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皮學軍
1958年開始的“大躍進”和“人民公社化”運動給中國農村帶來了嚴重的破壞和災難。在1959年到1961年間的所謂“三年困難時期 ”,許多飢餓的農民攜老扶幼,外出逃荒,再加上其他流民【1】,形成了大規模的“盲流”【2】。直到1961年底這次“盲流”潮才漸漸平息下來。至今為 止,學術界對“大躍進”期間人口狀況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餓死的人數和原因等方面,筆者則試圖通過分析“大躍進”時期對流民的收容遣送,研究當時對流民的控制 如何影響到農村的死亡情況。 1953年國家建立了對農產品的“統購統銷”制度。政務院於1953年4月17日頒布了“關於勸阻農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要求“各縣、區、鄉政府、農 會向準備或要求進城的農民耐心解釋,勸止其進城”。該年11月發布了“關於實行糧食的計劃收購和計劃供應的命令”和“糧食市場管理暫行辦法”,一方面確保 對城市居民供應的口糧,一方面阻止非城市居民在城市購買糧食。隨着農村人口的增加和城鄉差距的擴大,仍然有許多農民試圖流入城市謀生。從1956年12月 30日到1957年12月18日之間,中央政府及有關部門連續發布了9個限制農民進城的文件。【3】1957年12月18日zhonggong中央和國務 院的聯合指示強調,糧食部門不得向沒有城市戶口的人銷售糧食。因此,農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動基本上被嚴格限制住了。1958年1月9日,毛澤東又以“主席令 ”頒布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剝奪了占總人口85%的農民——隨後不久便是所有中國人的遷徙自由權利。”【4】 然而,在“大躍進”期間,隨着饑饉的全國性蔓延,大批流民從家鄉湧出,外出尋找生路。外流情況較嚴重的有河北、山東、江蘇、河南、湖北、湖南等省。據不完 全統計,從1959年12月到1960年5月,上述每個省外流的農民都不下10萬名。外流的去向總的是流往城市,尤以流往邊疆各省、區的城市為多。據統 計,1960年1至3月外流的農民流入內蒙(主要是包頭、呼和浩特)的達269,000多人,經哈密流入新疆的約20多萬人,流入蘭州市約6萬人,在黑龍 江省僅哈爾濱市就安置了49,000多流民。【5】饑民的外流“1960年達到了最高峰,全國約有600萬人次。”【6】 一、流民外出的原因和外流後的狀況 從現在掌握的資料來看,當時的流民主要是大饑荒造成的大量饑民。據1959年4月中央有關部門的統計,山東、安徽、江蘇、河南、湖南、甘肅、貴州、河北等 15省區“無飯吃”的人口達2,517萬。【7】這些饑民向城市流動,主要是求生欲望所驅使,與社會上長期存在的所謂“慣流”(即習慣於流浪的人)不同。 例如,安徽省鳳陽縣委書記趙玉書1961年1月在縣五級幹部擴大會議上表示,農民外流“實際上有的是食堂停火沒有飯吃;有的在家受氣,挨打受罵,得不到解 決,沒有辦法才走的。哪個願意離開家呢?沒有辦法才外流的。”【8】但在“大躍進”時期,在官方文件里,饑民往往被視為“率遣屢返”的“慣流”。 眾多饑民從家鄉走出,茫無目的地流向他鄉。例如,1960年2月,據山東省郯城縣紅花、墨河、港上、重坊等四個公社的匯報,江蘇新沂縣的民眾每天流入郯城 縣“3,000餘人,多數扶老攜幼,拖家帶眷,全家外流。”流民反映,他們“在家生活困難,口糧緊,無法維持。有的說每天每人4兩(老秤,16兩為1斤) 或9兩糧食,也有的說,每人每天發1角錢,不發糧食”,他們“因生活未得到妥善安排而外出找東西吃”,以致“公路上成群結隊,繼續北去”。