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情心對同理心的救贖
西方文化語涉人文的概念相當混亂,包括同理心的定義,原因我昨天已經分析過,
定義一個新概念沒有問題,問題在於你如何界說與之相關的其它近義概念。
同情、同理的區別很簡單,一個從情上講,一個從理上講。同,就是視人如己,但
因為情不自禁,所以同情是必然利他的。而理則不同,視人如己,不等於非得待人
如己,同理,僅僅意味着 fully understand。
夫子講“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就是非常經典的同理心的例子 ── “勿施”
是說“請不要”。可見從換位的思考(視人如己),乃至於體驗,並不能保證它的
結果一定是待人如待己。而要讓這個“勿施於人”的結論成立,必須要有人類同情
心為前提,因為同情心作為客觀存在的人類共情、人類共通的心理體驗,能夠回答
這樣的問題 ── 為什麼己所不欲,就不應該施於他人?
Again,情之同與理之同,是兩種完全不同的人類心理體驗 ── 同理的要義是理解,
同情的要義是感受。換一句話來講,離開了理解就談不上“同理”,而離開了感受
則談不上“同情”。再換一句話來講,有理解而無感受,這仍然屬於“同理”,而
有感受卻無理解,它仍然還是“同情”。
莎士比亞的《威尼斯商人》,就是同情救贖同理的例子。威尼斯商人安東尼奧與夏
洛克簽定了借錢的抵債契約,這個抵債契約、以及出現意外後夏洛克告上法庭追賠,
都是同理心的體現。波西亞在千鈞一髮之刻大呼“等一下!”並機智打敗了夏洛克,
則體現了同情心。
同理是否一定包含同情?反之亦然,同情是否一定包含同理?兩個回答其實都是否
定的。《威尼斯商人》告訴我們,同理的未必同情。契約必須推己及人、視人如己,
但從同理的立場而言,它未必一定是善意的。極而言之,“知彼知己”也包含了同
理的思維和態度,但它的目的是“百戰不殆”。
一般意義而言,同理心是人與人相處的的低端準則,它不必包含同情,它只要維護
合理以及彼此可以如理接受的相安無事。西方世俗文化中的公平、正義、律法、民主。。。
都是建立在“契約精神”的同理心之上,但如果同理心果真的包含同情心,那西方
為什麼還需要宗教?
講到最後,就是這樣一個問題:如何證明同理心一定包含同情心,而不是在人為定
義時自己強加進去的?所以我們需要一個普適的例證,那怕是一個思想實驗也可以,
就像孟子論證人的側隱之心與生俱來那樣。
再看看“悲天憫人”這個詞,像雨果、托爾斯泰、哈代等等所寫的作品,那是出自他
們的同情心還是同理心?要說那是出自他們的同理心,會讓人感覺非常古怪。由此
可見,自從出現“同理心”這個詞,它自設門檻而貶低了同情心,本來同情心大無
其外、小無其內,一個孩子的同情心與一位老人的同情心、一個凡夫的同情心與一
位聖者的同情心,廣狹、深淺有別,我們實在沒有理由將淺狹的稱之為同情心,而
把深廣的稱之為同理心。按照我的觀點,同理心除了我們討論的性質之外,當它與
同情心並論的時候,多少有點畫蛇添足的味道。
向來枉費推移力,此日中流自在行。。。
http://bbs.creaders.net/fashion/bbsviewer.php?trd_id=1293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