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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混亂的招生──甘德懷事件評論之一
送交者: hongqiao 2004年07月28日17:02:27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甘德懷報考北大法學院朱蘇力教授的博士研究生,因爲復試過程中種種不尋常的原因而落選了,這件事非常深刻地反映了當代教育制度轉型過程中所出現問題的複雜性。
  
從目前現有制度而言,既然初試成績佔總成績的70%,那麽它幾乎是決定性的,初試成績沒有過関的考生,按照嚴格的規則幾乎不應該參加復試。同樣按照北大的規定,復試成績如果沒有通過,也完全不能被錄取。
  
甘德懷最初的敍述、“對朱蘇力不錄取甘懷德爲博士‘說明’的質疑”、“一些不該遺漏的事實──對朱蘇力老師聲明的必要補充”以及朱蘇力教授本人的説明來看,目前關於這件事情的事實部分,至少有四份可見的公開材料,尤其是朱蘇力教授至今沒有對甘德懷前後三次敍述和質疑有新的回應,對於甘德懷數次表示自己的敍述完全真實也沒有質疑,因此甘德懷所質疑的問題至此應該被推定為基本真實(尤其是甘德懷的最初敍述)。
  
本文關於事實部分的分析基本上基於上述四篇文字——如果將來有新的對質,並且確鑿地改變了目前的事實,那麽本文的分析將相應作出調整,因爲本文作爲一篇社會性文字具有一定的時效性,不可能等待終極事實的確定再來討論問題,否則如果藉口事實還不清楚而迴避事實分析,對於提出問題一方是不公平的——如果被質疑一方永遠保持沉默,事實就不能被分析了嗎?
  
1、甘德懷差點沒有得到復試通知是誰的過錯?
  
甘德懷提出自己差點沒有得到復試機會,因爲沒有任何人通知他,最後是自己努力才獲得復試通知書,朱蘇力教授沒有就此作出回應,我們只能推定其敍述為事實。我個人認爲,這到底是法學院行政工作上的疏忽,還是有人授意的故意不作爲,我們無從斷定,但至少有一點,即使研究生院對復試資格做了調整,那麽作爲筆試成績第一名、單科成績也符合最初資格要求的甘德懷沒有理由被拒之門外。因此無論最終是否錄取他,不主動發給他復試通知書,責任在法學院,作爲院長的朱蘇力教授無疑負有不可推卸的行政責任。
  
2、研究生院是否調整了復試分數綫?如果調整了是否違規?
  
根據甘德懷的説法:“研究生院確定復試資格線爲:英語,50;業務課60。根據這個分數線,我均通過。並且是法社會學方向惟一具有復試資格者。總分在法理學考生中列第一。”而根據朱蘇力的説法:“法理學專業考生今年的筆試成績普遍較低,依據研究生院的規定,對面試者的最低成績作了調整;因此,並不存在參加面試的同學成績不合格的問題。”
  
這兩種説法當然是衝突的,需要細緻分析才可能理清真相。先假定朱蘇力說的都是實情,那麽研究生院的調整:第一沒有通知所有考生,也沒有進行任何公示行爲,因此甘德懷根本不知道,除了參加復試者其他考生恐怕也難以知道;第二研究生院的調整並不符合先前的規則,即他們自己確定的復試資格的硬性規定;如果假定朱蘇力撒謊,那麽就沒有必要再分析下去:法學院違反規則自行修改研究生院的統一規定。
  
我傾向於朱蘇力沒有撒謊,而是研究生院確實有這樣的調整,但是這樣的調整顯然是不公正的,第一不透明,第二即使透明也是違規的,自己破壞自己制定的規則。
  
3、強世功的遲到應該產生何種程序結果?
  
