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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國留日博士生談日本學術規範與王銘銘剽竊事件
送交者: beyondfan 2002年02月10日17:19:18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一中國留日博士生談日本學術規範與王銘銘剽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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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2月10日13:28  人民網



  我是一名在日本留學的博士生。目前在國立一橋大學法學研究科研究公法和憲法學。因為同是做研究之人,王銘銘先生又是北京大學的教授,這次剽竊事件又引起全國這麼大範圍的爭論,從事件一被開始報導我就很關注它的來龍去脈。
  我從一開始就認為王銘銘的做法是無法讓做研究的人所接受的。王先生的做法違反了學術領域的一些基本規則。而無論基本規則被違反是出於何種理由,如果結果是違背了,就應當毫無條件地接受來自學界乃至社會各個層面的所有的批評。當然,是批評,而不應當是惡意的誹謗和有違法之嫌的人身攻擊。

  本來我覺得這件事沒有多複雜,北大對王先生的處理也沒有什麼不妥當之處(如果是出於殺一儆百的考慮,反而可能不妥當)。但是這麼一件簡單的事卻發展到很多人以匿名的方式用種種理由來替王先生辨護,不僅使我驚訝,更讓我感到不安。

  難到祖國學術屆對於剽竊者竟然是如此寬容,簡直與社會上一般市民對於貪官的腐敗行為之寬容沒有什麼區別?這是一種非常可怕的傾向,而且與我至今所受到的學術規範教育有着極大的出入。我不知道是我的認識不對,跟國內接不上軌,還是日本的學術規範與世界沒有接軌?我想就網友小雲的《王銘銘事件曝光過程的三點缺陷》一文談一點我的想法,與大家共商榷。

  首先我想向大家介紹一下我的法學導師在小人數討論課上反反覆覆、孜孜不倦、令人厭倦地提到的幾點寫論文時的基本注意事項。1、所有的引用必須註明出處。2、絕對不允許間接引用。3、非不得已需要間接引用的時候,也要親自查閱被引用的原著,並且必須註明不得已而間接引用的原因。4、即使是出於不得已需要間接引用,在無法查閱被引用的原著的時候,必須放棄間接引用。此外還有很多更加細微的繁瑣的規定,但是以上四點是無條件必須遵守的基本規則,一旦違反即被視為違反規則,即屬於剽竊行為,結果是連參加論文答辯的機會也會被無條件剝奪。

  以上4點當中,導師強調最多的是第2點。因為間接引用一般不太容易被發現,而寫論文的學生在這一點上很容易認為“間接引用一般不太容易被發現”而存在僥倖心理,這種僥倖心理往往使很多本來很有前途的學生在嚴肅認真的專家面前“一失足成千古恨”。

  話說到這裡,我想談談網友小雲的《王銘銘事件曝光過程的三點缺陷》一文中的幾點缺陷。如果我說得不對,敬請指教。

  首先將我對論文寫作時的基本規範套在王銘銘事件上做一點論證(王先生的專業是人類學,與我的法學研究不同,我不知道法學導師的要求能否兼容人類學的學術規範,因為有辨護的人強調不是同一領域的人不能就此事作出正確的評論。這種論點是否妥當,有待大家來討論)。我現在仍然認為,王先生首先違反了第一條∶所有的引用必須註明出處這一點(何況不是一般的引用,而是近十萬字的雷同)。還談不上間接引用的問題。我的導師之所以不厭其煩地強調第2點,是因為他認為一般的學生不可能公然地冒天下之大不韙去違反第1條,這種感覺如同在中國大家都認同的“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原理如出一轍。憑着我在日本生活多年的常識,我敢斷言王銘銘事件如在日本發生,除了身敗名裂以外,不會引起什麼爭論。因為如果誰想替他辨護,就有可能背上很大的學術風險而招致學術屆同行的懷疑。這是沒有任何可以爭論的餘地的事,這也是我現在仍然認為王銘銘事件是一件簡單的事的原因。

  網友小雲現在認為王銘銘事件曝光過程當中存在着嚴重的三點缺陷。我認為小雲例舉的三點既非缺陷,更談不上嚴重。按照小雲的觀點,《社會科學報》發表《失望》一文的“不存在缺陷的、正確的”程序(不知道正確程序的依據是法還是道德,是成文的還是不成文的)應該如下∶

  1、《社會科學報》應和事件的主要當事人之一的美國人類學家哈維蘭取得聯繫。2、《社會科學報》應和事件的另一主要當事人——《想象的異邦》一書的出版者上海人民出版社取得聯繫。3、《社會科學報》應和事件的主要當事人王銘銘取得聯繫。

