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朱苏力教授因为在今年的招博过程中涉嫌黑箱操作,法学界和社会公众纷纷表示置疑,要求苏力能对这次轰动性的事件作出合理化说明。苏力虽然在相关媒体发表了长篇自白,然而,社会舆论对其自说自话式的言论并不信服,并指出其中许多硬伤和软肋,于是,对苏力在甘怀德事件中的是否清白的怀疑不但没有减少,对北大及其苏力本人不满的情绪却与日俱增。据我观察,众多声音和话语中不乏真知灼见,但是,我们不应把这个问题的讨论局限在狭窄的范围之内,应该在事实的基础上分析和考证,从而得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结论。我认为,中国目前的博士招生中导师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正如苏力在接受《东方早报》的采访中所说的那样: “招谁是我的权力”。但是这种自由裁量权并非大得无边无际,并非毫无约束,我认为,这种权力的正当行使有一个基本的前提,那就是对事先存在的、为各方当事人所知晓的程序的尊重以及权力行使过程中的程序合法。遗憾的是,尽管艾佳慧同学平时很优秀,位列于博士研究生之位并没有给博士之名造成大的贬损,但是,她的利得是以牺牲了价值巨大的程序公正为前提的,可以说,艾佳慧博士是本次博士招生案件中的毒树之果,决不可取。
现在可以肯定程序存在严重瑕疵的是:第一,甘怀德复试回答问题时强世功教授缺席二十分钟左右,也就是说,强教授既没有向甘同学提问,也同样没有听见甘同学对周、朱所提问题的回答。这一瑕疵是致命的,因为无形中等同于排除了强教授的投票和评议权,也就是说,评议组由三人单数组成,作出任何可行结果必须有两人以上才可以成立,当强教授的评议权被取消后,评议组只有两个人组成,这不仅不符合评议机构单数组成的规则,而且实际上等同于强迫朱苏力和周教授两个人必须捆绑在一起,也就是说两个人必须事前达成一致,否则作不出任何决议,这也就等于对于甘怀德同学而言,使其得到测评的机会减少了,因为,假如强世功教授不缺席,那么结果是这样的:(1)强和苏一致,周持不同意见;(2)强和周一致,苏持反对意见;(3)周和苏一致,强持反对意见。但强缺席导致的结果如下:周和苏必须一致,无论是否赞同甘怀德同学的复试答辩,除此之外没有别的选择,否则,周和苏各持己见就不会产生任何结果,因为两人组成的答辩组中已经丧失了多数。基于以上分析,我认为,苏力在其说明中所说的强老师缺席不影响评议是错误的。我上面的论证是假设苏、强、周在复试学生时都保持自己的意见独立,互不影响,实际上,在这种复试中在作出结果前都内部定调,苏力教授对其他两位考官的影响显而易见,当然,这是另外一回事,在此不作细说。
第二,苏力在面试甘怀德同学过程中几次用手机同外界联络,同时苏力自己作复试记录,这个程序瑕疵同样致命,如果苏力是个正常人,在他打电话的过程中其精力必然要转移,也就是说他对甘怀德同学的回答根本无法清楚的听到,既然不能完整的听到甘同学的答复,又如何对甘同学的水平进行估测?也就是说苏力此时已经不能评价甘同学了,他只有听周教授的转述,这样评议组不就成了周教授一个人了吗?除非苏力事先已经对甘同学定好了调子,认为听和不听一个样,如此,复试岂不是形同虚设。
第三,苏力在原来50分的英语复试线上又降低5分,导致原本不能参加复试的艾佳慧同学进入复试名单,英语复试线能否随便降低,如果在原定的复试线上任意增高或降低复试线,等同于原来有复试资格和没有复试资格的人处在巨大的祸福不定之中,初试的意义丧失了,规则的效力不在了,等于根本上更改了博士招生的游戏规则。
苏力教授说他可以招收三个博士生,如果苏认为艾佳慧同学无比优秀、达到了不拘一格降人才的地步,完全可以在不排斥甘同学的情况下录取艾佳慧同学,这样,本案件中只有受益者而无受害者,程序的违法性可以得到弥补。
美国诉讼程序中在违反程序的基础上获取的证据是不应采用的,被称之为毒树之果,我认为,在朱苏力卷入的招生案件中,艾佳慧同学同样是毒树之果,为了保护更大的价值所在,不应录取其成为博士研究生。否则就是对我国已经混乱的招生制度雪上加霜一样的重创,而苏力无疑是这次巨大破坏行动中的始作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