強世功是博士生面試小組的成員之一,但是在面試開始以後,他遲到20分鐘,這一事實本文朱蘇力教授與甘德懷的説法不完全相同,但基本一致,即強世功確實遲到,至於是遲到20分鐘還是50分鐘並不是最重要的,本文以朱說為本,以達下綫。這裡有兩個問題,第一,雖然面試時間已經到了,在強世功尚未到場的情況下,就開始面試,是否過於草率?由於強世功在決定博士生是否錄取的結果性投票上具有1/3的權力,那麽在他沒有到場的情況下就開始面試,即使強世功有過錯,也不應該負主要責任,而應該由該面試組組長負主要責任。本來,在這種情況下,組長應該宣佈面試改時間,或者等一會兒強世功到場再開始。此處可見面試隨意之一斑。這是組長應該明白的程序後果。強世功是一位優秀的學者,這在學界幾乎是公認的,我個人也很佩服他的學術成就,但他在這次的博士生面試行爲中遲到是有過錯的。只是強世功的過錯對結果的不公正並沒有直接責任,這是必須釐清的問題。
  
強世功遲到以後依然參與評議,強世功自己沒有意識到這個程序已經出現問題了,而面試組也沒有就此問題深究,繼續假定程序正當作出結論,因此最後的結果應該是無效的。朱蘇力教授在聲明中認爲:“博士生面試時,強世功因爲臨時有事,遲來了約20分鐘(整個面試持續了約1小時40分),對甘懷德同學提出的這一異議我們誠懇接受;但由於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這並不影響面試成績的確定。”這在邏輯上說是十分明顯地以結果論證程序,無法成立——因爲程序過程中出現的意外應該導致程序的中止,而不是繼續。既然程序中止導致結果不應該產生,那麽用一個違反程序得出的結果何以論證程序本身的正當性呢?
  
但是,無論在這個過程中,強世功做錯了什麽,他的錯誤不是致命的,不是導致程序違規的主因,違反程序的主因只能是面試組組長的決定,因爲面臨程序障礙時中斷或者作出調整以便程序依然合乎規則,本來就是他的職責,出了問題,將主要責任推到非主要責任人身上是不恰當的。
  
4、面試組提問中存在的問題
  
本文不分析面試應該如何提問,但是對於甘德懷提到的面試組問他的問題——尤其是周旺生教授提的問題還是值得分析。
  
甘德懷說周的問題是:“1、‘法院判決援引法律、法規有多少?爲什麽?’”朱蘇力教授說:“周老師問甘懷德同學的第一道題。鑒於甘懷德同學曾在法院工作過,問題是,他所在的那個法院的法官們在日常的司法中主要運用哪些法律,以及爲什麽。”而後來甘德懷再次確定周的問法就是甘德懷最初敍述的那樣問。
  
如果按照甘德懷的説法,那麽周的問題在我看來基本上是個僞問題,因爲回答這個問題必須對中國55年來的所有司法判決和裁定以及其他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進行全部調查才能得出結論,試問有誰做過這樣的調查?我相信周教授一定做過這方面的部分調查,但那是一個抽樣結果,不能用來作爲這個問題的答案。
  
如果按照朱的説法,那麽周的問題依然得不到答案,因爲周對甘德懷所在的法院的判決書和裁定書以及其他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有沒有做過統計調查或者他人有沒有做過是個前置問題,會成爲這個問題的基礎,因此甘德懷回答不出來並沒有什麽奇怪的。至於甘德懷扯到憲法的引用確實有點外行,因爲中國法院的判決書一般是不被允許援引憲法的。
  
應該說甘與朱的説法相距甚遠,但還是有共性,這個問題本身有問題——即它能否成爲問題?周教授對甘德懷就此問題的回答不滿意缺乏説服力。至於其他問題,無論問還是答,基本上沒有顯著的瑕疵。而且應該說其他幾個問題確實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考察面試者的學術能力,是好問題。
  
