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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科研不端行為查處的典型案例及處理決定
送交者: 未雨綢繆 2014年12月31日13:04:16 於 [健康生活] 發送悄悄話


關於趙坡的處理決定(國科金監決定〔2013〕45號)

經調查核實,北京某醫院趙坡2013年度科學基金項目申請書(“PHLDA1-Wnt/β-catenin信號通路對胃癌干樣細胞生物學行為的影響及其分子調控機制研究”,受理號81357502)在課題組成員2012年度已獲資助科學基金項目申請書(“Lgr5-Wnt/β-catenin信號通路對胃癌干樣細胞惡性生物學行為的影響及其分子調控機制研究”,批准號81272698)基礎上幾乎未作修改重複申報,屬抄襲行為且存在數據造假問題。

經2013年11月29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督委員會四屆三次全體委員會議審議,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第十一條、第三十四條及《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督委員會對科學基金資助工作中不端行為的處理辦法》(試行)第十六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決定取消趙坡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資格4年(2013年11月29日至2017年11月28日),給予趙坡通報批評。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2013年12月20日

關於王志梁的處理決定 (國科金監決定〔2013〕66號)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督委員會收到舉報,反映南京某高校王志梁在獲批的2011年科學基金項目中學位造假。

經調查核實,王志梁在2011年度科學基金面上項目(項目批准號81172822)申請書中在個人簡介部分聲稱自己“作為課題負責人2002年在美國匹茲堡大學博士畢業”,實際上王志梁在美國匹茲堡大學沒有獲得博士學位,博士學位信息虛假屬實。

經2013年11月29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督委員會四屆三次全體委員會議審議,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第三十四條及《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督委員會對科學基金資助工作中不端行為的處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和第十六條第二款,決定撤銷王志梁2011年度科學基金面上項目“用小鼠肝移植模型研究肝臟樹突狀細胞在‘肝源性免疫耐受’”(項目批准號81172822),追回已撥經費,取消王志梁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資格5年(2013年11月29日至2018年11月28日),給予王志梁通報批評。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2013年12月25日

關於郝迎學的處理決定 (國科金監決定〔2013〕67號)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督委員會收到舉報,重慶某高校郝迎學實際出生年份為1972年,2009年為了申報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將出生年份篡改為1974年,同時製造了假的學生證,編造個人簡歷,以博士生的身份申報青年科學基金項目並獲批(項目批准號30901426)。2012年郝迎學又如法炮製申請並獲資助一項面上項目(項目批准號81272428)。

經調查核實,郝迎學在2009年和2012年科學基金項目申報時篡改年齡、編造個人簡歷;為逃避單位組織的基金申請項目形式審查,在2009年科學基金項目申報時篡改學生證複印件年齡,弄虛作假行為屬實。

經2013年11月29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督委員會四屆三次全體委員會議審議,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第三十四條及《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督委員會對科學基金資助工作中不端行為的處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和第十六條第二款,決定撤銷郝迎學2009年度青年科學基金項目“Tie2+腫瘤相關巨噬細胞(TEMs)趨化胃癌缺氧/壞死區域的意義及機制研究”(30901426),追回已撥經費;撤銷郝迎學2012年度面上項目“HIF-1α誘導胃癌侵襲性幹細胞形成的作用和機理”(81272428),追回已撥經費;取消郝迎學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資格4年(2013年11月29日至2017年11月28日),給予郝迎學通報批評。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2013年12月25日

關於劉茂長的處理決定(國科金監決定〔2013〕73號)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督委員會收到舉報,反映哈爾濱某高校劉茂長、李柏洲等發表的標註基金資助的論文“劉茂長,李柏洲.電子商務技術同化影響因素模型與實證研究.管理評論.2012,24(3):75-83.(標註基金批准號70673014、70873026)”抄襲剽竊他人論文“Kevin Zhu, Kenneth L. Kraemer, Sean Xu. The Process of Innovation Assimilation by Firms in Different Countries: A Technology Diffusion Perspective on E-Business. Management Science. 2006, 52(10): 1557-1576.”。

經調查核實,劉茂長等發表的論文擅自標註他人基金號,且具有抄襲剽竊他人發表論文的行為。李柏洲、孫冰對論文發表和基金標註情況不知情。

經2013年11月29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督委員會四屆三次全體委員會議審議,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督委員會對科學基金資助工作中不端行為的處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和第十七條第四款,決定取消劉茂長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資格4年(2013年11月29日至2017年11月28日),給予劉茂長通報批評。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2013年12月20日

關於王建雄的處理決定 (國科金監決定〔2013〕42號)

經調查核實,北京某研究所王建雄存在如下問題:

