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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認識與思維的抽象功能 認識的道路分為二個層次:1,順序;2,階梯。順序的定義是內容和形式的先後。總是內容先於形式。階梯的定義是抽象的次數。認識有過五次抽象。 內容先於形式的認知方式,是普遍的認知方式。人們總是先接觸內容,然後才去研究形式。而只有研究了形式,人們才對對象有了更深刻的認識。這個形式相當與柏拉圖的理念。例如,我們是先吃了蘋果,然後才開始研究蘋果的營養。先找到了木柴,煤,石油等,才研究能源是怎麼一回事。先經過了母系社會,父系社會,一夫一妻社會,才開始研究人類的社會進化形式,等。先談了幾個異性朋友,才產生了感慨,"天下的男人都不是好東西“,或“天下的女人都是騙子”,等這些從個別到一般的關於異性的認識(但正確與否是另一個問題)。 階梯的抽象次數,是認識的更高級產物。第一次抽象是對個別事物的抽象。第二次抽象是對其數量的抽象。第三次抽象是邏輯的抽象,即是普遍化的抽象。第四次抽象,是存在的抽象,既現象界的判斷。最後一次,第五次抽象,是本體的抽象。比如,“我看見這裡有張桌子”。我指的桌子就是個別事物。我說,“我不要桌子在這裡”。這時我指的桌子,就是對個別事物的第一次抽象。抽象的結果是普遍事物。如果有人說,“只放一張桌子在這裡最好”。這就是第二次抽象,既數量的抽象。我如果堅持說,“一張桌子也不行”。這時的桌子就是邏輯的判斷“任何一個事物,凡是定義為桌子...”,是第三次抽象。到達普遍的抽象,是一般人的認知水平最高的階段。從哲學的意義上看,抽象還可以繼續前行。第四次抽象是存在的抽象。如果那人繼續說,“其實這裡根本沒有桌子”,這就是個存在的判斷。延伸這個判斷,還可以追問,“世界上沒有桌子存在嗎?桌子如果是物質,不說明物質存在嗎?”等,都是哲學的存在判斷,是對現象界物質的判斷。超越現象界,才能走到本體界。也就是說,任何現象的產生,不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任何現實,都是潛在條件存在的結果。都是背景存在的結果。只有等到時機的成熟,作為事物的現象才得以顯現。對事物本身的存在而言,在它的條件階段,背景時期,自身是不存在的。但我們必須看到此事物出現的可能性,完全處於條件,既它的潛在背景的存在。認識到所有事物,既現象界萬物,都是情同此理,也就明白了範例思想的本體第一範疇,絕對範疇存在,的根本原因了。 康德將這以上的本體,看作不可知的“自在之物”,而表示束手無策。海德格爾,試圖從人的存在,從認識論的角度,解決自然真理的本體論的問題,完全是緣木求魚。只有範例哲學,才從事物的邏輯本質上,真正揭示了康德提出的這一問題,和海德格爾想要解決而未能解決的,存在真理的本來面貌 - 絕對 - 深刻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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