1959年至 1961年間,僅甘肅省通渭縣“因飢餓外流到陝西、內蒙古、新疆、青海、寧夏等省(區)及靖遠、會寧、蘭州、酒泉、武威、張掖、兩當、徽縣、武都、臨洮等 縣市的人口達21,958人。”【9】 從當時情況看,流民的狀況非常悲慘,他們在一定程度上也干擾社會秩序。外出逃荒者有的住親戚或同鄉家,有的則宿居小客店、破空屋、汽車站、候船室或橋洞 里,或借宿在浴室、菜場、城罋、交通崗亭和公共廁所等處。他們起初拍賣所攜帶的家具、什物等以維持生活;錢用完後便三五成群到處流浪,“甚至強討惡要,騙 食騙喝,有的徑直走近市民家說:‘有飯大家吃,你吃什麼,我也吃什麼。’”由於飲食不足,加之天冷而衣服單薄,饑民們又餓又凍,其中部分人染病。1959 年3月,據安徽省蕪湖市收容勸阻站統計,患有各種大小病者占流民的15%左右,因病死亡者19人,僅2月份就死亡13人。【10】許多成年人不得不丟棄自 己的親生骨肉——嬰兒或兒童。例如,徐州市1960年3月1日至23日共收容棄嬰、棄童286名(1月收容15名,2月收容271名);而徐州專區其他各 縣3月1日至20日共收容棄嬰、棄童452名。【11】據原安徽鳳陽縣辦公室主任張少柏說:1960年“丟棄小孩的很多,趙玉書(原縣委書記)不叫下面 拾,並說:越拾越多。有一次他說他看到一個地主丟小孩,以後認定,凡是丟棄小孩的就是壞人,哪個拾小孩哪個就是壞幹部。”到1961年底,全縣孤兒數達 2,389人,僅收容247人。【12】同時,流民搶奪食物的現象越來越多,“由個別作案到一、二十人合夥作案,由街頭巷尾隱蔽地方到大街小巷、車站、公 路上、公共場所到處作案,由搶奪食物到搶奪偷竊衣物家具、雞、豬、羊、驢子等家禽、家畜等財物”,“偷竊稻子,還有的挖人民公社正在生長的山芋、藕等農作 物。”據資料顯示,1960年3月中旬徐州市共發生搶奪食物1,603起,偷竊545起;4月1日至28日共發生搶奪食物917起,偷竊620起;到後來 甚至“每天有100起左右。”【13】 流民中“16歲到50歲的人占60-70%”【14】,他們在外地也試圖尋找機會正常謀生。如1959年2月,江蘇海安、銅山、六合、興化、泰縣等地流入 江西德安縣的60多名農民在德安縣人委“哭哭啼啼,下跪哀求”,要求德安縣人委安排生產,說“死也不回家,回家也是死。”【15】一些地方也確實設法安置 了部分流民。如江蘇省丹陽縣將部分流民收容後組織他們勞動,“口糧每人每天1斤10兩米,沒有工資。”【16】1959年1月14日江西省新余縣國營南英 農場允許來自江蘇省高淳縣的農民孔繁生將家鄉的家屬帶到該農場,孔回家後“一起就帶走14人。”【17】據陝西省宜川縣石堡人民公社向中央政府內務部、陝 西省委、宜川縣委、安徽省委、河南省委、山東省委、河北省委、江蘇省委等發出的“關於我社地區內流入外籍災民的情況報告”:“春節農忙時季,我們社內暫安 置了一部分,共計1,500餘人,伐木場陸續招收1,300餘人,連同家屬共2,000餘人,中季安置到殿坑水利上一部分,1,400餘人。”【18】 二、對“流民”的收容遣送 1959年的春荒產生了大量饑民,許多饑民離鄉求生。儘管饑民屬於被迫外流,但當時中央政府認為,“農民不正常流動,既浪費了許多勞動力,不利於生產和鞏 固人民公社,……對社會治安也有不良影響。”【19】為了將流出的農民限制在其戶籍所在地,為了“穩定社會秩序”、“打擊反壞分子”等,1959年2月4 日zhonggong中央頒布了“關於制止農村勞動力流動的指示”。該文件指出:“根據河北、山東、河南、山西、遼寧、吉林、安徽、浙江、湖北、湖南等省 的不完全統計,外流的農民約有300萬人,……必須立即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20】當時文件中規定的措施主要是勸阻、收容和遣送。各地政府根據此指 示,立即在火車站、輪船碼頭等交通要道設置勸阻站,勸阻饑民返鄉。