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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阳: 李天一与南方系
送交者: ZT_ 2013年09月11日15:56:53 于 [史地人物] 发送悄悄话

李天一与南方系

黎阳

2013.9.11.



李多钰的文章“还有更深的黑暗在等待梦鸽”(见附录一)证明了我刚刚阐述的一个观点:网络上疯狂炒作李天一案是“公知”借题发挥、打击报复李双江唱红歌、因为恨老子,所以株连儿子、通过妖魔化李双江砍掉解放军的文艺工作和政治工作体系、搞“军队国家化”的政治事件。(《从薛蛮子和李天一看“普世公知”的“普世价值”》)

李多钰开门见山地承认,如此疯狂炒作李天一案并非因为他爹妈是名人、富人:“有很多比李双江、梦鸽更大牌的明星,其自己或子女出问题,大众的关注热情也很难超过2个月。类似张默打人事件,父母的名头比李、梦响亮多了,但也能很快息事宁人”、“案情所谓迷雾重重也并不是站得住脚的理由。因为比这个案子复杂得多的案件,也不见得大众的关注度能超过2个月。”

那为什么呢?李多钰毫不讳言,就是因为李双江唱红歌——“李家作为红色明星,是中国军队的将级文艺家庭,如果说文艺兵代表中国执政党和人民军队的价值观,那么李家的部队文艺干部身份就是代表中国执政党和人民军队最主流最核心的价值观,他们与一般明星不同,甚至与一般地方干部都不同,他们的一举一动,必须体现出中国执政党、人民军队爱护人民、守卫人民的美好形象。”——看见没有?毫无顾忌地挑明了告诉你,“公知”们如此疯狂炒作,就是因为李双江是“红色明星”、“部队文艺干部”、“代表中国执政党和人民军队的价值观”。

注意:这绝不是仅仅冲着李双江一家子:解放军政治工作体制决定部队文艺工作者必然唱红歌——李双江唱红歌,彭丽媛难道不唱红歌?宋祖英难道不唱红歌?哪个军队文艺工作者不唱红歌而专唱黄歌唱黑歌?李多钰表面上冲着“红色明星”,实际真正瞄准的是决定“唱红歌”的军队政工体制——任何军队文艺工作者只要不背叛“唱红歌”,都会遭到李多钰们的明枪暗箭。换句话说,“公知”操纵的网络舆论如此疯狂炒作辱骂李天一一家,并非“仇富”、“仇官”,而是“仇红”、“仇军”。

李多钰说:“李家在事件发生后,不仅没有第一时间表示诚挚的歉意,没有表示出自己应有的担当,也没有表现出任何希望与可能的受害方、围观民众达成和解的意愿。其中李双江一直没有露面,基本上等于放弃了自己对公众发声的责任;而不断高调露面的梦鸽则是透过代理人不断向公众反向爆料,不断透露自己对受害者的不信任,对自己儿子的无限信任,反而造成了公众的心理逆反”、“梦鸽每一句为儿子的辩解,都成了她骄纵儿子的证明,特别是最近这一句‘错不在我儿子,错在社会’‘法官都嫖娼’,完全放弃了自己的军队文艺兵应有的价值担当,疯狂地为儿子辩护。梦鸽不了解的是,她的每一句辩护,都成了围观公众印证自己判断的证言。事情发展到现在,不管法院如何宣判,李家在公道人心的判决中已经彻底败诉了”

注:根本还没审,还未定罪(连李多钰自己都承认仅仅是“可能的受害方”),道什么歉?怎么道歉?不审就说自己孩子犯了强奸罪了?这不是公然诱迫家长自证其罪吗?至于跟“围观民众达成和解”更是胡说八道——案发现场哪有什么“围观民众”?亏你想得出来。自己如此荒谬,还公然大骂母亲保护子女是“疯狂地为儿子辩护”、“放弃了自己的军队文艺兵应有的价值担当”,连李双江正当回避都有罪:“放弃了自己对公众发声的责任”——“公知”们整天骂文革强迫人污辱自己、违心认罪、揭发批斗亲人、硬逼着骨肉相残,自己呢?这一切又算是什么?大言不惭宣布“不管法院如何宣判,李家在公道人心的判决中已经彻底败诉了”——整天说中国老百姓“被代表”,如今一开口就宣布自己代表“公道人心”的是谁?

