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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購觸法與救命之困
送交者: 未雨綢繆 2014年12月27日15:00:47 於 [健康生活] 發送悄悄話



陸勇看起來白胖,其實是浮腫,走幾步就喘


前段時間,慢粒白血病患者陸勇為上千名病友代購印度仿製藥,被湖南沅江市檢察院以涉嫌銷售假藥罪起訴。然而近日,300多名白血病患者聯名寫信,請求司法機關對陸勇免予刑事處罰,他們為什麼這樣做?


數倍價差讓印度仿製藥熱銷中國,印度仿製藥銷售已成“地下市場”


在中國熱銷的印度仿製藥,絕大部分都是抗癌藥,而他們在中國熱銷的原因很簡單,就是便宜。由於印度對國外專利藥品的保護並不嚴格,所以印度的仿製藥非常便宜,印度仿製藥的平均價格只有專利藥的20%-40%,個別品種甚至相差數十倍以上。


以此次陸勇代購的格列衛抗癌藥為例,2002年,陸勇被確診患上慢粒白血病時,吃的是瑞士諾華公司生產的格列衛,23500元一盒,而隨後他發現印度生產的格列衛僅為4000元一盒。而現在,他團購的價格僅為200元一盒。


由於存在巨大的價格差距,代購印度仿製藥已然在中國形成了一個巨大的“地下市場”:一些代購甚至會提供正規的購買發票,然後直接寄到國內,作為“真藥”的憑證,還有印度當地人利用豐富的資源開展直郵的代購服務。綜合國內媒體的報道,最近幾年爆出的銷售“印度版抗癌藥”的犯罪案件已經有十幾起,有的案件交易金額甚至已超千萬。


這種亂象也引起了中國監管部門的注意,陸勇被刑拘正是中國相關部門加強打擊非法銷售印度仿製藥的一個例證,畢竟這些地下流通的藥品質量沒有保證,如果吃了假藥,輕則貽誤病情,重則造成更大傷害。但這樣的舉動不但沒有人叫好,反而是白血病患者為陸勇喊冤,網上也是爭論激烈,可見相關部門對印度仿製藥的打擊是一件很有爭議的舉動。


引發爭議是因為起訴陸勇有兩個問題值得商榷


對假藥的定義值得商榷


根據我國《藥品管理法》規定,進口藥需要經過臨床監測,還要拿藥品進口註冊證號才是真藥。這就意味着在陸勇一案中,雖然印度仿製藥格列衛的療效得到了患者的公認,在印度也是合法生產的,但由於沒有認證許可,按照我國法律規定他們是假藥。對於這種一刀切的規定,那些因負擔不起昂貴進口藥,而把印度仿製藥當成救命藥的癌症患者自然不會買賬。這也是雖然藥監部門不斷強調,網上代購境外抗癌藥約有75%是假冒藥品,癌症患者的購買熱情卻依舊不減的重要原因。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認為,在一些國家得到許可的藥品,只是因為沒有得到我國藥監部門的批准文號,就被認定為假藥,這其實是一種行政違法行為。經濟學家胡釋之這樣發問:“藥品真假與否,銷售是否有罪,不是看藥品本身,而是看有沒有經過政府部門的批准,這樣一來,你就弄不明白這法律到底是意在保護受害者,還是要不惜製造受害者以保護政府部門的審批權?”可見,學者們對於這樣的規定是否合適,怎樣才能真正保護患者,也有着不同的看法。


從查處假藥執法的角度看,只看有沒有批文,有其合理性。但從很多患者的角度看,這些沒有批文的印度仿製藥,分明是千真萬確的救命藥,怎們能說是假藥呢?所以,對假藥的籠統定義和打擊不僅無法保護消費者,甚至會損害消費者利益。有沒有變通的做法,切實為病人需要着想,這是主管部門需要認真考慮的。


團購印度仿製藥確實違法,但是該否承擔刑罰值得商榷


按照我國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只要具有主觀故意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不管是否牟利,也不管是否發生實際人身傷害,都構成犯罪。這一規定無疑加大了震懾製售假藥的力度,保護了消費者的生命安全,但卻忽略了陸勇這類代購者的特殊情況。在陸勇之前,已經有過代購印度仿製藥受刑罰的例子。


陸勇這類代購者的特殊情況就在於,根據報道,他不過是在幫助那些白血病患者。從更寬泛角度說,陸勇的代購行為都談不上有“社會危害性”,談何入罪?


