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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廢除死刑
送交者: 謝盛友文集 2011年04月27日09:54:54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有關廢除死刑



古老的懲罰性正義指的是“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或者“以血還血”的暴力報復,也可以說是一種極端意義上的公平觀念。痛苦和死亡必須公平分攤,實在沒有辦法報復的,就只能等待“因果”正義的到來。現代死刑的一個基本理由也是“公平”,一命抵一命,或者讓殺人犯的家人也嘗嘗失去親人的痛苦。

但是,很久以前,這種冤冤相報的暴力正義就已經開始被約束到某種文明秩序的道德教誨之中。例如,《舊約》中的“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後來被解釋為並非提倡暴力,而是要將報復和懲罰限定在什麼樣的罪得什麼樣的報,或者誰有罪誰得報的文明尺度之內。於是,懲罰只能涉及直接有罪者,而不再涉及有罪者的家庭、部落或城邦。從報復到非報復,這是正義在人類文明史上的一個轉折。因此,“讓殺人犯的家人也嘗嘗失去親人的痛苦”便不再能成為死刑的正當理由。

1764年,意大利刑法學家貝卡利亞在他的《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主張廢除死刑,貝氏對死刑的正當性發出的挑戰,是從權力來自於權利,而人的生命權不能讓渡的自然主義思想出發,屬於憲政範疇的理念,因而產生了廣泛的影響。

正(支持死刑)反(廢除死刑)兩派的觀點截然對立,近乎水火不容,誰也無法提出排他性的觀點。

正方認為,如果禁止殺人者以命抵償,而代之以剝奪自由作為等價,這對被害人是不公平的,這種與民事損害中的“等價補償”原則相近的思維,赤裸裸地反映了人類古老的同態復仇意識。同時,作為對犯罪活動的最高威懾,死刑是其他任何刑罰的效果所無法替代的,這就是所謂的“殺一儆百”,也是統治者最為迷戀的刑罰的實用工具主義手段。

反方則反唇相譏:如果說死刑的正當性是基於殺人償命的“等價報應”主義邏輯,那麼,對搶劫者斷手、對強姦者去勢,也就有了合理性;另一方面,千百年來的實踐證明,無論多麼殘酷的刑罰,也無法消滅犯罪,因此,“殺一儆百”的理論也是不能成立的。

羅馬共和國最後100年,法律上雖有死刑,但實際上並未執行;在747年至759年,中國歷史上唐朝曾經廢除過死刑;此外,日本在724年,開始實際廢除死刑,在日本歷史上留下了347年沒有死刑的奇蹟。在1395年的英國,一個公共抗議陳述被羅拉德派的十二點結論(The Twelve Conclusions of the Lollards)所採納。1516年出版的托馬斯•莫爾《烏托邦》就曾爭議死刑的益處,但尚無結論。1764年,意大利犯罪學家貝卡利亞的《犯罪與刑法》就針對非正義、社會政策、死刑及酷刑進行分析。受此書影響,神聖羅馬帝國的利奧波德二世,就曾在托斯卡納大公國廢除死刑,此是近代歷史上第一個永久廢除死刑的地區。1786年11月30日,利奧波德二世公布刑法典修正案,其中明確廢除死刑並命令搗毀其領域內的所有死刑刑具。2000年,意大利托斯卡納區區政府規定每年的11月30日為該事件的紀念人,該日也被世界上300個城市以“生命日之城”(Cities for Life Day)的名義紀念。

1849年,羅馬共和國廢除了死刑,其憲法也是世界上第一個明確規定廢除死刑的憲法。隨後,委內瑞拉亦於1863年宣布廢除死刑;1865年,聖馬力諾廢除死刑,該國最後一例死刑執行案例發生於1468年。在葡萄牙,根據其1852年、1863年的立法,死刑於1867年在該國告終。

英國在1965年進行了一項五年實驗,根據其1965年通過的法案,謀殺將不再被處以死刑。(叛國、暴力海盜行為、對皇家船塢縱火、以及戰爭時期的軍事犯罪仍然有死刑之適用),而本法案最後於1969年確定為永久法案。英國最後一次死刑執行是在1964年。1998年時,英國宣布廢除所有和平時期的死刑。1976年,加拿大廢除死刑;1981年,法國廢除;1985年,澳大利亞廢除。1977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一項正式決議,希望“全世界能逐步限制可能適用死刑的犯罪數量,並以逐步達到廢除死刑為目標。”

德國基本法第102條:死刑業經廢止(Art 102  Die Todesstrafe ist abgeschafft.)。

二次大戰剛結束時,將近八成的德國人都支持死刑,所以即使向來主張廢除死刑的社會民主黨也不敢違抗民意倡議廢死,其它各黨更是如此。

當時占領軍已經在紐倫堡進行過多次大審,其中一級戰犯早被絞死,許多二級戰犯雖然也將同此下場,但是遲未執行。若伯姆跟納粹的淵源頗深,為了營救命在旦夕的同路人,於是想出了規定廢除死刑的妙計。沒想到不僅社民黨附和,更大的基督教民主聯盟也表態支持,它的黨員裡面不少人也同情納粹,第102條自然就通過了。

制憲者根本不在乎一般殺人犯的命運,如果不是為了讓那些納粹魔頭脫罪,他們才懶得制訂第102條呢。果然,1945年5月,基本法通過之後,總理艾德諾立刻就要求美國占領軍指揮官釋放定了死刑的納粹分子。指揮官聽進了一部分意見,讓某些人犯免除一死,但是其它倒霉的則還是照樣命喪黃泉。

在廢死運動上,德國是關鍵火車頭。二戰之前雖然有瑞士與荷蘭這類小國廢死,但是不成氣候。隨着經濟復興的成功,德國在西歐的份量越來越重,他們也乘勢推銷基本法的價值觀,特別是強力推動歐洲人權公約的通過,要求所有會員國廢除死刑。除了白俄之外,今天的歐洲各國全部廢除死刑,窮本溯源,德國居功至偉。但是,我們必須知道的是,他們的廢死其實是偶然造就的產物。基本法第102條是在違背民意的情況下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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