李多钰的满嘴跑舌头越到后来越荒唐:“李家是人民军队的将级干部,属于中国国家机器最核心的领导阶层”——总政歌舞团的文职工作者是“中国国家机器最核心的领导阶层”?你脑子里有谱没谱?吹牛吹上天,罪名更大过天:“军队干预地方司法”——一下子就给母亲定了个比儿子更大的罪名,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李多钰骂了半天,最后却来了一句“也许,她的儿子能够逃脱惩罚”——这才是不打自招证明此公表面上气状如牛,实际上色厉内荏,自己都不敢相信自己说的东西。毫无自信却还要装模作样来一句“还有更深的黑暗在等待梦鸽”——阿Q不阿Q?

看了这篇奇文,我忍不住想知道这个李多钰究竟何许人也。一查百度才发现竟然又是南方系的:

李多钰(http://baike.baidu.com/view/2330281.htm)

现任新京报传媒副总裁兼《名汇》杂志主编,财经网专栏作家,常用笔名子非鱼。毕业于上海复旦大学新闻学院。1993年入职中国最大的报业集团之一——南方报业集团,从事传媒各项核心业务工作。历任南方都市报文体部主任,南方周末文化部主任等职。2003年秋,因南方报业集团和光明日报报业集团在北京共同创办新型时政类日报《新京报》,曾任新京报社副总编辑、TimeOut中国版总编,现任新京报传媒副总裁兼《名汇》杂志主编。

这下子让我恍然大悟,许多谜团一下子就解开了:怪不得李天一案炒得如此疯狂;怪不得李天一头天被警察带走,第二天香港报刊就报道了他的全部个人信息,紧接着全国舆论界疯狂炒作、顿时掀起倾向舆论狂潮;怪不得涉案四个未成年人中唯独李天一的个人信息被彻底暴露;怪不得各种谣言、诅咒、辱骂铺天盖地了半年多还经久不衰;怪不得对如此明目张胆大规模破坏“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行为居然没有任何人来制止;怪不得主流舆论对薛蛮子百般包庇、对李天一和他父母疯狂辱骂诬蔑幸灾乐祸:“维护一个轮奸犯或一个嫖娼犯或聚众淫乱犯之类生活不检点、劣迹斑斑的小衙内”、“维护邪恶”、“养了这么个垃圾儿子,还不找块豆腐撞死得了”、“对于梦鸽,网络上已经把她贬斥到了极点,关于她的色情段子已经低级下流超出人类极限,她和双江,和天一,甚至和兰和,都成为了黄段子,网络暴民已经对她进行了最充分彻底的意淫。还有的人扒她的真名艺名,还有的媒体关注她身上的行头有多贵。她申请公开审理,被骂为作秀。所谓的受害方的律师说她‘丧心病狂’,媒体小编们高兴得大小便失禁,赶紧将此劲爆的用词作为大标题(‘梦鸽:丧心病狂’)放在最显眼的位置”、“是自取其辱,本来是自己儿子犯罪了,以为可以狗仗人势超越法律”……;怪不得梦歌聘请的律师一来就遭到无穷无尽的谩骂诋毁、人身攻击、电话搔扰、死亡恐吓短信,甚至还为他弄了个“葬礼现场”;怪不得“律师帮律师”的传统突然不灵了,不但不象李庄案、“广西四律师”案那样出现“律师帮律师”的“精英律师团”了,而且看不见“法律精英”们对遭受死亡恐吓、短信及电话系列骚扰的李家辩护律师有任何反应——这不是政治原因又是什么?没有人背后操纵,怎么可能如此?说薛蛮子被抓孔庆东很快知道了就是阴谋,那李天一被抓香港报刊马上刊登出来又算什么?把薛蛮子这个成年人的信息告诉孔庆东并不犯法,把李天一这个未成年人的信息告诉人、而且通过香港报刊散布到全世界则是深思熟虑精心策划的犯法——如果通过大陆报刊泄露未成年人的信息容易追究,通过香港报刊泄露则难以追究。这难道不是真正的阴谋?精心策划、里应外合、密切配合的阴谋?而谁最有动机、有条件通过香港报刊实现这种阴谋?南方系出身的李多钰的文章让我一目了然。

