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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嗣源:盧梭的偽裝
送交者: Jack 2012年12月01日16:02:03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鄧嗣源:盧梭的偽裝


2012年05月12日,發表於 CND

 

十七世紀後期,英國人洛克開闢了人類社會走向民主化的道路,遺憾的是,到了十八世紀中期,法國人盧梭卻號召人們與之分道揚鑣,走向假民主真專制的歧途。

在洛克發表《政府論》的六七十年以後,盧梭寫出了《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1755年)及《社會契約論》(1762年)。盧梭在其著作中所論述的諸多觀點,與洛克針鋒相對,我在以前的文章中對此已有論述,這裡簡要羅列如下:

一,關於私人財產不平等現象:洛克認為,人們通過勞動生產、藉助產品交換以及貨幣流通,增加並積累了財產,產生了個人占有財產不平等的狀況,只要不侵害他人,這是為人們所默認和同意的,社會應制定法律規定財產的合法占有以及如何保護合法占有不受他人侵害。盧梭認為,財產的不平等占有導致災禍和混亂,富人的財產通過罪惡得來,法律應該確立財產的公共所有權,並以最狹隘的界限規定個人的財產,剝奪過多的私有財產,使人人平等,並制止有人發財致富。

二,關於政治社會的起源:洛克認為,人們出於保護生命、自由、財產等權利的動機,自願地通過相互協議而結合,自由地選擇他們的統治者和政府形式,就這樣組成了政治社會。盧梭認為,所謂自願結合的動機,沒有共同利益,沒有團結的紐帶,每個人只想着自己,這樣的結合是騙人的結合,只能是人類社會的罪惡與苦難的源泉。盧梭認為政治和法律的起源,在於富人強者為維護掠奪得來的財產,對窮人弱者套上枷鎖。

三,關於什麼是良好的社會:洛克認為,組織社會,建立國家和政府的目的是保護人權,良好的社會及其制度,就是能切實保護人權的制度;盧梭認為,剝奪個人的絕對生存的制度是最好的社會制度,每個人的生命、財產和一切權利,都必須交給社會共同體並由其支配,所有人成為同質的個體,社會才能團結得像一個人那樣完美、鞏固。

四,關於怎樣看待社會是一個整體:洛克認為,人們組成的社會是一個整體,但這整體是由持不同利益和不同意見的人們組成的,這個整體是靠全體服從大多數這個原則結合而成的;盧梭認為,這個整體必須由利益一致的人們組成,“公意”代表一致的利益,整體是靠全體一致地服從“公意”結合而成的。

五,關於公意:洛克認為,社會必須有統一的意志或公眾意志,這意志是通過大多數人的意見表達出來的,是通過不同意見的爭議、商議而後按多數決定原則決議而產生的。盧梭認為,公意或公共意志是永恆不變的,是所有社會成員共同的完全一致的意志,全體成員必須服從公意的絕對權威,不允許對公意存有異見,反對公意的人不再是這個社會的成員,或驅逐或處以死刑。人民是愚昧的、盲目的,看不到自己長遠的、根本的利益所在,因而缺乏判斷公意的能力,人民只有依靠極其非凡的最高智慧的教導才能勉強認識什麼是公意。

六,關於絕對權力:洛克激烈反對絕對權力,他所說的絕對權力是指不受法律約束的個人或少數人擁有的權力,洛克認為,如果存在這種絕對權力,社會就難以維繫,人民有權不服從並推翻它。盧梭認為,共同體必須有絕對權力,否則社會公約就是一紙空文,他說的絕對權力就是主權,主權就是公意的運用,主權的行為就是公意的行為,盧梭把絕對權威歸結為他所謂的“公意”,由盧梭這樣的“最高智慧”向人民昭示“公意”,誰反對盧梭的“公意”,就要“迫使他服從”。

七,關於自由與服從的關係:洛克認為,自由與服從是相對的,法律規定哪些是應該受到懲罰的侵害他人的行為,每個人必須服從法律,自由是指人們在服從法律的範圍以外有權做自己想做的事情。盧梭認為,自由與服從是一致的,自由即服從自己,因為公意也就是每個人自己的意志,所以服從公意就是服從自己,也就是自由,“迫使他服從公意”恰恰正是“迫使他自由”。

八,關於公眾福利:洛克認為,公眾的福利就是社會全體成員個人利益的總和或集合,公眾的利益是得到大多數人認同的利益。盧梭認為,公眾的福利不僅僅是個人利益的總和,而是大於這總和,公眾福利不建立在個人利益的基礎之上,公眾福利只存在於不可分割的共同體之中,公眾福利是個人利益的源泉,只有首先保證公眾福利才能保證每個人的利益。

