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與南方系
黎陽
2013.9.11.
李多鈺的文章“還有更深的黑暗在等待夢鴿”(見附錄一)證明了我剛剛闡述的一個觀點:網絡上瘋狂炒作李天一案是“公知”借題發揮、打擊報復李雙江唱紅歌、因為恨老子,所以株連兒子、通過妖魔化李雙江砍掉解放軍的文藝工作和政治工作體系、搞“軍隊國家化”的政治事件。(《從薛蠻子和李天一看“普世公知”的“普世價值”》)
李多鈺開門見山地承認,如此瘋狂炒作李天一案並非因為他爹媽是名人、富人:“有很多比李雙江、夢鴿更大牌的明星,其自己或子女出問題,大眾的關注熱情也很難超過2個月。類似張默打人事件,父母的名頭比李、夢響亮多了,但也能很快息事寧人”、“案情所謂迷霧重重也並不是站得住腳的理由。因為比這個案子複雜得多的案件,也不見得大眾的關注度能超過2個月。”
那為什麼呢?李多鈺毫不諱言,就是因為李雙江唱紅歌——“李家作為紅色明星,是中國軍隊的將級文藝家庭,如果說文藝兵代表中國執政黨和人民軍隊的價值觀,那麼李家的部隊文藝幹部身份就是代表中國執政黨和人民軍隊最主流最核心的價值觀,他們與一般明星不同,甚至與一般地方幹部都不同,他們的一舉一動,必須體現出中國執政黨、人民軍隊愛護人民、守衛人民的美好形象。”——看見沒有?毫無顧忌地挑明了告訴你,“公知”們如此瘋狂炒作,就是因為李雙江是“紅色明星”、“部隊文藝幹部”、“代表中國執政黨和人民軍隊的價值觀”。
注意:這絕不是僅僅衝着李雙江一家子:解放軍政治工作體制決定部隊文藝工作者必然唱紅歌——李雙江唱紅歌,彭麗媛難道不唱紅歌?宋祖英難道不唱紅歌?哪個軍隊文藝工作者不唱紅歌而專唱黃歌唱黑歌?李多鈺表面上衝着“紅色明星”,實際真正瞄準的是決定“唱紅歌”的軍隊政工體制——任何軍隊文藝工作者只要不背叛“唱紅歌”,都會遭到李多鈺們的明槍暗箭。換句話說,“公知”操縱的網絡輿論如此瘋狂炒作辱罵李天一一家,並非“仇富”、“仇官”,而是“仇紅”、“仇軍”。
李多鈺說:“李家在事件發生後,不僅沒有第一時間表示誠摯的歉意,沒有表示出自己應有的擔當,也沒有表現出任何希望與可能的受害方、圍觀民眾達成和解的意願。其中李雙江一直沒有露面,基本上等於放棄了自己對公眾發聲的責任;而不斷高調露面的夢鴿則是透過代理人不斷向公眾反向爆料,不斷透露自己對受害者的不信任,對自己兒子的無限信任,反而造成了公眾的心理逆反”、“夢鴿每一句為兒子的辯解,都成了她驕縱兒子的證明,特別是最近這一句‘錯不在我兒子,錯在社會’‘法官都嫖娼’,完全放棄了自己的軍隊文藝兵應有的價值擔當,瘋狂地為兒子辯護。夢鴿不了解的是,她的每一句辯護,都成了圍觀公眾印證自己判斷的證言。事情發展到現在,不管法院如何宣判,李家在公道人心的判決中已經徹底敗訴了”
註:根本還沒審,還未定罪(連李多鈺自己都承認僅僅是“可能的受害方”),道什麼歉?怎麼道歉?不審就說自己孩子犯了強姦罪了?這不是公然誘迫家長自證其罪嗎?至於跟“圍觀民眾達成和解”更是胡說八道——案發現場哪有什麼“圍觀民眾”?虧你想得出來。自己如此荒謬,還公然大罵母親保護子女是“瘋狂地為兒子辯護”、“放棄了自己的軍隊文藝兵應有的價值擔當”,連李雙江正當迴避都有罪:“放棄了自己對公眾發聲的責任”——“公知”們整天罵文革強迫人污辱自己、違心認罪、揭發批鬥親人、硬逼着骨肉相殘,自己呢?這一切又算是什麼?大言不慚宣布“不管法院如何宣判,李家在公道人心的判決中已經徹底敗訴了”——整天說中國老百姓“被代表”,如今一開口就宣布自己代表“公道人心”的是誰?
