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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小欣
宋、明是中國封建社會經濟比較發達的兩代王朝,但不同的是,宋政壇上出現了大批以”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為準則的范仲淹式的官員,並且更有憑“天變不足畏,祖宗不足法,流俗之言不足恤”的膽魄放手改革的王安石之類的人物。可與此不同的是,明代不僅缺少大刀闊斧式的改革者,而且像海瑞一樣不予重用反受排擠的官員大有人在。 因此筆者針對這種現象,試着從官員俸祿這一側面對宋明官員的薪俸作了一番淺較,藉以探求二者差異的原因。俸祿制度是中國古代職官管理制度中的一項重要組成部分。宋朝俸祿制度在兩宋三百餘年的時間跨度中。始終處於一個動態變化的過程,並沒有形成一個完全固定的模式,但大體上仍可以以元豐三年(公元1080年)的官制改革為分水嶺而劃分兩個階段。北宋建國後至元豐改制前是第一階段:宋王朝初期的俸祿制度基本上繼承了唐、五代“定流內一品至九品,有正從上下階之制”(1)為藍本,而且以官員的大小作為發放俸祿高低的標準,即所謂的“宋初並因其制。”(2)但宋初官員直到宗前期官員俸祿卻是比較低的,不僅比不上唐,甚至比不上五代的某些時期。真宗咸平四年(公元1001年)左司,知制誥楊億就曾上疏道:“又睹唐制內外官俸錢之外,有祿米、職田、又給防總、庶仆、親事、賬內、執衣、白直、門去、各官品差定其數、歲收其課以資於家。本司又有公廨田、食本錢,以給公用。自唐末離亂,國用不充,百官奉錢並減並減其半,自余別給一切權停。今群官於半奉之中已是除陌,又於半奉三分之內,其二以他物給之,鬻於市廛十裁得其一二,會糊口不及,豈代耕之足雲?”(3)這話並非虛言,《燕翼詒謀錄》中也有“國初,士大夫俸入甚微。”(4)的說法。據此我們可看出北宋初期至真宗前官員包括俸錢,而且具體分發時還要分為三份,一份是現錢,超不過唐末“國家之制官一品俸三千”(5)的水平,因此,宋初四十餘官員俸祿在數量收較少是無可置疑的。但隨着宋王朝對內平息了農民戰爭,對外與遼簽訂了“澶淵之盟”後,全國出現了和平穩定的發展趨勢,真宗在公元1012年就下令“詔文武官並增俸”,(6)此後又經過幾次調整,官員的收入開始得以改善。
在宋仁宗嘉佑二年(公元1057年)俸祿制度又得到一次較大變動,“三司使張方平等上新編祿令十卷,名日嘉佑祿令,遂頒行之。”(7)嘉佑祿令將官員宰相而下至岳廟主薄共分為四十一等(8),並按這四十等來發放俸祿,與宋初各有不同,而且官員收入有較大增加,項目也更加繁多,這時除正常的俸錢,祿粟外,官員還可領到春、冬服、侍從衣糧。廚料,薪炭,茶,酒,鹽,馬芻粟(馬飼料)、紙等(9),地方官員還掌握一份職田,其收入可由自己支配,比如,宰相每月可領到俸錢三百貫,糧食一百石,春,冬服各綾二十匹,絹三十匹,冬綿百兩,還有七十個侍從的衣糧,加有薪一千二百束,炭一千六百稱,鹽七石等等;而一個觀察使除每月天俸二百貫,祿粟一百石外,還有春,冬各絹十匹,綿五十兩,侍從五十人的衣糧,鹽五石等(10)。至此,宋官員俸祿達到了一個新的高度。此後嘉佑祿令一直用至元豐改制前,為北宋政局的穩定起到了一家的積極作用。宋神宗元豐三年時,宋王朝再次進行了較大規模地官制改革,此後一直沒有到宋末,形成了與以前有較大差別的俸祿制度新格局,史稱“ 元豐改制”這就進入了第二階段。