然而,饑民們並不願主動回鄉,因為在家鄉能得到的口糧極少甚至完全無糧,政府又很少救 濟,若聽從政府的建議回家,無異於活活等死。 1960年,由於全國性大饑荒的加劇,外流人口陡然增加。各地政府在“交通沿線都加強了勸阻”,饑民們為了求生,大部分改繞小道步行流入城市,“使勸阻工 作更難進行。”1961年10月31日,內務部、公安部黨組向zhonggong中央和毛澤東提交“關于堅決制止人口自由流動的報告”,提出“以鐵路交通 為中心,從各個環節上限制人口自由流動”;建議“水陸交通部門要嚴格執行火車、輪船的剪票、查票制度”;“在客流較多的碼頭和火車站,要加強管理,維持秩 序,嚴禁無票上車上船。除外賓、歸國華僑等人外,車、船上吃飯要收糧票。加強長途慢車和主要貨車的警衛、守護工作,嚴禁爬車。在爬車較多的車站或鐵路段, 應增加鐵路民警,加強守護,力量不夠的地方,由各省適當增派武裝民警,個別地方還可請求駐軍幫助。”【21】各地政府還派幹部到流入地勸說流入該地的本地 農民,並將他們帶回。當時,江西省是江南地區饑民的主要流入省之一,江西省委及該省許多縣委曾多次發電報給湖南、江蘇、安徽等省委、省政府,要求派人將流 入該省的農民、學生等帶回。農民逃荒本因“人禍”而起,但當時的官方文件稱:“外流人口比較複雜,主要是人民內部矛盾,但也有少數是敵我矛盾”,因此對“ 五類分子”“要提高警惕”,“對其中逃避監督改造,渾水摸魚,為非作歹的人必須嚴肅處理”;“有嚴重歷史罪惡的和有現行破壞活動的應送交司法部門法辦,有 重大現行破壞活動嫌疑的送交公安部門審查處理”;“對確實屬於生活困難的要加強守法教育,強制遣回原籍監督勞動,並幫助其解決生活困難”。【22】 根據1961年1月25日頒布的“城市收容遣送站工作方案”的規定,城市收容遣送組織有三種類型。其一是“收容遣送站”,其職責是擔負本地區的收容遣送任 務。據資料顯示,江蘇省的11個收容遣送站從1960年到1961年1月“共接收和處理省內外流動人口526,105人(次),其中被各地收容的 242,774人(次),勸阻73,922人(次),中途接轉209,409人(次)。在總人(次)中屬於安徽、山東、河南等省的有222,511人 (次),占總人(次)的42.3%。屬於本省的有303, 594人(次),占總人(次)57.7%。”【23】各地收容遣送站的設備、條件、管理等參差不齊。據一位住過5個收容遣送站的“流浪者”魏傑介紹:“物 質條件以漢口為最好,在這裡有淋浴設備,一天兩餐大麥糊,比南昌和九江遣送站的情況強得多。有許多住過湖南各地收容站的人,在站里總是回味着岳陽收容站每 天供應三餐大米飯和長沙供應一缽蔬菜吃大米飯的好處,……九江收容遣送站是在一個空空洞洞破廟裡‘關’人,廟徒四壁,無桌無凳無鋪板,大家要在潮濕的土地 上面打坐和睡覺,象我們這些沒有半絲行李的光棍,想找半根稻草墊到地下都不可能。早晨洗臉沒有水,更談不上洗臉和洗衣。大門是鎖着的,在牆角內放着糞桶給 我們大小便。在管理方面,九江收容遣送站把人鎖起來,大家比坐牢還壞,因此,有很多不安分的就吵鬧、逃跑。”“南昌收容遣送站是茅草棚子,碰到下雨比九江 的破廟還漏得厲害;南昌吃稀飯用竹筒盛了喝,人多竹筒少,和九江一樣要等待接班,接過竹筒來又沒有水洗。因此,南昌和九江的衛生最差。”【24】 第二種城市收容遣送組織是“接收站”,它主要負責接收外地送回的外流農民。筆者根據1961年1月25日的“城市收容遣送站工作方案”,整理出全國各省市 的“接收站”地點清單。1961年1月,除在北京、上海市各設一處以外,河北省有石家莊、張家口、唐山、天津4處,山西省有大同、陽泉、侯馬3處,遼寧省 有瀋陽、錦州2處,黑龍江省有哈爾濱1處,甘肅省有蘭州、天水、平涼、張掖4處,青海省有西寧1處,山東省有濟南、德州、兗州3處,江蘇省有徐州、南京、 蘇州3處,安徽省有蕪湖、安慶、宿縣3處,河南省有鄭州、安陽、信陽、商丘、三門峽5處,湖北省有武漢、宜昌2處,湖南省有長沙、衡陽、郴州、醴陵4處, 江西省有九江、萍鄉、上饒3處,廣東省有廣州、韶關、汕頭、湛江4處,四川省有萬縣、廣元2處。