(1)利用2007年已獲資助科學基金項目(“微擾場論的計算機化及其應用”,批准號10775141)申請書,在幾乎未作改動的情況下再次申報2013年科學基金項目(“微擾場論的計算機化及其應用”,受理號11375673)。在調查時進一步發現,2007年已獲批項目(“微擾場論的計算機化及其應用”,批准號10775141)基本全文抄襲2004年度已獲資助科學基金項目申請書(“微擾場論方法的計算機化及應用”,批准號10475083)

(2)在2007年(“微擾場論的計算機化及其應用”,批准號10775141)項目結題報告中,使用其它項目的7篇論文作為本項目成果,且有意提供虛假信息,將標註其它項目資助號的成果信息篡改為“無號”,屬故意弄虛作假;

(3)2004年(“微擾場論方法的計算機化及應用”,批准號10475083)、2007年(“微擾場論的計算機化及其應用”,批准號10775141)、2013年(“微擾場論的計算機化及其應用”,受理號11375673)申請書立論依據部分都沒有按自然科學基金委要求附主要參考文獻。

經2013年11月29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督委員會四屆三次全體委員會議審議,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四款以及《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督委員會對科學基金資助工作中不端行為的處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參照《處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第十七條第三款,決定撤銷王建雄2007年主持的科學基金項目“微擾場論的計算機化及其應用(批准號10775141)”,取消王建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資格7年(2013年11月29日至2020年11月28日),給予王建雄通報批評。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2013年12月20日

關於劉爽的處理決定 (國科金監決定〔2014〕1號)

經調查核實,上海某高校劉爽2014年度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受理號5140090518)申請書抄襲剽竊他人2011年度已獲資助項目(批准號51109163)申請書,同時在其2014年度申請書(受理號5140090518)中將屬於同濟大學工程結構耐久性試驗室的一般大氣環境室撰寫為上海某高校試驗室的設備,存在造假行為。

經2014年9月10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督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第十一條、第三十四條,《2014年度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指南》中的申請須知及《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督委員會對科學基金資助工作中不端行為的處理辦法》(試行)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決定撤銷劉爽2014年度項目申請,取消劉爽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資格4年(2014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9日),給予劉爽通報批評。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2014年9月18日

關於王劍鋒的處理決定(國科金監決定〔2014〕2號)

經調查核實,寧夏某高校王劍鋒2014年度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受理號81461099)申請書抄襲剽竊他人2012年度已獲資助項目(批准號81260519)申請書,且在申請書中簡單的將“甘肅”改為“寧夏”,造成寧夏成為胃癌高發區的錯誤事實,存在造假行為。

經2014年9月10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督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第十一條、第三十四條,《2014年度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指南》中的申請須知及《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督委員會對科學基金資助工作中不端行為的處理辦法》(試行)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決定撤銷王劍鋒2014年度項目申請,取消王劍鋒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資格4年(2014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9日),給予王劍鋒通報批評。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2014年9月18日

關於劉鵬的處理決定(國科金監決定〔2014〕3號)

經調查核實,成都某高校劉鵬利用他人2012年度已獲資助項目(批准號81272022)申請書重複申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受理號81481277),且在申請書中將2012年“參加”基金項目寫成“主持”基金項目,同時申請書中的部分圖片存在造假行為。

經2014年9月10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督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第十一條、第三十四條,《2014年度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指南》中的申請須知及《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督委員會對科學基金資助工作中不端行為的處理辦法》(試行)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四款的規定,決定撤銷劉鵬2014年度項目申請,取消劉鵬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資格4年(2014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9日),給予劉鵬通報批評。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2014年9月18日

關於曹雲飛的處理決定 (國科金監決定〔2014〕6號)

經調查核實,廣西某高校曹雲飛使用從網上購買的申請書先後申報2013年度(受理號81359089)和2014年度(受理號81464007)科學基金項目,申請書內容與他人2012年已獲資助項目(批准號81272726)申請書內容高度相似,且申請書中研究基礎部分存在造假行為,性質極為惡劣。

經2014年9月10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督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第三十四條,《2014年度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指南》中的申請須知及《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督委員會對科學基金資助工作中不端行為的處理辦法》(試行)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決定撤銷曹雲飛2014年度項目申請,取消曹雲飛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資格6年(2014年9月10日至2020年9月9日),給予曹雲飛通報批評。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2014年9月18日

關於張峰的處理決定(國科金監決定〔2014〕7號)

經調查核實,北京某研究所張峰2014年度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受理號6140012039)申請書抄襲剽竊他人2011年已獲資助項目(批准號41101382)申請書,申請書的個人工作基礎造假,假冒他人簽名,且在調查過程中提供偽證,不配合調查,拒絕提供被抄襲申請書的來源,性質極為惡劣。

經2014年9月10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督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第十一條、第三十四條,《2014年度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指南》中的申請須知及《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督委員會對科學基金資助工作中不端行為的處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決定撤銷張峰2014年度項目申請,取消張峰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資格7年(2014年9月10日至2021年9月9日),給予張峰通報批評。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2014年9月18日

關於黃福華、馬志飛的處理決定(國科金監決定〔2014〕8號)