李多鈺的滿嘴跑舌頭越到後來越荒唐:“李家是人民軍隊的將級幹部,屬於中國國家機器最核心的領導階層”——總政歌舞團的文職工作者是“中國國家機器最核心的領導階層”?你腦子裡有譜沒譜?吹牛吹上天,罪名更大過天:“軍隊干預地方司法”——一下子就給母親定了個比兒子更大的罪名,真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李多鈺罵了半天,最後卻來了一句“也許,她的兒子能夠逃脫懲罰”——這才是不打自招證明此公表面上氣狀如牛,實際上色厲內荏,自己都不敢相信自己說的東西。毫無自信卻還要裝模作樣來一句“還有更深的黑暗在等待夢鴿”——阿Q不阿Q?
看了這篇奇文,我忍不住想知道這個李多鈺究竟何許人也。一查百度才發現竟然又是南方系的:
李多鈺(http://baike.baidu.com/view/2330281.htm)
現任新京報傳媒副總裁兼《名匯》雜誌主編,財經網專欄作家,常用筆名子非魚。畢業於上海復旦大學新聞學院。1993年入職中國最大的報業集團之一——南方報業集團,從事傳媒各項核心業務工作。歷任南方都市報文體部主任,南方周末文化部主任等職。2003年秋,因南方報業集團和光明日報報業集團在北京共同創辦新型時政類日報《新京報》,曾任新京報社副總編輯、TimeOut中國版總編,現任新京報傳媒副總裁兼《名匯》雜誌主編。
這下子讓我恍然大悟,許多謎團一下子就解開了:怪不得李天一案炒得如此瘋狂;怪不得李天一頭天被警察帶走,第二天香港報刊就報道了他的全部個人信息,緊接着全國輿論界瘋狂炒作、頓時掀起傾向輿論狂潮;怪不得涉案四個未成年人中唯獨李天一的個人信息被徹底暴露;怪不得各種謠言、詛咒、辱罵鋪天蓋地了半年多還經久不衰;怪不得對如此明目張胆大規模破壞“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行為居然沒有任何人來制止;怪不得主流輿論對薛蠻子百般包庇、對李天一和他父母瘋狂辱罵誣衊幸災樂禍:“維護一個輪姦犯或一個嫖娼犯或聚眾淫亂犯之類生活不檢點、劣跡斑斑的小衙內”、“維護邪惡”、“養了這麼個垃圾兒子,還不找塊豆腐撞死得了”、“對於夢鴿,網絡上已經把她貶斥到了極點,關於她的色情段子已經低級下流超出人類極限,她和雙江,和天一,甚至和蘭和,都成為了黃段子,網絡暴民已經對她進行了最充分徹底的意淫。還有的人扒她的真名藝名,還有的媒體關注她身上的行頭有多貴。她申請公開審理,被罵為作秀。所謂的受害方的律師說她‘喪心病狂’,媒體小編們高興得大小便失禁,趕緊將此勁爆的用詞作為大標題(‘夢鴿:喪心病狂’)放在最顯眼的位置”、“是自取其辱,本來是自己兒子犯罪了,以為可以狗仗人勢超越法律”……;怪不得夢歌聘請的律師一來就遭到無窮無盡的謾罵詆毀、人身攻擊、電話搔擾、死亡恐嚇短信,甚至還為他弄了個“葬禮現場”;怪不得“律師幫律師”的傳統突然不靈了,不但不象李莊案、“廣西四律師”案那樣出現“律師幫律師”的“精英律師團”了,而且看不見“法律精英”們對遭受死亡恐嚇、短信及電話系列騷擾的李家辯護律師有任何反應——這不是政治原因又是什麼?沒有人背後操縱,怎麼可能如此?說薛蠻子被抓孔慶東很快知道了就是陰謀,那李天一被抓香港報刊馬上刊登出來又算什麼?把薛蠻子這個成年人的信息告訴孔慶東並不犯法,把李天一這個未成年人的信息告訴人、而且通過香港報刊散布到全世界則是深思熟慮精心策劃的犯法——如果通過大陸報刊泄露未成年人的信息容易追究,通過香港報刊泄露則難以追究。這難道不是真正的陰謀?精心策劃、裡應外合、密切配合的陰謀?而誰最有動機、有條件通過香港報刊實現這種陰謀?南方系出身的李多鈺的文章讓我一目了然。