從此清單可以看出,在1961年1月時,吉林、陝西、浙 江、福建等4個省以及內蒙、寧夏、新疆、廣西、雲南、貴州、**7個少數民族人口占相當比例的省區未被要求設接收本省區外流農民的“接收站”。 根據1961年10月29日內務部的“全國民政廳、局長關於收容遣送工作座談紀要”,筆者又整理出1961年10月底全國各省市的“接收站”地點清單。這 份清單明顯比上面提到的那份10個月前的清單長得多:除在北京、上海市各設1處之外,河北省有滄縣、石家莊、張家口、邯鄲、唐山5處,內蒙有包頭、集寧、 通遼3處,山西省有太原、大同、長治、侯馬4處,遼寧省有錦州、大連、鐵嶺、葉柏壽4處,吉林省有四平1處,黑龍江省有雙城、齊齊哈爾2處,陝西省有寶 雞、渭南、陽平關3處,甘肅省有蘭州、天水、酒泉3處,寧夏區有石嘴山、中衛、固原3處,青海省有西寧1處,新疆有大河沿、鹽湖2處,山東省有德州、兗 州、煙臺3處,安徽省有蕪湖、安慶、宿縣、蚌埠4處,江蘇省有徐州、南京2處,浙江省有嘉興、湖州、金華3處,福建省有福安、龍巖、邵武3處,江西省有九 江、上饒、萍鄉、鷹潭4處,河南省有安陽、信陽、商丘、三門峽4處,湖北省有漢口、宜昌、黃石3處,湖南省有長沙、衡陽、郴州、株洲4處,廣東省有汕頭、 湛江、韶關3處,廣西有桂林、梧州、柳州、玉林、貴縣5處,四川省有重慶、廣元、萬縣、瀘州4處,雲南省有霑益1處,貴州省有貴陽、獨山、安順3處。顯 然,到1961年10月底,幾乎所有省市都設了接收本省區外流農民的“接收站”。 第三種城市收容遣送組織是“中轉站”,其任務是解決各地遣送回鄉的外流農民的途中臨時食宿和辦理轉車手續。“城市收容遣送站工作方案”確定,在全國設天 津、濟南、徐州、鄭州、上海、南京、豐臺(北京)、武漢、寶雞、株洲、金華共11個“中轉站”。被遣送者“中途不換車的不得在中途下車”。【25】 上述收容遣送單位的主要任務是:(1)對外地流入本地區人口及時收容,不使他們到處流浪,幫助解決臨時食宿困難,及時遣送回鄉生產;(2)對外地送來的外 流人口負責轉送,並解決沿途食宿困難,及時轉送;(3)對經過本地區的外流人口進行勸阻,動員回鄉。收容遣送對象主要是農民,當時的文件稱他們“因生活困 難或思想問題而自由流動外出謀生活的流進流出人口”。【26】在收容遣送過程中,許多農民不願被遣送回鄉。因此,許多流民故意不報真實姓名和家庭住址 【27】,或者“在收容時,睡在地上哭鬧不走,有的還以自帶的鐵器等物弄破工作人員的手,有的送上車又跑下來,送到收容站硬行逃跑,有的屢送屢返十多次, 也有個別跳河自殺,還有個別公開謾罵共產黨。”【28】有的流民還通過毆打幹部逃避收容、遣送。1959年春節,蕪湖市收容勸阻站收容了幾百名“流民”, 正打算遣送,“流民”中有人就鼓動說:“人多力量大,我們把幹部打一頓後集體逃跑。”後被發現制止。【29】很多收容遣送站工作人員“任意打罵盲流人員, 貪污盜竊,強姦婦女,破壞糧食政策,胡作非為,無法無天”。如1960年鄭州市民政部門遣送站的108名工作人員中有92人有違法亂紀行為,他們採用多種 刑罰對待“流民”,僅1960年1月至9月“就有246人被折磨致死,其中有5人被活活打死。”【30】有些收容站還對“流民”非法搜身。【31】有些工 作人員則把部分不應收容或不應由“遣送站”處理的人,也交給“遣送站”收容和處理。如有些地方對所有投親訪友的、持有公社證明外出購買東西的、串街串鄉的 手工業者等當作“流民”收容;有的工作人員將居住本市的或過往旅客中的盜竊、賭錢、打架、亂搞男女關係、塗改證件的人,送到遣送站拘留審查,且隨便扣留和 沒收財物;還有的工作人員把小商小販、出賣統購物資等某些違反當時市場管理規定的人,送到遣送站審查處理;也有的把在火車上發現的塗改車票、坐車越站的旅 客都送給遣送站處理。