即使在定罪的情況下,我國法律還有免予刑事處罰的規定:某種行為構成犯罪,但因犯罪情節輕微,而免予刑罰。而陸勇的行為不僅情節輕微,沒有社會危害性,甚至還有很大的社會公益性,連當地檢察人員也認為,“從普通百姓角度看,陸勇的行為在某種程度上是‘英雄式’的”。可見,300名白血病人請求司法機關對陸勇免予刑事處罰的要求不僅合情而且合法。


今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最新司法解釋中新增了一條: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銷售少量未經批准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後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雖然陸勇為上千病友代購,在這樣的情況下很難說是“少量銷售”,但一來確實有這麼多需要印度仿製藥的病友,二來陸勇目的也不是為了牟利,是否該算作犯罪,應酌情考慮。


陸勇的事跡,被很多人認為是中國版的《達拉斯買家俱樂部》。這部奧斯卡金像獎最佳影片提名作品,講述一個艾滋病晚期患者如何與病魔做鬥爭:主人公走私來自世界各地未經批準的藥物,來為自己和病友延長生命,為此與美國藥監局(FDA)進行了長期抗爭。影片中,法官的一段話引人深思,法官對FDA說,“你們直接干擾連病人自身都認為無害的藥物流通,法庭深感困擾;藥管局的成立是為了保護人民,而不是阻止他們獲得救助。”“有時候我們的法律制定得不合情理,如果一個人被確認已經病入膏肓,他們應該有權使用他們認為會有幫助的方法。”


要改變印度仿製藥地下熱銷的局面,國家可做的還有很多


改變進口藥層層加價的局面,可以讓癌症患者享受更廉價的抗癌藥


在今年“新東方名師李睿醫生教學生收紅包”的視頻中,名師李睿就曾直言,各個科室只有腫瘤才賺錢,靶向治療的藥,1個療程10萬……


這裡的“靶向治療的藥”,就是指一些跨國藥企生產的進口抗癌藥物。進口專利藥貴是事實,但是我國尤其貴。2012年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31種在中國市場銷售的進口藥物平均價格是英國的兩倍。而2013年的一則報道稱,同樣規格治療乳腺癌的“赫賽汀”,在內地賣24500元,而香港藥房最低報價僅為約14800元。


有業內人士透露,製藥巨頭的物流和商務費用占藥價的7%~8%,涉及的經銷商一般在3道左右,每道經銷商溢價5%~7%,在最後一級經銷商到醫院的鏈條上,會溢價7%~8%。在葛蘭素史克行賄案中,其3成藥費為行賄所用,治療乳腺癌的靶向治療藥物拉帕替尼正是葛蘭素史克生產,售價一盒上萬。


除此之外,中國內地藥品的增值稅率為17%,遠高於歐洲各國的平均值8.8%,在美國、澳大利亞等國家的增值稅均為0%。如果昂貴的救命藥能實行一定的稅費減免,也能讓藥價更便宜些。


印度“嚴格”的專利限制也值得借鑑


專利藥問題一直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衝突最嚴重的問題之一。發達國家往往認為,若不保護藥品專利,新藥研製便會受到影響。但一些發展中國家認為,為本國民眾生產廉價藥物是一種道義上的責任,需要對藥品的專利權進行限制。在這方面印度的做法最為典型,雖然印度迫於國際壓力,於2005年頒布專利法,首次允許對藥品授予專利權,但僅限於1995年後發現的藥物。


以諾華公司生產的格列衛為例,早在2006年,為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諾華就將印度政府告上法庭,敗訴後又上訴至印度最高法院,但2013年仍遭敗訴,其上訴失敗的原因是法院認為新版本的格列衛與原來的版本差距不大,不算創新。


強制許可是發展中國家打破醫藥專利壁壘的利器


印度對藥品專利保護非常少,這在國際上也是個很特殊的例子。如果說沒有參照性的話,那麼“強制許可”(不經專利權人同意,直接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其發明創造)也許是發展中國家打破發達國家醫藥專利壁壘的利器,而國際上這種例子並不少見。以泰國為例,2006年前後,面對本國嚴重的艾滋病疫情,泰國就對抗艾藥物進行了“強制許可”。不僅如此,泰國還根據WTO規則,對格列衛等四種癌症治療藥品實施強制許可,結果,諾華公司承諾對泰國全民健康保險計劃內的癌症患者全部免費提供該藥。


除了泰國,巴西、南非、印度尼西亞等國也都有類似為了重大疾病病人的健康權為由,動用WTO規則對專利壟斷藥企進行討價還價的案例。


中國藉助13億人的巨大市場以強制許可和國際製藥巨頭談判大幅降低這些專利藥的價格並非沒有可能。2005年,中國頒布了《涉及公共健康問題的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雖然這僅是針對傳染病的,但2008年底修改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也已經明確規定,“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可以給予強制許可”。然而到目前為止,國家知識產權局沒有收到一例專利強制許可的申請。原因據說是,公共利益目的“外延很大,很難量化,範圍無法具體衡量”。


結語


數百位白血病患者簽署的呼籲書中的一段話值得我們深思——“我們想問一問,法律到底是不是為人民服務來保護弱者的生存權的呢?為此我們呼籲相關司法部門為了我們白血病人能多活幾天,不要懲罰我們這種自救的行為並請給予陸勇免於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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