當越來越多的證據證明所謂“被害人”的“被害”可疑時,“公知”又想起了從美國搬救兵——“美國緣何制定《強姦盾牌法》”(作者王新宇,見附錄二),想證明一個觀點:“被害人性生活史(與誰發生過、與多少人發生過)、性生活方面的名聲(如放蕩、妓女、陪酒陪舞女等),在強姦案件中不可採為證據”、“不知道在那些依然雀躍並鼓譟‘合理’推定的男士沙文主義者心中,一個和‘不貞潔的’婦女達成或未達成合意的男人,他的“貞潔性”和可信度何以參比?”——說白了就是不得追究“被害人”是不是婊子、是不是靠賣淫過日子。只要本人宣布自己當時是被強迫,就可以定強姦罪。
不過“公知”要從美國搬救兵就得搬徹底一點,不能秦瓊賣馬,掐頭去尾只要中間一段,只要對自己有用的那幾條。就拿美國這個《強姦盾牌法》來說,第一,規定了“男性也可能會成為被強姦的對象”;第二,對強姦受害人進行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分類。根據這兩條,李天一等幾個未成年男性可以屬於被強姦,他們才是真正的受害人。
如果真的照搬美國司法案例,成年女性只要不是無緣無故被突然襲擊施暴,如果與未成年男性發生性關係則責任在女方——以下是幾個案例:
——美女教師色誘16歲華裔學生發生性關係被捕;
http://news.fengone.com/b/20120606/326143.html
——美國女教師色誘中學生發生關係被依與未成年發生不當性行為、妨害監護權等罪起訴;http://www.chinadaily.com.cn/hqjs/zjtw/2013-02-01/content_8190897.html
——美國年輕女教師色誘多名高中學生於2011年5月被捕,目前面臨跟四名少年進行集體性愛等多項罪行的指控;
http://news.tiandaoedu.com/canada/24008.html
從上述案例可以知道,李天一的案子如果真放到美國哪用拖這麼久?早無罪釋放了。“公知”想起來從美國搬救兵,想靠美國的《強姦盾牌法》救駕,算盤打得雖然怪響,只可惜是“病急亂頭醫”,顧頭不顧腚。
李天一案如此邪門,說到底還是南方系。凡有南方系,必定鬼事連連,撲塑迷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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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李多鈺:還有更深的黑暗在等待夢鴿
附錄二:美國緣何制定《強姦盾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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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李多鈺:還有更深的黑暗在等待夢鴿
2013-09-06
http://bbs1.people.com.cn/post/1/2/2/133022394.html
作者:李多鈺
李某某等涉嫌輪姦案從3月份發酵至今,近半年的時間,本來早過了輿論關注的應有期限,但是庭審前後,熱度卻持續不減,究竟是什麼原因?
李某某有李雙江、夢鴿這兩個明星父母似乎不足以解釋大眾的持續熱情,因為有很多比李雙江、夢鴿更大牌的明星,其自己或子女出問題,大眾的關注熱情也很難超過2個月。類似張默打人事件,父母的名頭比李、夢響亮多了,但也能很快息事寧人。
案情所謂迷霧重重也並不是站得住腳的理由。因為比這個案子複雜得多的案件,也不見得大眾的關注度能超過2個月。
庭審後,被告方律師內訌等等狗血劇情也不能解釋人們的關注。當下狗血的事情太多,狗血劇情除了增加人們的厭惡感,不會有太大的吸引眼球作用。
那麼,為什麼人們會持續感到意猶未盡,圍在李家的周圍遲遲不肯散去,似乎希望在這麼一個並不複雜的案件中討個說法呢?
