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生的逻辑有些可笑 |
| 送交者: 承让2 2007年09月22日00:00:00 于 [史地人物] 发送悄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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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是从因果关系推敲”,与道德无关,那么导致刘死亡的因,实在是太多了,又何止是骗婚这个?比如,可能包括当初刘在中国时读什么小学,中学的选择,当初该不该出国的选择,出的话去哪个国家的选择,去那个国家的哪个城市的选择等等,都会对她今天的事件有直接的影响。 所以如果指的是因果关系,那先生此文是毫无意义的;而如果先生是要讨论刘的道德和“罪”与她被杀的关系,刘虽有过错,但即使再“卑鄙恶龊”,亦无论如何罪不至死。 先生生活在海外文明社会,竟说出像“因此而见杀,这才是咎由自取的必然之道”这种无人权,法制之思想的话,令人讶异!说到底,还是观念深处的封建,男尊女卑的思想在影响着先生。我虽为男人,亦为先生所言深感遗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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