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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腐败教授为黑势力站台:对涉嫌抄袭的刘菊花应既往不咎
送交者: Tse 2011年04月17日09:58:01 于 [史地人物] 发送悄悄话
又一腐败教授为黑势力站台:对涉嫌抄袭的刘菊花应既往不咎
送交者: Tse 2011年04月17日09:57:13 于 [茗香茶语] 发送悄悄话

对涉嫌抄袭的刘菊花的硕士论文(2002年)亦应既往不咎

已有 648 次阅读 2011-4-16 23:07 |个人分类:学者.学术|系统分类:观点评述|关键词:方舟子 刘菊花 学术打假

读了王鸿飞的文章《为刘菊花的硕士论文涉嫌抄袭说句公道话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176&do=blog&id=433486),我也有几句话要讲,至于公道与否就不是说话者自我定义的了。
 
学术打假所要注意的,一个是事实,另一个是时限。任何人如果确实有做出了触犯学术共同体已然颁布的学术规范的事,相关学术机构都应当予以必要的和适当的组织处理。(参见拙文:《学术打假所当注意的时限问题》)
 
据我所知,直到2004年教育部才出台了《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经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2004年6月21 日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这是相关领域的第一部最具权威性的学术规范,但“试行”二字表明,这尚是一部不成熟的学术规范。(此前,教育部于2002年印发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因此,我曾经主张对于朱学勤的陈年旧事应采取既往不咎的处理方式,现在对于2002年刘菊花的硕士论文,我也主张采取同样的处理方式:既往不咎。(参见拙文:《当以“既往不咎”的原则来处理朱学勤的陈年旧事及同类情况》)
 
我早就说过,方舟子的打假属于学术侠客行为,不属于学术组织的学术管理范畴,在此意义上应属于无效打假。这种学术侠客行为范畴的打假所造成的效果到底怎样,现在是越来越明朗了:学术界的无政府主义打假行为开始泛滥起来,由此导致打假者与造假者之间的混战。这种混战状态最终将以不了而了之收场,方舟子的打假以及相似的打假方式迟早要以失败告终。学术打假必要有依法成立的权威性学术组织来主持才具有合法性,并在有了明确的而且是被公布了的学术规范的前提下来进行学术打假才具有合理性。(参见拙文:《方舟子的打假行为是一种无政府的学术侠客行为 》,《是我的文章是笑话还是指靠方舟子打假来维持中国学术秩序是笑话? 》)
 
[24]周可真  2011-4-17 21:49
一并回答23和以下诸网友:
我们究竟为什么要反腐、打假?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以便我们人人能有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所以,反腐、打假都不是目的,目的是为了我们大家生活得安定从而能有快乐。既然如此,为什么非得让法律上不必付出代价的人付出代价呢?我从来不认为如果依法必须付出代价的却不必付出代价,但我坚持法律就是法律,道德就是道德。依我的理解,法律应当包括行政法,所以我主张把道德谴责与行政处分(行政法规惩罚)和法律处罚(刑法惩罚)区分开来。
举报[23]anonymity  2011-4-17 17:44
在肖传国事件出来后,原来并不活跃的刘菊花,在一个月内三次采访报道工信部部长。而我们知道,网络舆论、“民意”,是受工信部控制的。

事实是,揭露方舟子的众多文章、众多网友,被网络封杀,不给理由。亦明的博客,新浪网等主要网络一再无理由删除封杀。为什么?
举报[22]anonymity  2011-4-17 17:23
方舟子自称有“对真相有洁癖”、“眼睛里揉不得砂子”,那么,要反驳他,把刘菊花论文抄袭的事揭露出来,就显得很有意义。

自己妻子的抄袭,他承认不承认、如何对待,这就能让大家看清方舟子,是不是像他自已宣称的那样。
举报[21]孔向阳  2011-4-17 17:20
抄与没抄,这是事实。

认定与不认定,谁都有把尺。

咎与不咎,是学术主管部门执行的事。

如果主管部门说,既往不咎,其实是一种咎。

周先生,无需人任何说辞。
举报[20]anonymity  2011-4-17 17:19
[您说我是东郭先生倒不要紧,但当您这样说时,却把人家刘菊花说成是一条中山狼了,这可是对刘的狠毒的骂人话啊!您自己觉得这样骂人家妥当吗?]