根本原因在於,事件風暴核心的李家和周圍的圍觀者一直沒能達成一個諒解,這個諒解,並非是要弄清案情的誰是誰非,而是希望李家承擔公眾良俗的道義,表現出與自己的社會地位相匹配的有擔當的形象。
李家作為紅色明星,是中國軍隊的將級文藝家庭,如果說文藝兵代表中國執政黨和人民軍隊的價值觀,那麼李家的部隊文藝幹部身份就是代表中國執政黨和人民軍隊最主流最核心的價值觀,他們與一般明星不同,甚至與一般地方幹部都不同,他們的一舉一動,必須體現出中國執政黨、人民軍隊愛護人民、守衛人民的美好形象。
當這個家庭的子女出事後,先不要去討論事件的細節,父母首先站出來,誠心誠意地向可能的受害者、向可能被影響的廣大民眾及其子女道個歉,表示自己對子女應該加強教育,讓人們相信,他們的子女未來不會是利用特權身份逃避懲罰的人,這才是這樣的家庭的應有之舉。
但是,李家在事件發生後,不僅沒有第一時間表示誠摯的歉意,沒有表示出自己應有的擔當,也沒有表現出任何希望與可能的受害方、圍觀民眾達成和解的意願。其中李雙江一直沒有露面,基本上等於放棄了自己對公眾發聲的責任;而不斷高調露面的夢鴿則是透過代理人不斷向公眾反向爆料,不斷透露自己對受害者的不信任,對自己兒子的無限信任,反而造成了公眾的心理逆反。
特別是,在庭審過後,夢鴿首次公開接受媒體採訪,公開發言,透露這麼一個不公開審理案件的庭審環節,把自己的證言當成事實向大眾傳播,繼續暴露受害者隱私,反而令更多的公眾參與到對李家的聲討中來。人們甚至已經把視野從案件中轉移了出來,開始由夢鴿在此案中的舉動,猜測其作為母親對於李某某的教育出現了嚴重的偏差。
網上流傳甚廣的那封“一位父親給夢鴿的信”,之所以流傳如此之廣,就在於它代表了廣大圍觀者的心聲。李某某的案件,在大眾看來,不僅僅是一個少年在不成熟的年齡段在酒精作用下犯下的一個事兒,它還是一個特權家庭中被一個溺愛的母親驕縱壞了的少爺未成年酒駕豪車打人再犯事的典範。即使拋開這件刑事案件的嫌疑人,李某某未成年即可駕豪車的紈絝子弟形象,早已令人對這個紅色家庭的真實生活情況感到難以釋懷的疑慮。
在這種情況下,夢鴿每一句為兒子的辯解,都成了她驕縱兒子的證明,特別是最近這一句“錯不在我兒子,錯在社會”“法官都嫖娼”,完全放棄了自己的軍隊文藝兵應有的價值擔當,瘋狂地為兒子辯護。夢鴿不了解的是,她的每一句辯護,都成了圍觀公眾印證自己判斷的證言。事情發展到現在,不管法院如何宣判,李家在公道人心的判決中已經徹底敗訴了。
另一個同樣重要的原因是,事件風暴核心的李家和處理這起案件的地方司法部門也未能達成共識,這個共識,不是對案情誰是誰非的共識,而是相信中國的司法部門會秉公辦案這樣一個共識。夢鴿在整個案件中的表現,透露出對中國司法系統的嚴重不信任。一般老百姓不信任,公眾能夠理解,因為司法系統確實有黑幕(例如夢鴿所指的上海法官集體嫖娼),普通百姓在強權面前是弱勢群體,司法系統的有效運行值得被追問。
問題是,李家是人民軍隊的將級幹部,屬於中國國家機器最核心的領導階層,這樣的家庭的女主人公開對中國的司法部門表示不信任,甚至上訪、要求公平對待,如果說得嚴重一些,就是軍隊干預地方司法。但是夢鴿可能不知道,其實公眾至今對她比較寬容,人們一直把這理解為母愛操控下的非理智。
每一位母親都能理解另一位母親在教育能力受到懷疑時的痛苦,但是,這種理解無法解決夢鴿的問題。
當一個母親不信任全世界,只信任她的兒子一個人的時候,她對世界的誤解已如此之深,救贖已經是一個無法完成的夢。
也許,她的兒子能夠逃脫懲罰,也許她終於能夠讓兒子再次相信“我媽媽會幫我解決難題”。但是我對於這位一條道走到黑的母親,只有說一句:前面還有更深的黑暗,祝你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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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美國緣何制定《強姦盾牌法》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8/id/1052054.shtml