根據部分地區的調查,在遣送站收容的人員中,“錯收的和不應由遣送站處理的一般占10%左右,個別的達到30-40%。”【32】 收容遣送過程中,有些地方為了甩包袱,把“流民”扔在途中。據鄭州市1961年2月反映:蘭州、西安、武漢、北京、石家莊等市和本省內專區有幾批被遣送人 員本不應在鄭州下車,卻都只送到鄭州就不管了。又如,蘭州市2月1日至9日派人遣送3批共122名外流農民回鄭州,半途遣送工作人員就下車不再過問。據天 津市反映,河南省南陽接收站和安徽省蚌埠接收站只收本專區的外流農民,對本省其他地區的不願意接收。另據瀋陽、徐州等市反映:鄭州、吉林、內蒙等地在遣送 外流農民中也有此類情況。【33】 發生於1958年至1961年間的“盲流”是千百萬饑民的逃生行動,而強制性的收容遣送阻斷了他們的求生、謀生之路,雖然維護了城市的穩定以及政權的“尊 嚴”,卻把回鄉後沒有糧食的農民逼向了絕路。今天,我們反思“大躍進”那段可悲的歷史,不能忽略“盲流”的原因和強制性收容遣送的後果。 【注釋】 【1】池子華認為“流民”一般指四類人:1、喪失土地而無所依歸的農民;2、因飢 荒年歲或兵災而流亡他鄉的農民;3、四出求乞的農民;4、因自然經濟解體和城市近代化的吸引力而流入都市謀生的農民。池子華:《中國流民史·近代卷》,第 2頁,安徽人民出版社(合肥),2001年。 【2】本文中的“流民”主要指“因饑荒年歲流亡他鄉的農民”、“四出求乞的農 民”。池子華:《中國流民史·近代卷》,第2頁,安徽人民出版社(合肥),2001年。1953年政務院發出“關於勸止農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首次提 出了“盲流”概念。1959年,中央發出“關於制止農村勞動力盲目外流的緊急通知”,進一步強制終止“盲流”。 【3】這9個限制農民進城的文件分別是:1956年12月30日由國務院頒布的“關於防止農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1957年3月2日由國務院頒布的“ 關於防止農村人口盲目外流的補充指示”;1957年4月30日由內務部頒布的“關於受災地區農民盲目外流情況和處理辦法的報告”;1957年5月13日由 國務院頒布的“批轉關於受災地區農民盲目外流情況和處理辦法的報告”;1957年5月27日由公安部頒布的“關於實施阻止農民盲目流入城市和削減城市人口 工作所面臨的問題及解決辦法的報告”;1957年7月29日由國務院頒布的“批轉關於實施阻止農民盲目流入城市和削減城市人口工作所面臨的問題及解決辦法 的報告”;1957年9月14日由國務院頒布的“關於防止農民盲目流入城市的通知”;1957年12月13日由國務院頒布的“關於各單位從農村中招用臨時 工的暫行規定”;1957年12月18日由zhonggong中央、國務院頒布的“關於制止農民盲目外流的指示”。 【4】程默,“我們怎樣失去遷徙自由的——20世紀50年代中國戶籍制度的形成與演變”,《當代中國研究》【美】,2007年第4期(總第99期)。 【5】“中央轉發勞動部黨組關於農村勞動力外流問題的報告”(1960年),江蘇省檔案館,全宗3011,短期754。 【6】公安部、內務部黨組,“關于堅決制止人口自由流動的報告”,江蘇省檔案館,全宗3085,永久卷99。 【7】薄一波,《若乾重大決策與事件的回顧》(下),第714頁,zhonggong中央黨校出版社(北京),1993年。 【8】“鳳陽縣委書記處書記趙玉書代表縣委在五級幹部擴大會議上的檢查材料(1961年1月7日)”,見王耕今等編,《鄉村三十年——鳳陽農村社會經濟發展實錄(1949-1983年)》,第197頁。農村讀物出版社(北京),1989年。 【9】《通渭縣誌》編纂委員會編,《通渭縣誌》,第472頁。