5、復試過程中存在的其他問題
  
除了上述問題之外,復試過程中還存在其他一些問題,例如復試過程沒有專門的記錄人員,朱蘇力教授的説明只是重復了甘德懷敍述的事實,這多少説明了實際上面試受重視的程度是虛假的——否則何以連個記錄員都沒有,應該說找個學生來幫忙記錄很容易,並不費事。還有復試者並非隔離性的單獨接受復試,這按理說也是不規範的,因爲面試問題即使各人不同或者雖然問題相同但回答結果必然不同,也應該考慮面試者本人在面試時可能出現的緊張心理,考生一緊張既容易在其他考生面前感到羞愧而進一步感到緊張,影響面試效果,同時也可能影響其他等待面試者的情緒。尤其是如果先面試完的考生覺得自己成績很好,接下來即將面試的人也覺得他/她面試得很好,就更容易影響後來的面試者。因爲這畢竟是一個競爭型面試,而不是參與型面試,他人面試成績的優劣可能直接決定自己的成敗。由此再次可見,法學院並非像朱蘇力教授說的那樣重視面試。
  
6、復試後的程序問題
  
由於博士生招生過程中經常出現種種變數,並且鑒於甘德懷的筆試成績第一名,因此甘德懷在得知自己復試成績不合格之後,不屈不撓地請朱蘇力教授幫忙應該是可以理解的。即使其間他自身也存在一些違反程序的要求(例如要求調整復試成績等,而按照規則復試成績不合格就會被完全淘汰),但這些違反程序的行爲本身也是來自院方挑起的後續行爲,並非甘德懷自身的動因,因此從這裡,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出,強勢者違反程序,不按規則行事將導致弱勢者依葫蘆畫瓢,同樣蔑視程序,而且這在任何人身上都會得到無利害關係人的同情,這是令人恐懼的——幾年前,我寫過一篇體為“不公正是社會的致亂之源”的文章,今天卻在也算母校的北大法學院找到幾乎最清晰的注腳,真是讓人不好接受。而北大的紀檢部門以及研究生院、法學院至今未給甘德懷任何書面説明或者解釋,這與國家機關面對公民投訴不作爲、拒絕出具書面答覆的“無文書程序”又有何差異?墮落得與政府一樣官僚的行政作風一至於此,北大如何對得起九泉下的蔡孑民、胡適之、傅孟真等先賢巨子?
  
在這一過程中,值得分析的問題還有朱蘇力教授的一些説法,例如甘說“在電話中,朱多次歎氣,說早知如此,還不如讓我復試通過。”朱在説明中完全沒有提及(也因此我們可以推定甘沒有撒謊),因爲他對自己不經意之間透露出錄取博士生過程中的隨意性完全無法解釋——網友們的憤怒並不過分。相反,他在説明中多次強調紀律不能改(意思是就是不招甘德懷),因此而形成的反差更讓人覺出説明的蒼白無力以及對規則的機會主義態度。
  
結語:改革與公正
  
從上述分析中,我們不難得出如下結論:朱蘇力教授迴避了關鍵性問題,即甘德懷所受到的待遇是不是規則意義上的不公正?北大法學院是否違反了基本的規則?無論從哪個程序角度看,以北大自己定的規則衡量,這次甘德懷的落選都是不公平的,除此之外,相繼而來的一個問題是,在這同一個面試過程中,除了甘德懷之外,無論誰參加復試或者被錄取都是不公平的——如果嚴格按照北大研究生院的規則或者本次的面試程序。我認識艾嘉慧同學,她的論文我也拜讀過,確實是極具學術潛力,值得培養的未來學者。遺憾的是,這次的招生過程是不公平的。如果朱蘇力教授完全反對現行博士生招生制度,他可以選擇一個也不招——從招生目錄中刪除自己的招生計劃;也可以選擇由法學院制定專門的破格錄取規則,並且完全遵循程序規範,排除甘德懷,招收其他人。但無論如何,這些都必須向社會事先公開,而不是事後根據需要任意修改規則。即使北大博士生招收制度已經改革為一種如朱蘇力教授所謂的淘汰制與選拔制相結合的制度(也即他所謂的筆試與面試相結合),但是從這次甘德懷不公平落選過程中,他們顯然沒有做到象他們說的那樣重視面試,如果筆試成績可以隨時不合規則(事先確定,並且昭告天下謂之規則)地調整,而又沒有真正重視復試,那麽博士生招生還有什麽可被遵循的確定規則?人們如何信任朱蘇力們聲稱選拔制就一定更加公平或者對學術更加有利?
  