作者:王新宇
發布時間:2013-08-2309:04:36
今年夏天,隨時引爆輿論焦點的李某某案,因為某教授有關女性特殊身份的不當言論,讓美國的《強姦盾牌法》頓入公眾視野。
美國自上世紀七十年代開始實施《強姦盾牌法》。1974年始自密執安州,1978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聯邦證據規則412條款,1994美國國會通過《對婦女暴力法案》,《強姦盾牌法》的內容也涵蓋其中,至此,《強姦盾牌法》的推行已經歷時近20年。
在實施《強姦盾牌法》之前,強姦案通常會有兩種審判:一個是公訴人對嫌疑人的審判,另外一個是辯護人對被害人的審判。允許辯護人對被害人的貞潔進行查問,陪審團認為這很公平,當然陪審團是由男人或者是有大男子主義者組成的。查證過去的性行為是為了證明被害人不貞,不貞的婦女是不道德的,不道德的婦女在某種情況下有可能與嫌疑人達成性行為的合意,並且也有可能就他們之間是否達成合意說謊。一旦被害人被證明不貞,相比貞潔的婦女而言她的可信度就會降低。這種情況換而言之就是:一個無辜的男人被一個尋釁滋事的女人誣告為強姦,男人應用法律去應對這種威脅。這就是當時所認定的將過去行為和現有狀態連接在一起的“理性”過程。在這種推定之下,強姦案中的偽證很流行,被告人一個接一個地召集他的朋友出面為他作證,證明他與被害人之間是達成了合意。而作為強姦案中的被害人卻要面臨雙重的煎熬:一方面要忍受身心被強暴的創傷,另外一方面是面對自己的隱私以及過去的種種要被無底線地細細究問。2003年7月7日,一位強姦案中的被害人接受了《今日美國》的訪問,她依然清晰地記得30年前報案時警察對她說“你自己準備好接受對你的審判了嗎?”她不明白為什麼自己作為受害者卻要把自己的過去種种放置在顯微鏡下任人檢視。《強姦盾牌法》實施之前,被害人的種種顧慮使得強姦案是美國報案率極低的刑事案件,僅占受害人的十分之一。
女性的不幸與法律的不公,成為女權主義關注的焦點。上世紀六十年代,抵抗對婦女暴力行為成為婦女運動第二次浪潮,反強姦運動作為其中此次婦女運動的一個分支越來越引起公眾的關注。1972年加州伯克利的海灣地區反強姦婦女組織(BAWAR)和華盛頓強姦危機處理中心的成立成為反強姦運動的里程碑,1974年,美國女性主義聯合反強姦組織(FAAR)在華盛頓成立,同年各地同類組織盡歸旗下,形成第一次全國範圍內的聯合。1975年蘇珊•布朗米勒就性侵犯問題完成了其《違反我們的意志:男人、女人和強姦》這一極具影響力的著作。在這本書中,布朗米勒將女性恐懼和性侵犯直接聯繫在一起,認為性暴力是男人恐嚇女人慣用的手段,並讓女人處在持續恐懼之中。因為,婦女運動將這種個人體驗總結為暴力模式,並將“個人的即是政治的”、“絕無個人解決方案”作為運動的口號。實際上,各地第一屆強姦危機處理中心也都是在激進女性主義的推動下建立的,這些女性組織成員多屬草根階層,組織機構也是依賴於志願者得以運轉。到八十年代中期,這些危機處理中心從國家獲得大量資助,運作模式已經組織化、專業化。
早在反強姦運動之始,運動的焦點就沒有離開過法律的實施和修改。七十年代中期國家婦女組織(NOW)就致力於推動國家層面的法律改革,在其後的10年間以各種方式推動全國50個州的法律改革。在法律沒有改革之前,按照普通法的規定,強姦被定義為“和他人非法的性關係,以暴力和抵抗作為構成要件”,這一概念被每一個州加以解釋並適用。在案件審理時,被害人要對自己的身份背景進行解釋,要證明自己是如何抵抗的,要提供反抗所致的傷檢證明,遭受跟被告人一樣的審問。這些法律要求使得被害人寧願選擇沉默也不報案。反強姦運動的發起成為這一沉默的破冰之舉。女權主義運動要求改變法庭之上被害人的不利地位,甚至要求廢除相關法律。1973年國家婦女組織召開了一次全國會議,迅速成立了國家強姦運動特別行動小組,接下來的行動就是用實際立法來示範怎樣制定強姦法。1974年密執安州創立了《性行為刑事法律議案》,成為這方面的典範。該法案規定:廢除配偶無強姦例外、降低被害人舉證責任、重新定義強姦以及其他法律改革。到1980年,各州都全部完成立法或者進行了深思熟慮的修改。只有婚內強姦法是個例外,最為保守的佐治亞州直到1996年才予以認可。可以說,密執安州的立法開啟了良好開端,各州的法律改革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第一,重新定義強姦。重新修訂的強姦定義認為,男性也可能會成為被強姦的對象。