当越来越多的证据证明所谓“被害人”的“被害”可疑时,“公知”又想起了从美国搬救兵——“美国缘何制定《强奸盾牌法》”(作者王新宇,见附录二),想证明一个观点:“被害人性生活史(与谁发生过、与多少人发生过)、性生活方面的名声(如放荡、妓女、陪酒陪舞女等),在强奸案件中不可采为证据”、“不知道在那些依然雀跃并鼓噪‘合理’推定的男士沙文主义者心中,一个和‘不贞洁的’妇女达成或未达成合意的男人,他的“贞洁性”和可信度何以参比?”——说白了就是不得追究“被害人”是不是婊子、是不是靠卖淫过日子。只要本人宣布自己当时是被强迫,就可以定强奸罪。

不过“公知”要从美国搬救兵就得搬彻底一点,不能秦琼卖马,掐头去尾只要中间一段,只要对自己有用的那几条。就拿美国这个《强奸盾牌法》来说,第一,规定了“男性也可能会成为被强奸的对象”;第二,对强奸受害人进行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分类。根据这两条,李天一等几个未成年男性可以属于被强奸,他们才是真正的受害人。

如果真的照搬美国司法案例,成年女性只要不是无缘无故被突然袭击施暴,如果与未成年男性发生性关系则责任在女方——以下是几个案例:

——美女教师色诱16岁华裔学生发生性关系被捕;
http://news.fengone.com/b/20120606/326143.html

——美国女教师色诱中学生发生关系被依与未成年发生不当性行为、妨害监护权等罪起诉;http://www.chinadaily.com.cn/hqjs/zjtw/2013-02-01/content_8190897.html

——美国年轻女教师色诱多名高中学生于2011年5月被捕,目前面临跟四名少年进行集体性爱等多项罪行的指控;
http://news.tiandaoedu.com/canada/24008.html

从上述案例可以知道,李天一的案子如果真放到美国哪用拖这么久?早无罪释放了。“公知”想起来从美国搬救兵,想靠美国的《强奸盾牌法》救驾,算盘打得虽然怪响,只可惜是“病急乱头医”,顾头不顾腚。

李天一案如此邪门,说到底还是南方系。凡有南方系,必定鬼事连连,扑塑迷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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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阳声明:本人放弃对此文的版权。只要不违背本文主旨,任何人均可转贴,可散发,可抄袭,可复制,可被冒名顶替,可被任何媒体拿去用,可被任何人引用到任何文章中且不写出引文出处,本人分文不取。

附录一:李多钰:还有更深的黑暗在等待梦鸽
附录二:美国缘何制定《强奸盾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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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李多钰:还有更深的黑暗在等待梦鸽

2013-09-06

http://bbs1.people.com.cn/post/1/2/2/133022394.html

作者:李多钰

李某某等涉嫌轮奸案从3月份发酵至今,近半年的时间,本来早过了舆论关注的应有期限,但是庭审前后,热度却持续不减,究竟是什么原因?

李某某有李双江、梦鸽这两个明星父母似乎不足以解释大众的持续热情,因为有很多比李双江、梦鸽更大牌的明星,其自己或子女出问题,大众的关注热情也很难超过2个月。类似张默打人事件,父母的名头比李、梦响亮多了,但也能很快息事宁人。

案情所谓迷雾重重也并不是站得住脚的理由。因为比这个案子复杂得多的案件,也不见得大众的关注度能超过2个月。

庭审后,被告方律师内讧等等狗血剧情也不能解释人们的关注。当下狗血的事情太多,狗血剧情除了增加人们的厌恶感,不会有太大的吸引眼球作用。

那么,为什么人们会持续感到意犹未尽,围在李家的周围迟迟不肯散去,似乎希望在这么一个并不复杂的案件中讨个说法呢?