改革針對當時寄祿官(也稱階或散官,有具體職掌)和職事官(職掌某項具體荼的官職)混淆不清以致俸祿發放不明的情況,制訂了一套《元豐寄祿格》,即將文臣寄祿官從開府儀同三司至將仕郎共劃分為二十四階,稱寄祿新格,以此來嚴格確定官員品位,俸祿,而原寄祿官即改職事官(11)。相應地俸祿制度上“職事官除按原階官品級領取依階官所家的職錢。(職錢又依寄祿官高下分行、守、試三級,試的待遇最低。)(12)從實質上看,元豐寄祿新格制是以寄祿官請給為本俸,實際任職所獲的職錢為職務收入的雙薪俸祿制。”(13)不過,我們還應看到宋王朝中央仍保留少數高官及地方大官依職事官等極,作為發俸標準的現象(14)。可這畢竟是少數,不具有代表性和主流性。同時,元豐改制後官員俸祿的數理也有所增加,“視嘉佑為優矣。”(15)之後,又經過崇寧、大觀、政和(三者均為宋徽宗年號)時期的調整,文官從開府儀同三司擴至迪功郎共三十七階,又將武將由太尉至下班祗應劃分為五十二階,這樣寄祿格在政和末年終於趨於完備(16)。這場改制不僅清理整頓了官制,明確了官員俸祿發放的標準和數量,而且俸祿水平又上了一個更高的台階。可徽,欽二帝時,吏治腐敗,出現了“蔡京秉政,吳居厚、張康國輩、於奉錢、職錢外,復增給食料等錢。如京,僕射奉外,又清司空奉,其餘侍從錢來並本色,余執政皆然,視元豐制祿復倍增矣。”(17)但這並不具有普遍性。靖康之難後,南宋又續趙宋一脈延續下來,其“俸祿之制,參用嘉佑、元豐、政和之舊,少數增損(18)。”但後來也有所變化,“內外官有添知料錢;職事官有職事,廚食錢;職纂修者有折食錢;在京厘務官有添支錢,添支來;選人,使臣職田不及者有茶湯錢,其餘祿粟,兼人悉還疇昔。”(19)可見,南宋祿制元豐寄祿格的基礎上項目,數量又所增長。
以上我們可看出宋王朝官員奉祿的水平呈直線上升的趨勢,便封建社會在不同的發展時期存在一個物價波動問題,因此只有將官員俸祿的絕對值與當時的物價指數對比後才能對宋的俸祿水平下最後的結論。考慮到這點,那就不妨將封建社會的基本生活資料――米作為一個切入口,從米價的波動來考察宋代的物價水平。《宋會要輯稿,食貨》四之一八載,司馬光說太宗平河東時“人希物睹,米一斗十餘錢,”(20)而《宋史,真宗二》中了記有景德四年(公元1007年)“諸路豐稔,淮、蔡間麥斗十錢,粳米斛二百。”(21)但同時也有受災地區斗米上百文的情況,因此北宋初至真宗時斗米約在三十文以上到六十文以下的範圍內(22)。自仁宗後由於統治腐敗和自然災害,一斗米價已普遍在六七十文以上。至熙豐年間,宋神宗,王安石實行變,價格有所回落(23)。這時基本維持上“物價亦平,官司上下,無有二價,斗米止百餘錢”的狀況(24)。北宋末年,兵連禍接,出現了“斗米有至四百”(25)的天價,已非正常水平。南宋時期,糧價已普遍高漲,孝宗乾道四年(公元1168年)“石米錢二貫五百文。”(26)再結合張全明先生在《也論宋代官員的俸祿》一文中講“南宋時斗米價多為100文至600文不等,許多地方斗米價大致保持在200文至500文左右。”南宋糧價實際比北宋中後期已上漲了2-5倍左右。因此南宋米價高於北宋,北宋後期來價又高於北宋初期,這樣元豐改制後米價比宋實際漲到二倍左右,但薪俸的提高遠遠超過二倍,而南宋糧價較高,雖薪俸有所增長,但也只能與嘉佑時期看齊,所以整個宋五朝的俸祿水平是穩步上升後稍降並逐漸趨於平穩,它在中國封建王朝的整體中也算是上等水平了。