朱蘇力教授在面對甘德懷先生的質疑時,處處為自己的行爲辯解,我個人認爲不但不明智,更是不應該的——雖然有些説明也不是完全沒有必要(例如他與艾嘉慧並不熟悉之類,法律碩士而非法學碩士與導師不熟悉很正常),因爲既然主要問題都是事實,那麽他最應該做的就是道歉,向甘德懷道歉,向全社會道歉,同時尋求可能的彌補措施,解釋是後一步求得諒解的工作,沒有歉意凴什麽讓人諒解?這是一個遵循規則進行改革者的應有姿態——除非朱教授否認這一點,而要做一個不循規則的“革命者”。
  
因此這裡隱藏著一個令人難堪的問題:在一個壞的舊規則依然統治著人們、好的新規則尚未誕生的時候,真正的改革者應該如何面對秩序與改革的衝突?這不但考驗智慧,也考驗良知。
  
甘德懷事件深刻地反映出新舊規則交替過程中不能迴避的公正問題。這不僅僅是北大的事,也不僅僅是法學院的事,更不是朱蘇力一個人的事,而是所有研究機構的事,甚至是全社會的事。那些同類問題沒有被曝光的各研究機構,不要慶幸自己還能夠依然躲在違反程序破壞規則的防空洞中,要知道這樣的日子已經不長了!學界尤其是法學界必須清楚,研究規則的人如果不能遵守規則,將是對這個社會法治信念最根本性的打擊。
  
——這無法不讓人想起4年前,朱蘇力教授本人在長江讀書獎頒獎儀式上演講時的精彩總結:
  “程序從來不是完美的,不可能運送令每個人都滿意的結果;但是如果因爲這一點,就拒絕已經協商確定的程序,那麽就永遠不可能有程序,沒有制度的累積和完善;程序可以修改,而且應當修改;但一般說來,如果沒有重大的必須即刻修改的錯誤,那麽我們就必須勇於承擔起經由自己曾認同的程序獲得的自己不喜歡的後果,因爲程序是重要的,因爲制度是重要的。”(蘇力:“珍惜學術事業”,法律思想網,http://www.law-thinker.com/show.asp?id=437)
  
也許,這些話在許多人那裏至今繞梁不絕,這段話是對一個轉型社會、轉型時代中人們應該怎樣面對規則與公正問題非常到位的闡述。甘德懷事件在拷問其他所有可以招收博士生的教授:“如果你也遇到這樣的情況,你能肯定自己就一定做得比朱教授好嗎?”——這一問不僅僅是針對所有以學術為志業者和以學術為飯碗者的拷問,也是針對現在和未來一個個具體的博士生導師們的良知之問。這一問的分量從某種程度上遠遠高於選拔制對筆試加面試模式的質問。
  
學術界應該理性而公正地加入這場討論,任何源於種種利益的迴避和強辤變護,不但沒有意義,反而進一步惡化學界操守,加深社會與學界的裂痕。學界應該成爲社會的表率,犯了錯誤就該承認錯誤,否則正如一位哲人說過的:“掩蓋錯誤是犯第二次錯誤!”
  
——為掩蓋前一個錯誤而再犯錯誤,這是政客的習慣,而不應該成爲學界的思維方式,否則所謂的學術將會喪失最後的尊嚴。
  
2004/7/18


學術批評網(www.acriticism.com)轉發 200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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