根本原因在于,事件风暴核心的李家和周围的围观者一直没能达成一个谅解,这个谅解,并非是要弄清案情的谁是谁非,而是希望李家承担公众良俗的道义,表现出与自己的社会地位相匹配的有担当的形象。

李家作为红色明星,是中国军队的将级文艺家庭,如果说文艺兵代表中国执政党和人民军队的价值观,那么李家的部队文艺干部身份就是代表中国执政党和人民军队最主流最核心的价值观,他们与一般明星不同,甚至与一般地方干部都不同,他们的一举一动,必须体现出中国执政党、人民军队爱护人民、守卫人民的美好形象。

当这个家庭的子女出事后,先不要去讨论事件的细节,父母首先站出来,诚心诚意地向可能的受害者、向可能被影响的广大民众及其子女道个歉,表示自己对子女应该加强教育,让人们相信,他们的子女未来不会是利用特权身份逃避惩罚的人,这才是这样的家庭的应有之举。

但是,李家在事件发生后,不仅没有第一时间表示诚挚的歉意,没有表示出自己应有的担当,也没有表现出任何希望与可能的受害方、围观民众达成和解的意愿。其中李双江一直没有露面,基本上等于放弃了自己对公众发声的责任;而不断高调露面的梦鸽则是透过代理人不断向公众反向爆料,不断透露自己对受害者的不信任,对自己儿子的无限信任,反而造成了公众的心理逆反。

特别是,在庭审过后,梦鸽首次公开接受媒体采访,公开发言,透露这么一个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环节,把自己的证言当成事实向大众传播,继续暴露受害者隐私,反而令更多的公众参与到对李家的声讨中来。人们甚至已经把视野从案件中转移了出来,开始由梦鸽在此案中的举动,猜测其作为母亲对于李某某的教育出现了严重的偏差。

网上流传甚广的那封“一位父亲给梦鸽的信”,之所以流传如此之广,就在于它代表了广大围观者的心声。李某某的案件,在大众看来,不仅仅是一个少年在不成熟的年龄段在酒精作用下犯下的一个事儿,它还是一个特权家庭中被一个溺爱的母亲骄纵坏了的少爷未成年酒驾豪车打人再犯事的典范。即使抛开这件刑事案件的嫌疑人,李某某未成年即可驾豪车的纨绔子弟形象,早已令人对这个红色家庭的真实生活情况感到难以释怀的疑虑。

在这种情况下,梦鸽每一句为儿子的辩解,都成了她骄纵儿子的证明,特别是最近这一句“错不在我儿子,错在社会”“法官都嫖娼”,完全放弃了自己的军队文艺兵应有的价值担当,疯狂地为儿子辩护。梦鸽不了解的是,她的每一句辩护,都成了围观公众印证自己判断的证言。事情发展到现在,不管法院如何宣判,李家在公道人心的判决中已经彻底败诉了。

另一个同样重要的原因是,事件风暴核心的李家和处理这起案件的地方司法部门也未能达成共识,这个共识,不是对案情谁是谁非的共识,而是相信中国的司法部门会秉公办案这样一个共识。梦鸽在整个案件中的表现,透露出对中国司法系统的严重不信任。一般老百姓不信任,公众能够理解,因为司法系统确实有黑幕(例如梦鸽所指的上海法官集体嫖娼),普通百姓在强权面前是弱势群体,司法系统的有效运行值得被追问。

问题是,李家是人民军队的将级干部,属于中国国家机器最核心的领导阶层,这样的家庭的女主人公开对中国的司法部门表示不信任,甚至上访、要求公平对待,如果说得严重一些,就是军队干预地方司法。但是梦鸽可能不知道,其实公众至今对她比较宽容,人们一直把这理解为母爱操控下的非理智。

每一位母亲都能理解另一位母亲在教育能力受到怀疑时的痛苦,但是,这种理解无法解决梦鸽的问题。

当一个母亲不信任全世界,只信任她的儿子一个人的时候,她对世界的误解已如此之深,救赎已经是一个无法完成的梦。

也许,她的儿子能够逃脱惩罚,也许她终于能够让儿子再次相信“我妈妈会帮我解决难题”。但是我对于这位一条道走到黑的母亲,只有说一句:前面还有更深的黑暗,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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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美国缘何制定《强奸盾牌法》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8/id/1052054.shtml

