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說謊者,總是不會心甘情願地自己承認為撒謊者,就更遑論政治欺騙性的謊言了。故而,誰也別想如此這般地一廂情願。而旁觀者唯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透過現象看本質地透視其中貓膩。
不知道看官們感覺到沒有:今天這四十多年來,以理論和實踐所印證毛主席當年所發動那場“文革”政治運動之民主與法治的政治性及其客觀歷史之英明正確性和及時性,以及毛澤東思想之客觀可操作性和行之有效性,並非完全是那些當今社會上絕對民意之擁毛行為所證實的。恰恰相反的是:反倒是那些否文革而反毛之流,其所有政治反毛言論或文章中,其具體的遣詞造句和口吻,所客觀史實性所透露出來的。只要看官們,不妨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而透過現象看本質地閱讀他們說些的那些相關文章或帖子中,就可以透視其所有欲蓋彌彰式遣詞造句中,客觀性所折射出來的歷史真相性。而根本無需後人,必須刻意地預設任何政治立場,也照樣如此客觀性地擺在那裡而不變。
同時,也客觀性地佐證了毛澤東思想那充滿着民主與法治理念性質的這麼些話:一,“讓人家說話,天塌不下來”;並且“我們工作中的是和非的問題,正確和錯誤的問題,這是屬於人民內部矛盾問題。解決人民內部矛盾,不能用咒罵,也不能用拳頭,更不能用刀槍,只能用討論的方法,說理的方法,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方法,一句話,只能用民主的方法,讓群眾講話的方法。不論黨內黨外,都要有充分的民主生活,就是說,都要認真實行民主集中制。要真正把問題敞開,讓群眾講話,哪怕是罵自己的話,也要讓人家講。罵的結果,無非是自己倒台,不能做這項工作了,降到下級機關去做工作,或者調到別的地方去做工作,那又有什麼不可以呢?一個人為什麼只能上升不能下降呢?為什麼只能做這個地方的工作而不能調到別個地方去呢?!而並非涉嫌違法違規性質的那什麼“絕對不要再看群眾臉色行事”;二,真理越辯越明的那種“沒有民主,不可能有正確的集中,因為大家意見分歧,沒有統一的認識,集中制就建立不起來。什麼叫集中?首先是要集中正確的意見......”等之類。而並非強權政治式外流謬論的什麼“不爭論”!否則,試問:當今的美國抑或甚至全世界上任何民主政治體制下的國家裡,不也都照樣如此這般地議政、論證並定論性最後形成了“正確的集中”性的決策的嗎?完全就是毛思想“文革”式民主與法治的政治理念之與世接軌或被與世接軌的具體表現了嘛!
這不,不久前,又在網絡論然上閱讀到了這麼一篇常態化否“文革”而極度反毛之流的、標題為《姚文元回憶錄中揭秘了哪些驚天內幕?》的文章。該文作者這麼強調性地聲稱道:“他(指姚文元)的回憶錄完稿後,交有關方面審核,但一直拖着無下文。據知,江澤民對此有過指示:不宜出版。生活有困難,可提高補助。從此,姚文元每月有四千元人民幣的養老費,還配備了一名警衛兼職工‘照顧’他......”,並進而再道:“到了二00二年初,有關部門就姚文元回憶錄的出版提出了‘五不准’:不准公開沒有解密的黨、政、國家機密;不准公開黨和國家已故領導人的私人問題;不准公開會引起社會爭議,被國際反華勢力利用,危害國家聲譽的資料;不准公開無法核實真偽的敏感政治問題;不准公開發行......”云云。
由此可鑑:該標題為《姚文元回憶錄中揭秘了哪些驚天內幕?》文章之作者,以及其文中所援引的姚文元回憶段落之政治背景權威性了。設若讀者不採信的話,那句疑似實在太對不起或太不給面子予該作者了。故而:
第一,不妨根據自己所關注的歷史政治話題,而具體地援引該文中這麼一段所謂:“毛澤東對‘四五’天安門事件的反應:七六年清明的天安門事件,毛澤東看了簡報,派了秘書到天安門了解情況後,說:‘不要瞞我,矛頭是對着我的,在清算我二十七年的債!誰說沒有政治後台?這個政治後台,你們都怕他嘛!他有社會基礎,有軍方保護。’
“姚文元證實,對七六年清明天安門事件的定性、鎮壓,都是由毛澤東決定的......”云云。
1)根據作者所援引的姚文元回憶錄中的這麼一個原汁原味的片段,就已經無不客觀史實性坐實了:當年的毛主席,在涉及到那突發性的“四五”天安門暴恐暴力事件時,他是客觀性根據相關司法機關的調查取證並破案之後的基礎上,才針性地對鄧小平作出的政治性定論為與中央高層“政治對抗性”的鑑定結論的。而並非空穴來風而涉嫌任何公報私仇的政治性質。
也就是說:客觀歷史事實的真相,根本並非後來胡耀邦、鄧小平他們所純屬政治叛變性之公報私仇,而踐踏司法、濫用職權、草菅人命、濫殺無辜式所弄虛作假或假話謊言地“莫須有”罪名式誣陷到無辜的江青等所謂“四人幫”們頭上之所作所為。故而,即便能假設毛主席當時對鄧小平的政治鑑定性定性為非客觀性無中生有或主觀主義的話,那也法理客觀邏輯性追責到毛澤東的頭上。而並非可冤枉無辜性地賴到江青等人頭上。否則,就涉嫌知法犯法性冤屈無辜。
2)而作者文中這句純屬他自己所鑑定性的所謂:“姚文元證實,對七六年清明天安門事件的定性、鎮壓,都是由毛澤東決定的”之類的遣詞造句,則已經客觀性從側面透視了:姚文元的回憶錄中肯定客觀實事求是地史實性提到了,當時的毛主席,到底是基於什麼個客觀司法性的情報,來實事求是地對鄧小平做出上述政法性定性的。然而,該標題為《姚文元回憶錄中揭秘了哪些驚天內幕?》的文章的作者,卻顯然刻意掩蓋歷史性,不予提及。故而,該作者顯然就是政治動機不純式刻意地以掩蓋掩飾歷史或斷章取義歷史的手法,以達至其歷史政治歪曲性誤導視聽。從而,可法理邏輯性為其預留出今後再可進而誣陷毛主席非法非規的政治空子或漏洞。
第二,作者援引姚文元原文這一段之:“關於對鄧小平的處理決定:中央政治局在討論撤銷鄧小平黨內外一切職務時,葉劍英不表態,朱德離開了會場。在討論開除鄧小平黨籍時,葉劍英起身說:開除?把我也一起開除吧!說罷就離開了會場。李先念不表態。華國鋒、陳錫聯、吳德、紀登奎提出:要請示毛主席。
“毛澤東在政治局討論紀要上,圈了葉劍英,批上:是在指責我。圈了李先念,批上:還是給我面子。圈了華、陳、吳、紀,批上:意見相同,我還活着,留在黨內。”等段落,恰恰客觀性佐證了:當時的毛主席,在客觀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地果敢嚴厲地處理的鄧小平那類即便擱在任何當今之民主與法治的西方國家裡,也純粹涉嫌違法違規性、甚至犯罪性質的背地裡煽動暴恐動亂行徑之後,仍舊政治情感上留有餘地式,儘量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地拒絕採納開除鄧黨籍的動議。這就客觀事實性地足顯毛主席以及毛澤東思想之民主與法治性客觀體現了。
第三,作者文章之試圖借姚文元之口而所謂:“姚文元爆出:關於毛澤東給華國鋒寫的‘你辦事,我放心’,事實上並不存在,是虛構出來的”的說法,卻又顯然客觀性變相透視出作者個人主觀臆斷、而篡改歷史性了!因為,那所謂“你辦事,我放心”的說法,非但是華國鋒本人法理在位時的官方性正式傳達而法理性坐實了其毋庸置疑性,而且,也先後被章含之所寫的喬冠華回憶錄、以及江青在庭上發言時所客觀性佐證之。只不過是更該補上華國鋒當時刻意掩蓋的那關鍵性兩句:“有問題,找江青”;以及“要繼續批鄧,反擊右傾翻案風”的遺囑罷了。作者這段欠缺原文原件影印件之附上佐證的手法,暫時不具備法理性站得住腳的硬道理可採信。