九,關於代議制:洛克認為,人民通過法定程序選舉議員或代表,委託他們組成立法、執法或行政機關等,以行使各種政治權力,處理社會和國家事務。盧梭認為,人民在選出議員或代表以後就不再是自由的了,議員或代表所代表的是選舉他們的那部分人的利益和意志,這樣一來,由全體人民組成的主權者就被分割得支離破碎,造成共同體的分裂、解體。盧梭還認為,不允許在人民中間存在黨派,因為這將產生高於共同利益的黨派利益,將產生高於公意的黨派意志。

十,洛克認為,必須把社會和政府(或者說國家)區分開來,社會或人民對於政府或國家始終保留着自己最高的權力。盧梭認為,社會、人民、共同體、主權者、國家等都是同一個事物,只是從不同的角度去論述時用不同的名稱。

盧梭與洛克的分歧當然不止這些,不過,以上所舉都涉及到政治理論中的重要成分,根據這一系列觀點上的針鋒相對,顯而易見地可以得出結論:他們兩人的政治理論是相對立的兩個體系,他們兩人設計的政治體制將導致社會演變趨於相反的方向,他們對後人的影響將成為相互對抗的原因之一。

盧梭與洛克的針鋒相對是如此分明,幾乎就像黑白、涇渭一般。以上所列舉的觀點分歧,每一點都可以在兩人的著作中查到相對應的文字,任何人想要杜撰也杜撰不出來。可是,奇怪的是,長期以來,這兩個相對立的理論體系,卻曾被後人同樣歸之於“民主”的名下;持有如此對立觀點的作者,卻曾被後人同樣奉為“民主的奠基人”,這究竟是什麼原因?

原因當然很多,這裡講其中兩個原因,一是,盧梭的理論披着“人民主權”這一偽裝,使人們看不到其中的專制政治實質。二是,盧梭迎合併煽動了對社會的不滿情緒,特別是窮人弱者的不滿情緒,使得他的理論受到一部分人的贊同、追隨和吹捧。

把盧梭吹捧為“人民思想家”、“民主思想家”、“民主奠基人”的那些人,所依仗的最重要的根據,是盧梭提出了所謂“人民主權”的觀點。那就讓我們來評析一下盧梭的“人民主權”。

仔細閱讀盧梭的著作,可以發現盧梭自創的一套邏輯:人民是主權者,但是人民要成為主權者必須有個前提,即人民必須成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共同體);人民要成為一個整體必須有個前提,即每個成員必須通過社會契約而結合起來;社會契約要能夠使人民結合而成整體必須有個前提,它應規定每個人都必須服從公意,規定共同體擁有支配每個人的絕對權力即主權,規定這絕對權力受公意的指導,規定主權可以迫使每個人服從公意,沒有這些規定,社會契約是一紙空文。

這一套邏輯可以扼要地敘述如下:在公意的指導下,主權作為絕對權力迫使每個人服從公意,從而結合成共同體,這共同體就是人民,也就是主權者。

再說得簡單點:公意指導主權迫使每個人結合成為主權者。

按照這套邏輯,先有“主權”,後有“主權者”,“主權”不屬於“主權者”,“主權者”不擁有“主權”,“主權者”反而是“主權”行使的產物,“主權者”要服從主權……,世界上難道有這樣的“主權者”?盧梭所說的“人民是主權者”,豈不是蒙蔽他人的空話!

有人也許會義正辭嚴地責問:難道世界聞名的大哲學家盧梭會創設這種荒謬的邏輯?你這是杜撰!你這是惡意攻擊!

好吧,那就用盧梭自己的話來回答這些人的責問吧:

“社會公約可以簡化為如下的詞句: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於公意的最高指導之下,並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只是一瞬間,這一結合行為就產生了一個道德的與集體的共同體,以代替每個訂約者的個人;而共同體就以這同一個行為獲得了它的統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這一由全體個人的結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稱為城邦,現在則稱為共和國或政治體;當它是被動時,它的成員就稱它為國家;當它是主動時,就稱它為主權者;而以之和它的同類相比較時,則稱它為政權。至於結合者,他們集體地就稱為人民;個別地,作為主權權威的參與者,就叫做公民,作為國家法律的服從者,就叫做臣民。”(《社會契約論》)

