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專家周永坤對上海襲警案的看法(原創首發)
楊佳事件具有相當的符號意義,估計楊將不久於人世(我本人認為他不當判死刑,因為警方過錯在先)。楊佳事件無論對於他本人、他的母親、也無論對於無故犧牲的警察與整個社會,都是一個悲劇,一個制度性的悲劇。楊佳事件使我想起了一件開頭與楊佳事件極其相似、但最終卻以喜劇落幕的故事——威爾柯克訴莫克爾案。從兩件事的對比中,我們應當汲取點什麼以為法治國家建設所用?
1950年的一天,英國公民威爾柯克駕車在大街上行駛,被莫克爾警員和他的同事截停,要求查看他的身份證。依據1939年的全國登記法,當一個身穿制服的警員向一個公民索閱身份證時,他或者給他看,或者在指定的時間內在指定的地點向指定的人員出示。但是威爾柯克拒絕出示,也沒有在指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地點向指定的人出示。於是警方將他檢控。威爾柯克辯稱,該法是戰時法,1950年10月9日的樞密院令已經宣告緊急狀態結束,該法效力的基礎已經不存在,因此他沒有義務出示身份證。主審的保安官(一譯治安法官)認為法律有效,判威爾柯克敗訴,但同時宣布無條件將威爾柯克釋放。威不服上訴。由於該案涉及一項法律的時間效力問題,事關重大,因此高等法院由七位法官組庭研訊。結果判決該法有效,威爾柯克罪名成立。但判決同時宣告由於事情太小,不予處罰(這其實是對警察的批評)。
大概由於健忘,二戰勝利的喜悅使英國人忘了廢止該法,該案主審法官不願意承認“樞密院(行政機關)”有終止議會法令的效力,因此表面上承認該法的效力。該案宣判不久,全國登記法即被議會廢止。該法被廢止的當日,英國人自發地集會,他們載歌載舞地將身份證付之一炬。英國除了戰時是沒有身份證的。前幾年,因為其他歐盟國家都有身份證,他們覺得英國人沒有身份證對他們的管理帶來不便,這不公平,遂要求英國人制定身份證法,不知結果如何。
值得注意的還有主審法官高達(Lord Goddard CJ)的話:“警察不要以為有權就事事非用不可。”警察截停車輛查身份證,“如果為追尋失車或有理由懷疑某一位駕車人犯罪,那是另一回事。但不問情由地,譬如說,向一位把車子在店鋪外面停得太久的女士,或為一點芝麻綠豆大的小事向誰都要身份證看就完全不合理了。這一項國會立法是為了國家安全的需要通過的,並不為我們在本案中所使用的目的通過。”
(今天又學習了一下該案判決,再加上幾句首席法官高達的話:“在戰爭早已結束的今天,還要祭出本來為戰時需要而制定的法律,只有把守法的良民逼成犯法的劣民,這是最要不得的。”想想楊佳吧!“我國常以警民之間感情融洽自豪。這一類行為只有使人民不滿警察,使他們在應該協助警方的時候跟警方搗亂。”想想甕安吧!)
回顧了威爾柯克案,再看看楊佳事件的錄音整理稿,(將錄音的兩個版本都附錄於下),我想,如果在一個法治國家,楊佳事情可能是這樣的:
第一種可能:
警方壓根不會隨便檢查自行車牌照,因為公民有幾個人會帶它?而且,自行車牌照在中國已經不是強制性規定,許多自行車買的時候就沒有牌照。連電瓶車買的時候都不一定要上牌照,上牌照還要多交十塊錢(這是我三年前碰到的事)。既然如此,這種執法本身的合法性存在問題。因此就壓根沒有此案。(我從10歲會騎車開始,從來沒有帶過牌照[軟照],若干年來我的車沒有硬照。這次新買的有了。從來沒有人查過。不知怎麼就查楊佳。)
第二種可能:
警察:“請把這個自行車的牌照拿出來。”
楊:您憑什麼檢查我的牌照?”
警察無語,因為沒有法律規定。
於是放行。
第三種可能:
警察:“請把這個自行車的牌照拿出來。”
楊:您憑什麼檢查我的牌照?”
警察:“依據某某法某某條,我可以檢查。”
楊:我沒有帶。
警察:於某某日之前在閘北區某派出所交驗。
於是放行。
(日後楊按時去交驗,於是OK;或者楊沒有去,於是引發訴訟。)
第四種可能:人民網強國社區
警察:“請把這個自行車的牌照拿出來。”
楊佳:“這是我租的車。”
民警:“租的憑證呢?”
楊佳遞上租車憑證,“請看。”
警察看過後一揚手,或者敬個禮:“OK!謝謝您的配合!”
於是什麼事也沒有,於是警民和諧。
這就是法治下可能的警察與行人的互動,不可能引發暴力。因此也就不可能有楊佳的報復性暴力。
現在呢?雙方火氣都很大。說楊的態度不好,民警的態度就好麼(看下面的錄音)?自己看不清證件,怨當事人麼?更為嚴重的是,當楊佳出示了租車文件後,警察必須放行,其後的行為沒有任何正當性,是明顯的濫用權力行為。這還不是一般的濫用權力行為,從事情的前因後果來看,警察存在明顯的故意,故意顯示自己的權威,故意給他們認為“態度不好”的當事人吃點苦頭。這是將警察權力當作耍個人威風的工具的行為,否則無法理解警察的行為,憑什麼關人家6個小時?
現在的問題還在於,直到現在為止,警方仍然理直氣壯,不承認警察行為的不當,這就令人擔心。連我最尊敬的上海警方都是這個水平,都是官官相護,都缺乏自省精神,其他地方的警察法治精神可以想見。
與此相關的一個問題是楊佳母親“協助調查”,被從北京帶到上海。我在前文中稱這是強制,是暴力(註:楊母至今未能現身),有的朋友反對。如果這些朋友是警察,情有可原。如果是普通民眾或者是學者,那就十分可悲——公民對暴力是如此的認同。缺乏法治薰陶的社會是多麼的難以和諧!我送給喜歡暴力的朋友一句亞聖的話:“殺人之父,人亦殺其父:殺人之兄,人亦殺其兄。然則非自殺之也,一間耳。”我學亞聖的話說一句:“警察暴人,人亦暴之,然則非自暴也,一間耳!”(一間,半斤八兩也!)
警方應當通過一這事件對制度與行為進行認真的反省,不要千方百計地為自己脫責,這才是正確的。在目前的態勢下,我認為上海警方應當迴避,檢察院應當進入調查,原因很簡單,因為警方是一方當事人。
我建議,對於事件的結果,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應當組織專項調查,以此為契機,改善我們的警察制度,提高警察行為的法治化水準,建設真正的和諧社會。希望楊佳案能起到幾年前孫志剛案同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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