第四,而作者文中還涉及到所謂:“關於對黃、吳、邱、李的處理,姚文元還爆出史實內幕:林彪‘九・一三’事件後,中央政治局曾討論如何處理黃永勝、吳法憲、邱會作、李作鵬四人及其他隨從的問題,都無主意,請示主席。毛澤東說:走資派、叛徒、內奸、工賊、現行反革命,都能處理、解決,對軍事政變集團、投向北面敵人的一夥,還處理、解決不了?軍事法庭被砸了,為什麼不送軍事法庭審判?毛又指示:判黃、吳、邱、李死刑,也不過份。毛澤東還問了多名老帥,老帥對林彪無好感,但也不贊同判他們死刑。後來,四十多名將軍的意見也基本一致,認為這四個人‘罪不致死’,要求‘養起來’,甚至也有的將軍提出:指控他們政變、謀害,都缺乏證據,要求調查、核實.....”的客觀史實性陳述的過程中,也客觀性充分地透視出了毛主席生前,那種:即充分民主政治的同時,也不是客觀性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地處理那些即使建國功臣,卻又客觀性涉嫌了違法犯罪性質行徑之參與人和事的尺度拿捏中,其十分人性人情人權化的一面。根本沒有將他們訴諸於司法程序。而是黨內紀律性嚴厲處置、政治隔離於各自家庭,所有老革命資格的工資或生活待遇照舊以外,並沒有司法硬性對付之。
然而,恰恰正是,到了胡耀邦、鄧小平了之後,便被胡鄧踐踏司法般,否定了毛時代就已經合法合規、合情合理地解決了的所謂“林彪集團”案的人和事問題。而濫用權力地另行以司法程序對付之,並冤判其入獄。結果,導致了社會潛在性政治冤讎之不滿,而因果惡效般潛在着動盪不安的因素之一。
第五,再就是,這幾天,還在論壇上看到了另一篇,也純屬反毛派寫手的題為《偷越國境的劉少奇女兒劉濤和演員劉濤》的文章。文中除了作者所客觀性透視出當年劉少奇的女兒,而居然涉嫌知法犯法性質的偷渡犯罪以外,也客觀性從側面透視了如下客觀歷史性真相的信息,那就是:
1)華國鋒實乃1976年的時任公安部長。因為,該文中作者的原話就這麼陳述道:“......當時劉濤試圖越過中緬邊界波濤洶湧的瑞麗江,偷渡到界河對岸的緬甸,被當地武裝民兵發現,民兵們駕着四條竹木船向江心衝去,抓住三人。其中的女子被審了半天,只說了一句話:“我叫劉濤,什麼都不想給你們講,要講我要向公安部的華國鋒部長講......”
故而,權且無論該作者緊着又如何政法雙重標準地所謂“在劉少奇得到平反的幾年後,1985年公安部作出結論,稱劉濤因受到四人幫的迫害而出走,不是出於對黨對祖國的仇視。原定犯有‘偷越國境罪’有誤,予以平反”的說道,卻也就坐實了恰恰正是他派人破案調查出了1976年“四五清明節”時天安門武鬥暴亂事件的幕後始作俑者,確實就是時任國務院副總理的鄧小平。並將此客觀事實真相的情報向毛主席做了如實的匯報。這才有了毛主席基於華國鋒破案匯報而客觀實事求是地定性了鄧小平為“對抗性矛盾”的政治鑑定,並由此提議中央政治局開會討論,而以民主程序一致通過撤銷了鄧小平的一切時任職務。
而“四五”天安門的無理取鬧並進而武鬥打砸搶傷人無辜、毀物破壞之舉,恰恰正是其重蹈“文革”初期那種武鬥打砸搶犯罪行徑覆轍而如法炮製式重演。這也就可以令今天的人們,可以,不妨透過現象看本質地透視出:“文革”初期,北京社會上那些涉嫌違法犯罪性而傷及無辜的武鬥打砸搶事件,不正是他們這些高乾子弟之罔顧無辜生命財產而無法無天、胡作非為嗎?怎麼就能踐踏、毀譽司法性質、濫用職權性質地冤屈、誣陷到了所謂“江青四人幫”身上了呀?並將他們冤審、冤判並迫害致死或致殘呀?