作者:王新宇

发布时间:2013-08-2309:04:36

今年夏天,随时引爆舆论焦点的李某某案,因为某教授有关女性特殊身份的不当言论,让美国的《强奸盾牌法》顿入公众视野。

美国自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实施《强奸盾牌法》。1974年始自密执安州,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证据规则412条款,1994美国国会通过《对妇女暴力法案》,《强奸盾牌法》的内容也涵盖其中,至此,《强奸盾牌法》的推行已经历时近20年。

在实施《强奸盾牌法》之前,强奸案通常会有两种审判:一个是公诉人对嫌疑人的审判,另外一个是辩护人对被害人的审判。允许辩护人对被害人的贞洁进行查问,陪审团认为这很公平,当然陪审团是由男人或者是有大男子主义者组成的。查证过去的性行为是为了证明被害人不贞,不贞的妇女是不道德的,不道德的妇女在某种情况下有可能与嫌疑人达成性行为的合意,并且也有可能就他们之间是否达成合意说谎。一旦被害人被证明不贞,相比贞洁的妇女而言她的可信度就会降低。这种情况换而言之就是:一个无辜的男人被一个寻衅滋事的女人诬告为强奸,男人应用法律去应对这种威胁。这就是当时所认定的将过去行为和现有状态连接在一起的“理性”过程。在这种推定之下,强奸案中的伪证很流行,被告人一个接一个地召集他的朋友出面为他作证,证明他与被害人之间是达成了合意。而作为强奸案中的被害人却要面临双重的煎熬:一方面要忍受身心被强暴的创伤,另外一方面是面对自己的隐私以及过去的种种要被无底线地细细究问。2003年7月7日,一位强奸案中的被害人接受了《今日美国》的访问,她依然清晰地记得30年前报案时警察对她说“你自己准备好接受对你的审判了吗?”她不明白为什么自己作为受害者却要把自己的过去种种放置在显微镜下任人检视。《强奸盾牌法》实施之前,被害人的种种顾虑使得强奸案是美国报案率极低的刑事案件,仅占受害人的十分之一。

女性的不幸与法律的不公,成为女权主义关注的焦点。上世纪六十年代,抵抗对妇女暴力行为成为妇女运动第二次浪潮,反强奸运动作为其中此次妇女运动的一个分支越来越引起公众的关注。1972年加州伯克利的海湾地区反强奸妇女组织(BAWAR)和华盛顿强奸危机处理中心的成立成为反强奸运动的里程碑,1974年,美国女性主义联合反强奸组织(FAAR)在华盛顿成立,同年各地同类组织尽归旗下,形成第一次全国范围内的联合。1975年苏珊•布朗米勒就性侵犯问题完成了其《违反我们的意志:男人、女人和强奸》这一极具影响力的著作。在这本书中,布朗米勒将女性恐惧和性侵犯直接联系在一起,认为性暴力是男人恐吓女人惯用的手段,并让女人处在持续恐惧之中。因为,妇女运动将这种个人体验总结为暴力模式,并将“个人的即是政治的”、“绝无个人解决方案”作为运动的口号。实际上,各地第一届强奸危机处理中心也都是在激进女性主义的推动下建立的,这些女性组织成员多属草根阶层,组织机构也是依赖于志愿者得以运转。到八十年代中期,这些危机处理中心从国家获得大量资助,运作模式已经组织化、专业化。

早在反强奸运动之始,运动的焦点就没有离开过法律的实施和修改。七十年代中期国家妇女组织(NOW)就致力于推动国家层面的法律改革,在其后的10年间以各种方式推动全国50个州的法律改革。在法律没有改革之前,按照普通法的规定,强奸被定义为“和他人非法的性关系,以暴力和抵抗作为构成要件”,这一概念被每一个州加以解释并适用。在案件审理时,被害人要对自己的身份背景进行解释,要证明自己是如何抵抗的,要提供反抗所致的伤检证明,遭受跟被告人一样的审问。这些法律要求使得被害人宁愿选择沉默也不报案。反强奸运动的发起成为这一沉默的破冰之举。女权主义运动要求改变法庭之上被害人的不利地位,甚至要求废除相关法律。1973年国家妇女组织召开了一次全国会议,迅速成立了国家强奸运动特别行动小组,接下来的行动就是用实际立法来示范怎样制定强奸法。1974年密执安州创立了《性行为刑事法律议案》,成为这方面的典范。该法案规定:废除配偶无强奸例外、降低被害人举证责任、重新定义强奸以及其他法律改革。到1980年,各州都全部完成立法或者进行了深思熟虑的修改。只有婚内强奸法是个例外,最为保守的佐治亚州直到1996年才予以认可。可以说,密执安州的立法开启了良好开端,各州的法律改革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重新定义强奸。重新修订的强奸定义认为,男性也可能会成为被强奸的对象。