與北宋相比,統治中國近三百年的明王朝在官員的待遇上就顯得格外苛刻,吝嗇,以至後人在修《明史》時竟得出了“自古官俸之薄,未有若此者”(27)的驚嘆。明俸祿之少不僅表現在它項目上的簡化,而且俸祿數量本身也有很大程度減少。明朝俸祿發放是按正從十八品的品極大小排定。明太祖建國後首定百官歲祿,規定“取給於江南官田”,可不久在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又再次定歲俸,並實行退田給俸,正一品來九百石,從一品七百五十石以下逐級減少至從九品時只有歲祿米五十石(28)。這兩次定俸表明王朝建立初期俸祿制尚需一個調整,適應的過程。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明太祖又重定歲俸:正從一、二、三、四品官從千石至三百石,每階遞減百石,鈔皆百貫。以下未,鈔逐級而減,到正八品進米七十五石,從減五石,銷皆四十五貫。正從九品視從八品遞減五石,鈔皆三十貫(29)。這一俸制維持了十二年,可說是一個較長時期。但明太祖為了使中央集權高度強化,在這一時期親手炮製了胡惟庸案,並且恢復了庭杖,制訂了嚴刑酷法作為反貪叛的保證,俸祿上又進一步壓低,使百官更加依賴皇權。因此在洪武二十五年(公元1392年),冰有了太祖第四次俸;正一品月俸米八十七石,從一品至正三品,遞減十三石至三十五石,從三品二十六石,正四品二十四石,從四品二十一石,正五品十六石,從五品十四石,正六品十石,從六品八石,正七品至從九品遞減五斗,至五石而目,自後為永制(30)。
明統一的俸制形成了。所以我們將第四次俸制與宋祿小作比較。北宋嘉佑時,按當時斗米百文的文,一品宰相光月俸錢便可換來三百石而明一品官只有八十七石;宋從九品主薄,尉俸錢也可換來十二石―七石,可明從九品只有五石,這還不算宋官員的其它收入,更比不上元豐改制後了,顯然明俸比宋俸要低,即便這樣,明太祖後的歷任統治者仍變着手法在俸祿內容上下手腳,來壓低俸祿。明成祖上台後“文武官俸則米鈔兼支,官高者支米十之四五,官卑者支米十之六八。”(31)而實際上官員除糧食外只有上半年才能領鈔,下半年錢鈔將被換為蘇木,胡椒用以充當折色俸(32)。成化七年(公元1471)戶部由於鈔少用甲字庫所積之布估給,布一匹當鈔二百貫(33)。而當時布一匹市從過二、三百文而已(34)。可更讓人想不到的是,明成祖北遷京後,由於漕運不便,“京師百官月俸,皆持帖赴領南京。”(35)而官員不可能千里迢迢趕赴南京領俸,只有“領票後賣與商人赴領,每十石止值銀一二兩。”(36)這樣的發俸方法不僅嚴重損害了百官的切身利益,同時也造成了江南地區沉重的糧食負擔,因此宣宗時,工部右侍郎周忱建議:“請檢重額官田,極貧下戶兩稅,准折納金花銀,每兩當米四石,解京兌俸,民出甚少,而官俸常足。”(37)從此開創了折銀之例,並在成化後在為定製。這樣,明中期在太祖制訂的俸祿總量不變前提下,形成了將官俸分為本色和折色的新制度。本色又分為月米、折絹米、折銀米、月米不論官員大小皆一石,折絹米為一匹當銀六錢,折銀米為六錢五分當米一石;折色又可分為本色鈔和絹布折,本色鈔十貫折米一石,後增至二十貫。絹布折鈔,絹每匹折米二十石,布一匹折米一石(38)。官員正上一品本色只能拿到十分之三,遞增至從九品就可拿到十分之七(39)。但明俸從絕對數字上的反映若不結合當時的物價水平,仍不能得出一個定論,因此我們還用米價作為明代物價的考察點。黃冕堂先生在《明史管見》中《明代物價考略》一文對明物價特別是米價作了極其詳盡的考論,明代米價已十分清楚,明前期的大米常價是每石合銀二錢五分至三錢,明中期則略見上漲,一般是石米五錢,明後期由於政治不穩,天災不斷使米價已脫離了正常水平。
由此可知,明物價基本是個日趨上升的勢頭,這必然使其與宋王朝的對比中處於落後水平。