2)這也就客觀性完全吻合了後來的胡耀邦,在其臨終之前,曾特意向楊尚昆所做的有關該事件前後過程中,他胡耀邦自己確實曾受到了鄧小平的幕後指使,而親自操盤組織了該場,打着悼念周總理不幸逝世的活動的幌子下,實為政治上無理取鬧並進而演變成傷人毀物的武鬥打砸搶事件的全過程的交代口吻。然而,毛主席卻非但沒有傷及無辜而對隨從者的胡耀邦進行任何相應的處理,而是完全以司法政治上忽略不提的方式,保護了胡耀邦。由此可鑑:毛主席十分遵規守法而政法是非分明。把民主與法治的具體踐行,表現得淋漓盡致。
3)然而,毛主席去世之後,華國鋒和胡耀邦卻在先後政治背叛了毛主席。前者,政治投降機會主義性質般出爾反爾地擅自推翻歷史,而篡改歷史性謊言式否定了其之前曾對毛主席所做的客觀性事實真相的匯報,而改口聲稱:鄧小平並非“四五”天安門暴恐事件的幕後推手。而卻竟然無中生有地“莫須有”式冤屈到了所謂江青身上。而後者的胡耀邦也助紂為虐式刻意政治迎合性附和之,並進一步惡化其政治欺騙性實踐,從而惡化循環了整個黨國的社會政治大環境。
這也就客觀性反過來坐實了:要麼,華國鋒之前政治性欺君之罪,而公然欺騙了毛主席,刻意誤導了毛主席而冤屈無辜了鄧小平;要麼,華國鋒後來政治投降叛變罪,而公然欺騙了鄧小平,刻意誤導了鄧小平而冤屈了毛主席。在司法政治上,二者必居其一,而無法模稜兩可式折衷主義般騎牆,而這也可以所謂“事實”,那也可以所謂“事實”,而人為刻意性弄成類似政治“移動靶”似的,打也打不着。弄得無論老百姓抑或政治歷史學家在歷史學術上也無所適從!因為,歷史性的客觀事實真相,也只有唯一的一個!而根本不可能兩個!孰是孰非,必須法理邏輯性、客觀事實佐證性而確定性定論之!否則,就毫無司法政治之統一標準,而踐踏了司法政治性質的黨章國法的客觀公平公正莊嚴性。
4)其他作者,也曾借着援引姚文元的回憶錄中,白紙黑字地確認了:毛主席才是定性了鄧小平在該次“四五”天安門暴亂事件中的“政治對抗性”問題最後決策者。那麼,後來以胡耀邦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卻為什麼仍舊以知法犯法性質手法,踐踏司法地強權政治式、強詞奪理式冤審冤判那無辜的江青等人呢?那麼,這又該如何體現胡耀邦、鄧小平所先後一再強調過的所謂“實事求是”的原則,所謂“依法治國”的公平公正性呢?
而設若上述客觀歷史事實的客觀真實性的話,那不就客觀性反過來做實了其政治弄虛作假而欺詐性的歷史虛無主義性質了、而客觀上自毀自廢了作為中共黨章上所明確規範的政治公信力了嘛。那麼,又該如何在法理的客觀公正性上是將華國鋒、胡耀邦、鄧小平等人,從中共黨章上客觀實事求是地認可他們為什麼“馬克思主義”性質的真正的共產黨人呢?這就是政治和司法問題的客觀性、實事求是性了......無論你是反毛也好,擁毛也好;反鄧也好,擁鄧也好;抑或反這,或擁那也好;無論喜歡也好,抑或反感也好;抑或乾脆就睜着眼睛說瞎話般視而不見聽而不聞也好,其客觀法理邏輯性的是與非,始終擺在那裡,而確實無法以任何個人意志可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