“社會公約也賦予了政治體以支配它的各個成員的絕對權力。正是這種權力,當其受公意指導時,如上所述,就獲得了主權這個名稱。”(《社會契約論》)

“為了使社會公約不致於成為一紙空文,它就默契地包含着這樣一種規定——唯有這一規定才使其它規定具有力量——即任何人拒不服從公意的,全體就要迫使他服從公意。這恰好就是說,人們要迫使他自由。”(《社會契約論》)

“大家的意志就是至高無上的秩序和律令;而這一普遍的、人格化了的律令,就是我所稱為的主權者。由此可見,主權是不可分割的、不可轉讓的,而且它在本質上就存在於共同體的全體成員之中。”(《山中書簡》第六書)

“主權既然不外是公意的運用,所以就永遠不能轉讓;並且主權者只不過是一個集體的生命。”(《社會契約論》)

“主權的一切行為——也就是說,一切屬於公意的行為。”(《社會契約論》)

“正如主權是不能轉讓的,同理,主權也是不能代表的;主權在本質上是由公意所構成的。”(《社會契約論》)

以上所舉的盧梭的言論,十分明白地表述了以下要點:公意是“最高指導”,主權就是公意的行為,主權就是公意的運用,主權就是由公意構成的,主權就是支配每個人的絕對權力,公意運用主權迫使每個人服從公意,使每個人結合成為不可分割的共同體,這共同體稱之為主權者,也稱之為人民。

這些要點,也正是盧梭的所謂“人民主權”論的要點,也正是這些要點連接而成上述那套荒謬的“邏輯”:公意指導(運用)主權迫使每個人結合成為主權者。這套邏輯是盧梭用白紙黑字表述出來的。

那麼,盧梭為什麼要創造這套邏輯?

當時,法國社會的各種矛盾日益激化,整個國家處於暴風驟雨的前夜,大有“山雨欲來風滿樓”之勢,一批著名人士立志於改造社會,在洛克思想的引領下掀起了轟轟烈烈的啟蒙運動,在法國人民中間燃起追求自由平等的烈火。盧梭卻對這批啟蒙運動的代表人物,從起先的不滿到後來轉化為激憤,乃至公開決裂。盧梭經歷過貧困的流浪生活,遭受過歧視和屈辱,他痛恨這個“罪惡的社會”,仇視上流社會,同情低層群眾;他難以接受洛克肯定“私有財產不平等占有”的觀點,更無法接受洛克所說“政治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財產”的觀點;他認為富人的財富都是靠奴役、掠奪他人而得來的,是罪惡的結果,而這種不平等又成為社會一切罪惡的根源。在盧梭看來,洛克的政府是要保護靠奴役和掠奪得來的財富,洛克的“社會契約”是要維護不平等的、罪惡的社會,洛克所謂“自願的結合”只不過是“騙人的結合”。出於同樣的情感和觀點,盧梭鄙視那些洛克思想的追隨者,容不得他們對現存社會哪怕有一點點的寬容,痛恨他們那些改良社會的思想和理論,立志要把社會這座大廈掃除乾淨,剷除不平等,遏制私有財產,建造一個全新的“完美而鞏固的社會”。為此,盧梭創建了他自己的政治哲學,這套哲學的核心就是:剝奪個人的所有力量和一切權利,使每個人只服從唯一的意志,只服從唯一的思想,只服從唯一的絕對權力,那“唯一的”就是他所謂的公意。

盧梭哲學的這一核心——即全體服從唯一,也正是一切專制政治哲學最主要的特徵。不過,其實在盧梭的心目中,根本不在乎“民主”或“專制”有什麼好壞之分,他說:“國君制只適宜於富饒的國家;貴族制只適宜於財富和版圖都適中的國家;民主制則適宜於小而貧困的國家。”他甚至乾脆聲言“真正的民主制從來就不曾經有過,而且永遠也不會有”。在盧梭看來,問題不在於“全體人民服從於一個人”,而在於這“君主的意志是否確實是公意”,只要君主的意志確實是公意,全體人民服從他,那就最好不過;盧梭並不在意“人民”是否真是“主權者”,而是要在“人民”頭上樹立公意的絕對權威,要借用“人民”這塊基石為他的公意理論樹碑立傳,這才是盧梭的真實目的!

