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庚子賠款》之二十七 |
送交者: 文光 2022年01月25日11:41:23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
(接上篇) 三:法國
1. 法國獲得的庚子賠款占總額的15.75%,共計7087.824萬兩白銀。1919年5-6月間,中國駐法公使胡惟德會晤法國外長,談到退回庚款事,法外長並不表示反對,僅詢問中國政府將如何使用該款。 6月7日,中國外交部向法國表示法國庚子賠款尚有 3億9158萬餘法郎,如退回,將用作於中國的實業和教育。 2. 1921年,法國政府有意退回庚子賠款,但洽逢中法實業銀行倒閉,於是法國政府有意將庚款用於償還該行之債務。並向中國政府說明,希望將退回庚款用於改組重建中法實業銀行,並取得中國政府的同意。 3. 中法實業銀行成立於1913年,由中法兩國政府共同出資組成,法方占股本2/3,中方占股本 1/3,總資本 1.5億法郎。中國本應出股本金 5000萬法郎,但因政府財政困難,只交付了1620萬法郎,其餘部分由法方墊付。 該行設總部於巴黎,營業部設於北京,後來陸續在中國設立分行10家,另在遠東地區和歐美地區各設分行6家。 中法實業銀行開業後原先一直正常經營,而且獲利頗豐,但至1920年下半年因在歐洲投資失敗,負債6億法郎,其中中國和遠東部分為4億法郎,於1921年宣告破產倒閉。 4. 法國政府為了國家信用起見,希望重建中法實業銀行,同時派出甘思東(Kahn)為中法實業銀行法方代表,同中國政府代表中國銀行總經理兼中法銀行中方經理王克敏洽談具體事宜。雙方於1922年 7月9日簽訂《中法恢復中法實業銀行之協議》,約定由中國政府將法國退回庚款作為抵押,發行美元公債代償中國政府未繳清的中法實業銀行債務和股本金。 5. 由於中國於1917年加入協約國參加第一次世界大戰,中國停付五年庚款。等到歐戰結束後,法國法郎大幅貶值,1922年法郎與中國海關銀匯率為1兩白銀折法郎10.23, 而1905年的匯率是3.75法郎。 1922年6月21日,駐華法國公使向中國外交部提出庚子賠款改用金法郎支付。一時間,中法雙方就此事爭執不下,史稱“金法郎案”。 6. 中國政府收到法國公使的照會後,一面據理力爭,一面又向海關總稅務司安格聯(F.A. Aglen)諮詢,同時發函駐英美公使館徵求兩國法律專家之意見。 (1)英國專家之意見:主張用金法郎支付,或以1兩海關銀折3.75法郎的固定匯率支付。 (2)美國專家之意見:1905年簽訂的補充協議中訂明“於該當日直接付金款於各國”為由,贊同法國之主張。 (3)安格聯之意見:法意比三國以前雖然以電匯支付庚款,但賠款實為金債。 (4)中國財政部顧問寶道(G. Padoux)也認為是指金債而非紙幣。 實際上,此問題的發生,關鍵在於對協議中金字一字當如何解釋,1905年將原來條約規定的用白銀支付改為用金支付,實則是用各國的金幣即法定貨幣支付。因此,中國政府堅持以紙法郎支付理論上是成立的, 而且,中國政府以前也一直以市場匯率價格電匯法郎給法國政府。 7. 中國北洋政府決定以紙法郎支付庚款,並於1922年12月26日發函通知法國和比利時公使(中國支付給比利時賠款也用法國法郎)。法公使以取消中法兩國簽訂的改組中法實業銀行之協議相威脅。 8. 1923年初,北洋政府內閣改組,張紹曾出任總理。2月1日和3日,劉恩源,黃郛分別出任財政總長和外交總長。 2月9日,北洋政府國務院召開國務特別會議,通過以金法郎支付庚款一案,並於次日通知法國公使,正式承認付金。對此,中國外交部解釋如下: (1)《辛丑條約》原有付金之規定; (2)1905年換文,中國政府承認以金支付庚款; (3)法國堅持用金,如中國不承認,則庚款無法退回; (4)如不承認用金支付,則協定用款不足以解決中法實業銀行之分配用款,該銀行無法復也,中國存戶將蒙受重大損失; (5)中國政府積欠中法實業銀行之8000萬法郎將不得不另行自籌; (6)緩付5年之庚款,法國已同意延期之1945年付清。如不同意以金法郎支付,法國將取消此辦法。 (7)財政部測算後認為,如承認以金支付,中國政府和民間可獲利 5868萬美元。否則損失達 6161萬美元。 9. 國務會議通過的上述用金還款的決議,遭到全國各界和國會議員的普遍反對。議員們在國會討論中指出: (1)當時中國應還庚款餘額 3.9158億法郎。 (2)若按1紙法郎匯率折銀元0.125計,庚款餘額為 4893.75萬銀元; (3)若按1金法郎匯率折銀元0.325計,庚款餘額為 1億2723.75萬銀元。 (4)兩者相差 7830萬銀元,即中國政府要多支付此數,將大大增加國庫支出。 為此,議員們要求國務院將此案交國會討論議決,非經國會同意,不能生效。 同年10月3日,眾議員議決,否認金法郎議案。 10. 法國政府為達到目的,在三個方面對中國施壓: (1)拒絕批准華盛頓會議上達成的九國關稅條約,致使中國無法召開各國關稅特別會議。此舉導致中國無法實施2.5% 的關稅附加稅。據財政部估算,中國每年損失 2400餘萬元。 (2)總稅務司仍按金法郎匯率計算,自1922年12月1日至1925年4月,共扣留關稅餘額 1500萬元,其中法國賠款部分達1000萬元。 (3)扣留鹽稅餘額。因《辛丑條約》規定,中國以關稅和鹽稅作擔保,故鹽稅收入存入美國花旗,英國滙豐,日本正金和法國匯理四家銀行,待扣除各國賠款後,方可撥給中國政府使用。 1923-1924年間,中國每年鹽稅達8000-9000萬元,其中地方政府提取3000-4000萬元,償還公債 2000萬元,返回中央政府3000萬元,此款為當時北京政府最大的收入來源。至1923年11月,法國滙豐銀行扣留鹽稅300萬元。
(未完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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