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八路军南泥湾种罂粟” |
送交者: W2S 2010年04月21日13:05:28 于 [史地人物] 发送悄悄话 |
至今关于“八路军南泥湾种罂粟”, 能够拿出来的证据看来只有下面几个: 还有一些其它象“老红军”等是轮子们的手法, 不值得一驳. 下面就分析“淮太西县烟土税征收与管理暂行办法”. 这个“办法”是“民国三十四年七月(1945.7)颁布”,而1944年秋八路军才真正控制这个地区, 也就是说八路军刚控制这个地区就开始种罂粟. 淮太西县所处冀鲁豫边区, 冀鲁豫边区在1939年就制定严禁种罂粟的命令. 也就是说八路军一面严禁种罂粟, 一面又公开鼓励种罂粟. 八路军这些人真够弱智的. 罚款: 在当时一般使用"科". 例如科五千元. 而使用"处五千元罚金", 是后来的东东. 罚则: 如果我没有记错, 这个词是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针对税务方面的的词汇.
淮太西縣煙土稅徵收與管理暫行辦法 民國三十四年七月日頒布 (作者按:「淮太西」縣系河南之淮陽、太康、西華三縣之一部划編而成,隸屬於冀魯豫邊區第六專區,該專區又稱水東專區,因地處新黃河以東。本辦法第七條所稱水東辦事處,即指此而言。) 一、為了加強對敵經濟鬥爭,減輕人民負擔,管制煙土出口,爭取必需品的收入,特根據冀魯豫邊區政府稅收原則暨本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二、於本縣中心集市設立煙土總行,統一管理煙土行之經營與稅收事宜。 1、進行煙土經營之行戶(以下簡稱行戶),須按期向煙土總行呈請登記交納營業稅,領取營業許可證,在煙土總行監督與管理下進行營業。 2、煙土總行將根據實際情形在其他集市設置分行或集市管理員,分別負責各集市煙土稅收與營業管理事宜。 3、煙土總行得根據集市交易情形,規定一定行戶額數,超過規定額數時,由縣政府在呈請行戶中指定之,其餘可作為候補行戶。 4、合法經營之煙土行戶,可取得下列收入: (一) 介紹成交,可按買賣各給三分紅利。 (二) 可按代收煙土稅總收入百分之十作為酬金。 5、總行得考核各行戶營業收稅及執行法令之情形,予以適當獎懲,必要時並可撤消其營業權限,由其他候補行戶的補之。 三、買賣煙土之商民必須將稅款向總行或合法營業之行戶進行交納,方准出口。 1、購買煙土人須首先向煙土總行或其代辦機關舉行登記,並取得許可證始得購買煙土。 2、購買煙土后,即由經手交貨之行戶收納煙土稅後始准出口。 3、不經買賣,而系直接出口之煙土,應先到納稅機關繳納稅款領取稅單,始准出口。 四、稅率 1、煙土稅率暫定徵收按售價百分之十五徵收之。 2、購買煙土人如以銀元黃金購煙土者,按百分之五徵收,但只准在總行或其指定機關換兌。 五、罰則: 1、煙土行戶買賣煙土后,低報煙土價格因而漏稅者,查獲后,除補稅納款外,處以應繳稅款二倍之罰金。 2、購買煙土人,於購買后,實行走私漏稅者,查獲后除補稅外,另處相當於納稅額二倍之罰金。不經買賣關係走私漏稅者,其處罰適用於購貨走私辦法。 3、通過非法行戶(即未領取營業許可證之行戶)買賣煙土,查獲后,賣主處相當於煙土售價十分之一的罰金,買主除照章納稅外,處相當於煙土購價十分之四的罰金,非法行戶,依情節輕重,處五千元到兩萬元的罰金。 4、不經煙土行戶,私人買賣煙土者,查獲后賣主處相當於煙土售價十分之一的罰金,買主除照章補稅外,處相當於煙土購價十分之五的罰金。 六、提成: 1、緝私人員及脫離生產之其他工作人員,查獲漏稅或私行買賣煙土者,應按所得罰金百分之十獎勵查獲人;但每人每次不超過一千元。 2、商民行戶群眾發現有漏稅或私行買賣煙土事項者,有向煙土總行報告之權,因報告而查獲者,以所得罰金百分之二十作為提獎。 3、處罰權限屬於縣政府或煙土總行,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個人不得自行處罰。 七、本辦法經水東辦事處批准后公布施行。 (錄自中共印發之油印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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