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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八路軍南泥灣種罌粟”
送交者: W2S 2010年04月21日13:05:28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至今關於“八路軍南泥灣種罌粟”, 能夠拿出來的證據看來只有下面幾個:

    1.《延安日記》
    2.《謝覺哉日記》
    3. “淮太西縣煙土稅徵收與管理暫行辦法”
    4. 張思德死於燒大煙的窯洞

   還有一些其它象“老紅軍”等是輪子們的手法, 不值得一駁.

下面就分析“淮太西縣煙土稅徵收與管理暫行辦法”.

    這個“辦法”是“民國三十四年七月(1945.7)頒布”,而1944年秋八路軍才真正控制這個地區, 也就是說八路軍剛控制這個地區就開始種罌粟.  淮太西縣所處冀魯豫邊區, 冀魯豫邊區在1939年就制定嚴禁種罌粟的命令. 也就是說八路軍一面嚴禁種罌粟, 一面又公開鼓勵種罌粟. 八路軍這些人真夠弱智的.

    罰款: 在當時一般使用"科". 例如科五千元. 而使用"處五千元罰金", 是後來的東東.

     罰則:  如果我沒有記錯, 這個詞是從上個世紀80年代開始針對稅務方面的的詞彙.

 

淮太西縣煙土稅徵收與管理暫行辦法

民國三十四年七月日頒布

(作者按:「淮太西」縣系河南之淮陽、太康、西華三縣之一部劃編而成,隸屬於冀魯豫邊區第六專區,該專區又稱水東專區,因地處新黃河以東。本辦法第七條所稱水東辦事處,即指此而言。)

一、為了加強對敵經濟鬥爭,減輕人民負擔,管制煙土出口,爭取必需品的收入,特根據冀魯豫邊區政府稅收原則暨本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二、於本縣中心集市設立煙土總行,統一管理煙土行之經營與稅收事宜。

1、進行煙土經營之行戶(以下簡稱行戶),須按期向煙土總行呈請登記交納營業稅,領取營業許可證,在煙土總行監督與管理下進行營業。

2、煙土總行將根據實際情形在其他集市設置分行或集市管理員,分別負責各集市煙土稅收與營業管理事宜。

3、煙土總行得根據集市交易情形,規定一定行戶額數,超過規定額數時,由縣政府在呈請行戶中指定之,其餘可作為候補行戶。

4、合法經營之煙土行戶,可取得下列收入:

(一) 介紹成交,可按買賣各給三分紅利。

(二) 可按代收煙土稅總收入百分之十作為酬金。

5、總行得考核各行戶營業收稅及執行法令之情形,予以適當獎懲,必要時並可撤消其營業權限,由其他候補行戶的補之。

三、買賣煙土之商民必須將稅款向總行或合法營業之行戶進行交納,方准出口。

1、購買煙土人須首先向煙土總行或其代辦機關舉行登記,並取得許可證始得購買煙土。

2、購買煙土後,即由經手交貨之行戶收納煙土稅後始准出口。

3、不經買賣,而系直接出口之煙土,應先到納稅機關繳納稅款領取稅單,始准出口。

四、稅率

1、煙土稅率暫定徵收按售價百分之十五徵收之。 2、購買煙土人如以銀元黃金購煙土者,按百分之五徵收,但只准在總行或其指定機關換兌。

五、罰則:

1、煙土行戶買賣煙土後,低報煙土價格因而漏稅者,查獲後,除補稅納款外,處以應繳稅款二倍之罰金。

2、購買煙土人,於購買後,實行走私漏稅者,查獲後除補稅外,另處相當於納稅額二倍之罰金。不經買賣關係走私漏稅者,其處罰適用於購貨走私辦法。

3、通過非法行戶(即未領取營業許可證之行戶)買賣煙土,查獲後,賣主處相當於煙土售價十分之一的罰金,買主除照章納稅外,處相當於煙土購價十分之四的罰金,非法行戶,依情節輕重,處五千元到兩萬元的罰金。

4、不經煙土行戶,私人買賣煙土者,查獲後賣主處相當於煙土售價十分之一的罰金,買主除照章補稅外,處相當於煙土購價十分之五的罰金。

六、提成:

1、緝私人員及脫離生產之其他工作人員,查獲漏稅或私行買賣煙土者,應按所得罰金百分之十獎勵查獲人;但每人每次不超過一千元。

2、商民行戶群眾發現有漏稅或私行買賣煙土事項者,有向煙土總行報告之權,因報告而查獲者,以所得罰金百分之二十作為提獎。

3、處罰權限屬於縣政府或煙土總行,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個人不得自行處罰。

七、本辦法經水東辦事處批准後公布施行。

(錄自中共印發之油印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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