第二,取消被害人應該抵抗加害人的要求。此一立法是出於對殘疾婦女的保護,因為她們由於身體障礙可能無法去抵擋攻擊者。
第三,取消由第三方證明強姦發生的要求。
第四,實施《強姦盾牌法》。
與此同時,聯邦法律也不再將婚內強姦排除在法律之外,將強姦的定義更改為“用強迫、威脅、恐嚇進行的非合意的性行為”,並對強姦受害人進行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分類。
《強姦盾牌法》的實施,禁止了在法庭審訊期間詢問被害人過往性史。換句話說,該法阻擋了作為強姦嫌疑犯的被告把被害人以及她的性交往史推向審判的資格。強姦盾牌法案通過限制詢問受害人性史,企圖降低或減少因以前性行為給受害人所帶來的偏見,並以此消除受害人擔心自己過往行為被審判的恐懼感,鼓勵受害人報案。
但是接受公正審判是被告受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保護的憲法權利。既能讓被告得以公正審判,又能保護被害人的隱私並免受第二次傷害,就需要在憲法第六修正案和強姦盾牌法之間尋找一個平衡點。為此,美國聯邦證據規則412條款有兩種例外:
在刑事案件中:(1)和被害人性行為相關,非屬被告人的精液、非被告人所致傷害或者其他物證可以舉證;(2)和被害人性行為相關,能夠證明被告人被性誤導並且雙方達成合意的證據可以由被告或者起訴人舉證;(3)如果排除證據就會侵害被告人憲法權利的證據。
非刑事案件(例如有關性騷擾的民事案件)中:(1)受害人過去性行為或性傾向的證據的證明價值遠遠超過它對受害人造成的傷害並且證據排除會顯失公平、偏袒一方,法院可以允許就受害人性行為或者性誘因進行舉證;(2)在非刑事案件中,法院可以允許被害人在辯論中提交有關自己聲譽的證據。
2012年11月美國巡迴法院對一起性攻擊案的判決是對證據排除規則的一個很好的適用。2006年美國西弗吉尼亞州發生了一起強姦案,20歲的JonathanB.和他的夥伴涉嫌二級性攻擊案,案發時被害人M.B.年僅13歲。由於事發時受到了威脅,3年之後的2009年,被害人才告發此事,2010年5月嫌疑人被捕。引發該案爭議的,是被害人的日記該否出示。被害人日記是在案發之後記載的,記載了她和性夥伴“Chris”的交往,並稱這是她唯一的性夥伴,而對JonathanB.和其夥伴的性攻擊隻字未提。但是被害人在案件審理時稱案發時被性攻擊是她的第一次性行為。案犯嫌疑人認為這份和訴稱有出入的日記可以證明被害人的告發是在撒謊。被告辯稱,因為他沒有同意做被害人的男朋友,被害人才這樣陷害他。一審時陪審團根據證據排除規則將日記排除在外,2012年11月巡迴法院依然堅持適用412證據規則,將被害人日記排除在證據之外。
《強姦盾牌法》的制定和實施,源自美國女性主義者的不懈努力和推動。該法使得被害人免受二次傷害,從而敢於報案,讓加害人接受法律的審判和制裁。但該法並沒有改變社會舊有的道德評價標準,基於被害人特殊身份而引發的爭議,也從未止聲。這一特殊群體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合法或者非法地存在,如何讓這一群體自立而且自尊地謀生,是一個複雜的社會課題,但是作為社會主體,她們的主觀意志同樣具有不可違背和不可強制性,並不低賤於任何一個。不知道在那些依然雀躍並鼓譟“合理”推定的男士沙文主義者心中,一個和“不貞潔的”婦女達成或未達成合意的男人,他的“貞潔性”和可信度何以參比?
(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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