經調查核實,南京某高校黃福華、馬志飛2014年度科學基金項目(受理號81479478)申請書抄襲剽竊他人2010年度已獲資助項目(批准號81070137)申請書。

經2014年9月10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督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第十一條,《2014年度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指南》中的申請須知及《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督委員會對科學基金資助工作中不端行為的處理辦法》(試行)第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決定撤銷黃福華2014年度項目申請,取消黃福華、馬志飛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資格3年(2014年9月10日至2017年9月9日),給予黃福華、馬志飛通報批評。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2014年9月18日

關於皇甫玉高的處理決定(國科金監決定〔2014〕9號)

經調查核實,河南某高校皇甫玉高2014年度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受理號U140410005)申請書抄襲剽竊他人2009年度已獲資助項目(批准號10972059)申請書。

經2014年9月10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督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第十一條,《2014年度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指南》中的申請須知及《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督委員會對科學基金資助工作中不端行為的處理辦法》(試行)第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決定撤銷皇甫玉高2014年度項目申請,取消皇甫玉高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資格3年(2014年9月10日至2017年9月9日),給予皇甫玉高通報批評。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2014年9月18日

關於莫宇飛的處理決定(國科金監決定〔2014〕10號)

經調查核實,廣西某高校莫宇飛2014年度利用其本人2012年已獲資助項目(批准號51205070)重複申報科學基金項目(受理號21463096),在申請書中所列發表論文部分有1篇論文刪除共同通訊作者,使自己成為獨立通訊作者,存在造假行為;同時在項目(批准號51205070)執行期間連續出國時間超過1年,沒有嚴格按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執行。

經2014年9月10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督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第十一條、第三十四條,《2014年度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指南》中的申請須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督委員會對科學基金資助工作中不端行為的處理辦法》(試行)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款及《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決定撤銷莫宇飛2014年度已獲資助項目(批准號21463005),撤銷莫宇飛2012年度已獲資助項目(批准號51205070),追回已撥經費,取消莫宇飛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資格4年(2014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9日),給予莫宇飛通報批評。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2014年9月18日

關於劉忠於的處理決定(國科金監決定〔2014〕24號)

經調查核實,河南某醫院劉忠於假冒高春芳名義申報2014年度科學基金面上項目(受理號31477039),同時本人又以同一內容重複申報科學基金重點項目(受理號8143000566),且兩份申請書中所列已發表論文有2篇次將通訊作者篡改為本人,7篇次刪除共同通訊作者署名,8篇次刪除論文共同通訊作者標識,2篇次刪除共同第一作者,存在造假行為。

經2014年9月11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督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第三十四條,《2014年度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指南》中的申請須知及《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督委員會對科學基金資助工作中不端行為的處理辦法》(試行)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參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督委員會對科學基金資助工作中不端行為的處理辦法》(試行)第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撤銷劉忠於、高春芳2014年度項目申請,取消劉忠於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資格7年(2014年9月11日至2021年9月10日),給予劉忠於通報批評。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2014年9月18日

關於張表的處理決定(國科金監決定〔2014〕25號)

經調查核實,河南某高校張表以相同內容重複申報2014年度科學基金面上項目(受理號31471467)和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受理號3140010880);且在申請書(受理號31471467)中將實際上並未署名的2篇論文變造自己為第一作者,嚴重造假,性質惡劣。

經2014年9月11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督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第三十四條,《2014年度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指南》中的申請須知及《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督委員會對科學基金資助工作中不端行為的處理辦法》(試行)第十六條第二款,參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督委員會對科學基金資助工作中不端行為的處理辦法》(試行)第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撤銷張表、田興華2014年度項目申請,取消張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資格4年(2014年9月11日至2018年9月10日),給予張表通報批評。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2014年9月18日

關於李文的處理決定(國科金監決定〔2014〕26號)

經調查核實,李文2010年度依託南昌某高校、2012年度依託湖北某高校、2013和2014年度依託廣州某高校先後利用偽造的3個身份證號碼申請5項科學基金項目(批准號分別為51061014和51272082,受理號分別為51379935、51471788和U14331007);2014年度2份申請書(受理號51471788和U14331007)內容高度相似,且在申請書(受理號51379935、51471788和U14331007)中所列論文有4篇次將通訊作者篡改為本人,在申請書(批准號51061014,受理號51379935、51471788和U14331007)中所列論文有14篇次刪除共同通訊作者標識,性質極為惡劣。

經2014年9月11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督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七十條,《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第三十四條,及《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督委員會對科學基金資助工作中不端行為的處理辦法》(試行)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四款的規定,決定撤銷李文2010年度已獲資助項目(批准號51061014),追回已撥經費;撤銷李文2012年度已獲資助項目(批准號51272082),追回已撥經費,取消李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資格7年(2014年9月11日至2021年9月10日),給予李文通報批評。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201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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