雖然,盧梭並不在意“人民”是否真是“主權者”,卻要選擇“人民”作為他的理論的基石,有着深刻的原因。

上文提到,在法國當時那個年代,封建專制王朝成為眾矢之的,到處瀰漫着革命氣息,啟蒙運動使洛克的思想在人民當中獲得日益廣泛的傳播和認同。盧梭當然意識到,要讓自己的政治哲學深入人心,爭取更多的支持者、擁護者和追隨者,要讓自己的學說流芳百世,將遇到的最大障礙,就是那幫啟蒙運動的代表人物所倚仗的洛克的思想。所以很自然,盧梭不可避免地要與洛克針鋒相對,洛克談自然狀態,他也談自然狀態,洛克談政治的起源,他也談政治的起源,洛克談社會契約,他也談社會契約,洛克談政府,他也談政府,洛克談自由,他也談自由,洛克談平等,他也談平等,洛克論財產權,他也論財產權……總之,一一對應,針鋒相對。

那麼盧梭提出“人民主權”是針對什麼?很明顯,是針對洛克提出的“人民的權力”,洛克提出,建立政府必須得到人民的同意,人民有權推翻實施暴政的政府,這在當時已經屬於較為激進的思想,除洛克以外,沒有人曾把“人民”抬得怎麼高。所以,盧梭若要與之針鋒相對、爭奪民眾,只有把“人民”抬得更高,他選擇“主權”這個詞來替代洛克用的“權力”這個詞,別小看了這似乎是小小的改動,卻有着深刻涵義。

“主權”這個概念,從近代來說是由博丹(法國人,1530-1596年)提出的。博丹說,主權是絕對的、至高無上的、永恆的、不可轉讓、不可分割的權力,這種權力由神授或自然法而來。當時,博丹的說法當然被用來維護“神授君權”。所以,在洛克的著作中,很少提及“主權”這個詞。因為,在洛克的思想里,一切權力都是相對的,必須排除絕對權力,只有對各種權力妥當配置,才能建立穩定的政治體制。洛克提出了如何配置權力的體制:政治權力包括“人民的權力”以及政府的統治權,由“人民的權力”產生政府,並把統治權授予政府,政府的統治權應分割為立法權、執行權或其它權力,並互相制約,等等。

但對於推崇絕對權力的盧梭來說,博丹的“主權”則是個十分有用的概念。盧梭把把這一象徵至高無上的絕對權力的光環,從君王的頭上摘下來,加在“人民”的頭上。上文說過,其實盧梭並不在意人民是否真是“主權者”,他真正在意的是建立他的公意之絕對權威,不過,他要利用“人民”,給“人民”戴上光環以後,將產生三重效果,一是,把“人民”的地位抬得如此之高,在理論上無人可比,並且取得壓倒其它理論的優勢;二是,“人民主權”作為一種絕對權力的概念按盧梭的意圖被引進了政治學範疇;三是,對當時的法國民眾來說,具有很大的煽動性、迷惑力和號召力,懷着對封建專制王朝和社會現實強烈不滿的民眾,一聽說要把人民的絕對權力取代君王的絕對權力,當然會竭力歡呼、躍躍欲試、緊緊跟隨。後來法國大革命的事實表明,盧梭的目的在他身後實現了,已經去世的他,被充滿革命激情的民眾奉為偶像,還被請進了“先賢祠”,而那個英國人洛克及其追隨者的聲音卻逐漸被淹沒了;從此以後在很長一段時間裡,人們已經不再記得洛克第一個提出的“人民的權力”,卻記住了盧梭第一個提出的“人民主權”。不幸的是,這種“人民主權”的絕對權力,在法國大革命中,終於達到高潮,最後釀成“雅各賓黨”專制及其血腥暴政,把數以萬計的“反革命分子”送上了斷頭台。

法國大革命在近代史上是產生深遠影響的重大事件,後人對它的評價眾說紛紜。有人說它是推翻封建專制統治的民主革命,有人說它是暴政、“暴民政治”,有人把“民主革命”與“暴政”聯結起來,說“民主就是多數暴政”,等等。不管怎樣,有一點是必須指出的:盧梭的“人民主權”論以及雅各賓黨的實踐所釀成的血腥暴政,沾污了民主的名聲,以致後來有些頌揚洛克思想的政治學者,對洛克所闡述的民主真諦竟然避而不談,只是給了一個“自由主義奠基人”的桂冠。可幸的是,幾十年後,法國人托克維爾寫出了“論美國的民主”,對“人民主權”進行了反思,雖然還不夠徹底。

自洛克創建民主理論以來,三百多年的人類社會民主化歷程,用事實告訴人們,盧梭提出的“人民主權”論,只是一件偽裝,他的真實目的是要與洛克思想針鋒相對,創建並宣揚一套樹立公意的絕對權威之專制政治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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