蘭州大學出版社(蘭州),1989年。 【10】“蕪湖市民政局、公安局‘關於江蘇省委高淳縣農民盲目流入我市情況的報告’”,江蘇省檔案館,全宗3011,短期卷754。 【11】“關於徐州市處理對外人口情況的報告”(1960年5月4日),江蘇省檔案館,全宗3085 長期卷461。 【12】“zhonggong鳳陽縣級五級幹部擴大會議簡報”(1961年1月),見王耕今等編:《鄉村三十年——鳳陽農村社會經濟發展實錄(1949-1983年)》。農村讀物出版社(北京),1989年,第197頁。 【13】出處同注【11】。 【14】出處同注【6】。 【15】“江西省德安縣人委致江蘇省委書記處的信”,江蘇省檔案館,全宗3011,短期卷787。 【16】“制止外流情況簡報”,江蘇省檔案館,全宗3085,長期卷461。 【17】“關於動員遣送盲目外流農民工作情況的簡報(1959年)”,江蘇省檔案館,全宗3085,長期卷418。 【18】“zhonggong陝西省宜川縣石堡人民公社委員會‘關於我社地區內流入外籍災民的情況報告’(宜石字第36號)”,江蘇省檔案館,全宗3011,短期卷754。 【19】zhonggong江蘇省委,“zhonggong江蘇省委為執行‘zhonggong中央關於制止農村勞動力流動的指示’的通知”(1959年2月),江蘇省檔案館,全宗3011,短期卷754。 【20】“關於制止農村勞動力流動的指示”,《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28頁,中央文獻出版社(北京),1998年。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務部關於進一步做好收容遣送工作的通知”(60),江蘇省檔案館,全宗3085,長期卷470。 【22】江蘇省民政廳,“關於收容遣送自由流動人員情況和今後意見的報告(1961年1月21日)”,江蘇省檔案館,全宗3011,短期卷754。 【23】“關於收容遣送自由流動人口情況和今後意見的報告(1961年1月21日)”,江蘇省檔案館,全宗3085,長期卷470。 【24】“五個收容遣送站‘視察’記——魏傑從漢口市收容遣送站寄給中央的信”(1961年10月5日),江蘇省檔案館,全宗3085,長期卷500。 【25】內務部,《城市收容遣送站工作方案(1961年1月25日)》,江蘇省檔案館,全宗3085,長期卷500。 【26】出處同注【23】。 【27】“徐州市流入人口處理情況簡報”,民社陶(60)字第44號,江蘇省檔案館,全宗3085,長期卷470。 【28】乜庭賓,“第一次匯報(1960年3月26日)”,江蘇省檔案館,全宗3085,長期卷470。 【29】蕪湖市民政局、公安局,“關於江蘇省委高淳縣農民盲目流入我市情況的報告(1959年3月28日)”,江蘇省檔案館,全宗3011,短期卷769。 【30】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務部,“關於進一步做好收容遣送工作的通知”,江蘇省檔案館,全宗3085,長期卷470。 【31】“關於江西地區動員外流人員返鄉工作的有關資料”, 江蘇省檔案館,全宗3085,長期卷462。 【32】“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務部、公安部關於外流農民遣送工作中幾個問題不當通知”(1961年8月23日), 江蘇省檔案館,全宗3085,永久卷99。 【33】“當前外流農民收容遣送工作的情況與問題”,江蘇省檔案館,全宗3085,長期卷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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