  《社會科學報》雖然是學術雜誌、但它的基本性質是屬於出版和媒體的範疇。出版業界在享受憲法給予的出版自由的同時,在道義上(而不是法律上!)可以被非權力機構認為應當負有一定程度的不擾亂社會安定的義務。我想這一點大家沒有什麼異議。網友小雲也是在這一層面上對《社會科學報》提出了尖銳的批評。但是遺憾的是,我不認為《社會科學報》在發表《失望》一文之前必須有什麼“程序”,更不認為在發表《失望》一文的過程中存在什麼缺陷。

  首先從法律角度看,《社會科學報》在發表《失望》一文的過程中沒有任何違法的行為,也不存在惡意的誹謗和有違法之嫌的人身攻擊(甚至從結果看也不違反經過他們調查的事實)。相反,從維護學術尊嚴(而不是維護個人尊嚴)的角度出發,我認為《社會科學報》社長許明以及上海社會科學院院長的做法是非常慎重和負責任的,沒有任何缺陷可言。

  這裡有一個論證的焦點是出版業界在道義上可能負有一定程度的不擾亂社會安定的義務,但是決不可能負有“儘量不使個人身敗名裂”的義務,何況是經過很多專家認證後的確信犯。而小雲恰恰是在“如果王銘銘在是得到哈維蘭本人同意的,或者王銘銘本人在發現了問題並迅速和哈維蘭聯繫並取得了哈維蘭的諒解、如果上海人民出版社在編輯時誤將有關注釋刪去了”這樣幾個假設的前提下,要求《社會科學報》擔負“儘量不使個人身敗名裂”的義務。這顯然是毫無道理可言的,更談不上什麼“社會理性”。假如社會理性要求《社會科學報》“因為有可能王銘銘本人在發現了問題並迅速和哈維蘭聯繫並取得了哈維蘭的諒解”,所以不發表的話,那麼這種“社會理性”已經是在嚴重地侵害憲法賦予出版業界的“出版的自由權”,這種“社會理性”還是儘早放棄為好。

  此外還有幾個問題,因為時間原因不再多述。例舉如下∶一、《社會科學報》不是法官,沒有義務承擔刑法中規定的“無罪類推原則”。相反,作為媒體更應該本着對社會負責的態度積極地去發現社會問題,及早地揭露社會問題。《社會科學報》在王銘銘事件上是對中國學術走向健康之路的絕對的功臣。二、退一步講,《社會科學報》的報道與事後別的權威機關的調查結果不符,王銘銘不幸被冤枉了,這也與最高法院的判決不同。因為誤報可以有很多的法律及社會手段進行救濟。最起碼個人有申辨和上訴的權利和機會。但是王銘銘作為北大的“知名學術領頭人”,為什麼要“有口莫辯”呢?倒不如說正是他的有口不辯,更進一步地說明《社會科學報》敲響王銘銘的學術“喪鐘”和道德“喪鐘”的做法決不是如小雲定論的“冒失”、“錯誤”和“輕率”。三、本來沒有必要提及,但是因為網友小雲將“《失望》文稿拿給王銘銘的‘論敵’曹樹基來作鑑定”當成一件很重要的論據提起,我也順便說一點我的看法。我認為首先《社會科學報》完全有決定找誰來做鑑定的自由。其次,找王銘銘的“論敵”曹樹基來作鑑定在常理之中,沒有任何不妥之處。難到應該去找王先生的親密學友或對他的學術不一定了解卻很器重他的行政上司嗎?四、這件本來很簡單的事之所以弄得到現在還收不了場,一個很大的原因是替王銘銘辨護方一直不遺餘力地在譴責媒體的“炒作”。第一我一直不明白為什麼這麼多人竟然對媒體如此懼怕,身正還怕影子斜!第二“炒作”一詞不僅定義不明,而且使用方法很不規範,隨意性很大。如果是學術中人,最好不要輕易使用曖昧的詞彙;如果不是做學術研究的,還要堅持使用“炒作”一詞,就更不要不顧原則地談論王銘銘事件,更不要隨便地談論“社會理性”。恐怕這才是《社會科學報》曝光王銘銘抄襲事件留給我們的更重要的啟示。是曝光,而決非含意不清的什麼“炒作”。

  最後,鑑於很多人匿名為王銘銘辨護,為了表示我既不是王先生的“論敵”,也非《社會科學報》的盟友,我原意使用真名。我與王銘銘事件毫無關係,花一晚上時間寫這篇文章,其實只想對大家說一句話:

  警惕呀,我的同胞們!不要再這樣渾渾噩噩地下去了。如果我們連學術都腐敗了,如果我們連學術腐敗都能原諒的話,今後中華民族還靠什麼去強國呀?還記得幾十年前我們是因為什麼被別人侵略的嗎?

  日本一橋大學法學研究科李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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