年09月12日17:39:04 于 [教育学术] 发送悄悄话 |
开除学籍,在对学生的各种处分中,算是“斩首”了。并无校规的明确禁止,为了一个似是而非的理由就用此重典,这是人治,不是法治;没有程序,不容申辩,完全无视学生的权利,这是专制,不是民主;言出法随,小小的过失就“杀无赦”,根本不给改正的机会,这是暴虐,不是宽容。这样的学校,我们如何能指望它培养出有独立的人格,有完整的权利意识,知道自尊也尊重他人的现代公民呢?没有这样的公民,即便是我们有再长的高速铁路、再高的摩天大楼,再快的GDP增长速度,我们也很难夸口说已经实现了现代化吧?! 张阳以及他的同学们能从这件事情中受到什么“教育”呢?当然只能是更加坚信“权力通吃”了!对“上面”,要奴隶主义,要绝对的顺从;对“下面”,要专制主义,要绝对的控制。我想起了久负盛名的阿Q,他一生的大部分时间,都是一个弱者,动辄被人用“哭丧棒”一顿乱敲,但他刚刚“投降了革命党”,便开始欺侮比他更弱的小D和王胡。王校长在宣布开除张阳时自然是威风八面,焉知其见到“主管领导”或者“投资方”时,不会低眉顺眼,温顺异常呢?呜呼!这样的学校!这样的校长! 中国学校管理工作的价值导向,近20多年来一直都是把维护学校的秩序作为着力点,强调行政权力至上,形成了以学校权力吸收学生权利的“权力本位文化”。我手边就有一份某大学的“行政处分条例”,其中关于开除学籍的部分是这样规定的:“由教务处认定性质,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及时张榜公布处分决定。”那么作为被处分的学生,他们的请求权、选择权、知情权在哪里呢?“条例”里没有说!如果学校的处理是错误的,蒙冤的学生通过什么渠道获得救济呢?“条例”里也没有说! 培养学生的现代公民意识,单靠开一门“法律常识”课是远远不够的,学校和学校领导做为执行宪法楷模的示范作用,才是最重要的。据了解在美国的学校,剥夺学生的任何权利都要经过一套严格的程序,包括:提出清楚明确的书面指控说明;学生拥有由律师代表的权利,并必须把这一权利告诉学生;给学生一段合理的时间准备辩护;学生可以提出反证并可传呼证人;学生拥有与证人对质和盘问证人的权利;学生拥有要求由公正的法庭举行听证会的权利等等。一旦学生的权利在受到剥夺时不被给予上述机会,学生则可诉诸法律。严格说起来,美国的民主制度之所以能够长期正常运转,和美国校园里的“权利本位文化”直接相关的。 前段时间,陕西3名初中男生将女乞丐凌辱致死新闻轰动了全国,人们不理解十几岁的男孩子为什么竟如此残忍?张阳的遭遇使我们在很大程度上找到了答案!现在都已经21世纪了,培养阿Q还是培养公民?我们必须尽快作出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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