綜上所知,宋代官員的俸祿與當時的物階相對比後,可看出宋初期還處於一個較低水平而到了元豐時達到了最高峰,南宋時略有下降,但從整體上看它顯然處於一個較高的層次。明俸不管從數量上還是項目上均不能與宋相比,而且參考物價指數後,明俸還處於相對減少的境,因此宋官員俸祿的確高於明。但任何封建王朝的對內對外政策都是為皇權服務的,俸祿制度也不例外,宋王朝是以“黃袍加身”登上歷史台的,它為了抹平五代十國留上割據因素,鞏固統治,就採取了優待官員的薪俸制度,試圖通過特質上的讓步使官員與國家的利益緊密相聯,達到消除中央與地方,皇帝與臣下的權力對立,人際對立,增強宋王朝的凝聚力和整體性最終加強中央集權的的目的,而從趙翼對俸制的評價“惟其給賜優裕故仕者不復以身家為慮,各自勉其治行,觀於真、仁、英諸朝名臣輩出,吏治循良,及有事之秋,猶多慷慨報國。”也可看出宋王朝確實在一定程度上達到了它的目的。而明王朝誕生於農民戰爭的硝煙中,連開國者本身也是小生產者出身,為了達權力的極端統一,不惜在祿制上壓低薪俸,在法制上用恐怖手段束縛官員的手腳,使官員只有順從皇命才能得以為生。而利益紐帶一旦不牢固,僅靠封建法制的約束只能有限的,它所帶來的負面效應在一定程度上使廣大官員與國家、皇的關係日益疏遠,並趨於對立,中飽私囊,貪污腐化以自我滿足便成為當時大多官員中存在的現象,因此像海瑞那樣寧可家徒四壁也要廉潔自律的忠誠品質不會成為當時官場的主旋律,也不可能得到同僚的一致贊同,“他的信條和個性使他既被人尊重,也被人遺棄。” (40)最終也就註定了他的可悲下場。
參考書目:
(1)(2)(3)《宋史》卷一百六十八《職官八》。
(4)劉益安:《略論北宋開封的物價》,《中州學刊》,1983第2期。
(5)《隋唐五代史――呂思勉史學論著》第二十章《官制下》。
(6)《宋史》卷一百七十一《職官十一》。
(7)《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一百八十六。
(8)《文獻通考》卷六十五《職官十九》。
(9)(10)《宋史》卷一百七十一《職官十一》。
(11)《宋史》卷一百六十九《職官九》,並參見張全明:《也論宋代官員的俸祿》,《歷史研究》,1997年第2期。
(12)《宋史》卷一百六十九《職官九》。
(13)(14)張全明:《也論宋代官員的俸祿》,《歷史研究》,1997年第2期。
(15)《宋史》卷一百七十一《職官十一》。
(16)《宋史》卷一百六十九《職官九》。
(17)《宋史》卷一百七十一《職官十一》。
(18)《宋史》卷一百七十二《職官十二》。
(19)《文獻通考》卷六十五《職官十九》。
(20)(21)(22)(23)何忠禮:《關於北宋前期的糧價》《中國史研究》,1995年第1期。
(24)(25)《宋史食貨下四》。
(26)《宋史》卷八十二《食貨上三》。
(27)《明史》卷八十二《食貨六》。
(28)《太祖洪武實錄》卷六十。
(29)(30)(31)(32)(33)《明史》卷八十二《食貨六》。
(34)《憲宗成化實錄》卷九十七。
(35)《明史》卷一百五十三《列傳四一周忱》。
(37)(38)(39)《明會典》卷三九《廩祿二俸給》和《明史》卷八十二《食貨六》。
(40)黃仁宇:《萬曆十五年》之《海瑞一古怪的模範官僚》,三聯書店,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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