第二,取消被害人应该抵抗加害人的要求。此一立法是出于对残疾妇女的保护,因为她们由于身体障碍可能无法去抵挡攻击者。

第三,取消由第三方证明强奸发生的要求。

第四,实施《强奸盾牌法》。

与此同时,联邦法律也不再将婚内强奸排除在法律之外,将强奸的定义更改为“用强迫、威胁、恐吓进行的非合意的性行为”,并对强奸受害人进行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分类。

《强奸盾牌法》的实施,禁止了在法庭审讯期间询问被害人过往性史。换句话说,该法阻挡了作为强奸嫌疑犯的被告把被害人以及她的性交往史推向审判的资格。强奸盾牌法案通过限制询问受害人性史,企图降低或减少因以前性行为给受害人所带来的偏见,并以此消除受害人担心自己过往行为被审判的恐惧感,鼓励受害人报案。

但是接受公正审判是被告受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保护的宪法权利。既能让被告得以公正审判,又能保护被害人的隐私并免受第二次伤害,就需要在宪法第六修正案和强奸盾牌法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为此,美国联邦证据规则412条款有两种例外:

在刑事案件中:(1)和被害人性行为相关,非属被告人的精液、非被告人所致伤害或者其他物证可以举证;(2)和被害人性行为相关,能够证明被告人被性误导并且双方达成合意的证据可以由被告或者起诉人举证;(3)如果排除证据就会侵害被告人宪法权利的证据。

非刑事案件(例如有关性骚扰的民事案件)中:(1)受害人过去性行为或性倾向的证据的证明价值远远超过它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并且证据排除会显失公平、偏袒一方,法院可以允许就受害人性行为或者性诱因进行举证;(2)在非刑事案件中,法院可以允许被害人在辩论中提交有关自己声誉的证据。

2012年11月美国巡回法院对一起性攻击案的判决是对证据排除规则的一个很好的适用。2006年美国西弗吉尼亚州发生了一起强奸案,20岁的JonathanB.和他的伙伴涉嫌二级性攻击案,案发时被害人M.B.年仅13岁。由于事发时受到了威胁,3年之后的2009年,被害人才告发此事,2010年5月嫌疑人被捕。引发该案争议的,是被害人的日记该否出示。被害人日记是在案发之后记载的,记载了她和性伙伴“Chris”的交往,并称这是她唯一的性伙伴,而对JonathanB.和其伙伴的性攻击只字未提。但是被害人在案件审理时称案发时被性攻击是她的第一次性行为。案犯嫌疑人认为这份和诉称有出入的日记可以证明被害人的告发是在撒谎。被告辩称,因为他没有同意做被害人的男朋友,被害人才这样陷害他。一审时陪审团根据证据排除规则将日记排除在外,2012年11月巡回法院依然坚持适用412证据规则,将被害人日记排除在证据之外。

《强奸盾牌法》的制定和实施,源自美国女性主义者的不懈努力和推动。该法使得被害人免受二次伤害,从而敢于报案,让加害人接受法律的审判和制裁。但该法并没有改变社会旧有的道德评价标准,基于被害人特殊身份而引发的争议,也从未止声。这一特殊群体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合法或者非法地存在,如何让这一群体自立而且自尊地谋生,是一个复杂的社会课题,但是作为社会主体,她们的主观意志同样具有不可违背和不可强制性,并不低贱于任何一个。不知道在那些依然雀跃并鼓噪“合理”推定的男士沙文主义者心中,一个和“不贞洁的”妇女达成或未达成合意的男人,他的“贞洁性”和可信度何以参比?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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