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嫌抄袭的刘菊花的硕士论文(2002年)亦应既往不咎 已有 648 次阅读 2011-4-16 23:07 |个人分类:学者.学术|系统分类:观点评述|关键词:方舟子 刘菊花 学术打假 学术打假所要注意的,一个是事实,另一个是时限。任何人如果确实有做出了触犯学术共同体已然颁布的学术规范的事,相关学术机构都应当予以必要的和适当的组织处理。(参见拙文:《 学术打假所当注意的时限问题》) 据我所知,直到2004年教育部才出台了《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经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2004年6月21 日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这是相关领域的第一部最具权威性的学术规范,但“试行”二字表明,这尚是一部不成熟的学术规范。(此前,教育部于2002年印发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我早就说过,方舟子的打假属于学术侠客行为,不属于学术组织的学术管理范畴,在此意义上应属于无效打假。这种学术侠客行为范畴的打假所造成的效果到底怎样,现在是越来越明朗了:学术界的无政府主义打假行为开始泛滥起来,由此导致打假者与造假者之间的混战。这种混战状态最终将以不了而了之收场,方舟子的打假以及相似的打假方式迟早要以失败告终。学术打假必要有依法成立的权威性学术组织来主持才具有合法性,并在有了明确的而且是被公布了的学术规范的前提下来进行学术打假才具有合理性。(参见拙文:《 方舟子的打假行为是一种无政府的学术侠客行为 》,《 是我的文章是笑话还是指靠方舟子打假来维持中国学术秩序是笑话? 》) [14]jihua0a 2011-4-17 12:35 [4]anonymity 2011-4-16 2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