网上有个评论,我觉得说得有道理:

《庇护刘菊花者不妨思考一下:为什么司马南等人的夫人没遭揭短?》
在几大“恶人”中,为何唯独方舟子的老婆刘菊花享受大家奚落、嘲讽和揭短的待遇?
http://www.rainbowplan.org/bbs/topic.php?topic=151618&select=&forum=1

刘菊花是方氏集团的鼓吹手,借助新华社记者的身份,她的鼓吹影响很坏。“苟活着”、“我们逃吧”、“圣人”、“一等一的全才”……这些,都是出自刘菊花。
举报[19]duke01361  2011-4-17 17:16
用抄袭获取的学位需要撤销
举报[18]jihua0a  2011-4-17 17:00
妥当不妥当,菊花没表态, 不该您操心。。。。 菊花MM吹捧剩人,也没见您这么操心过,比方不群还操心
举报[17]jiulianjushi  2011-4-17 16:44
《弟子规》:人有短,切莫揭,人有私,切莫说,道人善,即是善,人知之,愈思勉,扬人恶,即是恶,疾之甚,祸且作,善相劝,德皆建,过不规,道两亏。
举报[16]duke01361  2011-4-17 16:42
周先生的说辞踏破了我的底线。
博主回复(2011-4-17 16:49)您的底线是什么?
hidden
编辑-->IP: 58.208.137.*   举报[15] 匿名   2011-4-17 15:12
估计博主的论文和书里也抄了不少,建议:一并既往返咎。
博主回复(2011-4-17 16:40)本博主的论文和书里的的确确抄了许许多多古籍资料以及近现代学者的书籍资料,尤其是拙著《顾炎武年谱》绝大部分都是抄来的,只是所抄者必注明来源出处罢了。

[14]jihua0a  2011-4-17 12:35

又来一个东郭先生,科学网的东郭先生很多啊,难怪老百姓经常用砖头伺候
博主回复(2011-4-17 16:47)您说我是东郭先生倒不要紧,但当您这样说时,却把人家刘菊花说成是一条中山狼了,这可是对刘的狠毒的骂人话啊!您自己觉得这样骂人家妥当吗?
hidden
编辑-->IP: 71.190.64.*   举报[13] 匿名   2011-4-17 07:28
方舟子是否对别人也费尔泼赖?
举报[12]沈海军  2011-4-17 07:24
周老师说得对。
博主回复(2011-4-17 16:58)区分学德与学规、缺学德与违学规是必要的,更要把学术个人的道义行为与学术组织的管理行为区分开来,否则混为一谈,胡弄一气,就都乱套了。如今挺方者与反方者之间已经是乱作一团了,如此搞下去,中国学术界将不知乱成何种模样和乱到何等程度也!
举报[11]nm  2011-4-17 03:09
有污点的人,也可以做警察;做贼的人,也完全有资格喊捉贼,做“侠客”。但这应该是在他们的污点和贼的身份,得到调查、处理乃至惩罚之后。
举报[10]nm  2011-4-17 03:06
[1]caoyuanzhiye1  2011-4-16 23:11
    "方舟子的打假属于学术侠客行为,不属于学术组织的学术管理范畴,在此意义上应属于无效打假",好对.实际上有效,是见义勇为,是否有选择性或偏差又当别论.
---------------------
该对事实的真相有点洁癖吧,所谓“实际上有效,是见义勇为”的结论,是根据哪些事实而统计得出的,何以见得不是见不义勇为?方舟子并不搞科研,只是学术界外的普通群众,有哪些第三方统计,可证明他的所谓“学术打假”,不是蓄意打真,而只是有偏差而已?文革里群众给学术权威贴大字报,也是见义勇为、只是偏差吗?比如对魏于全、邱小庆、肖传国,比如汉芯案中的偷别人成就?方舟子自称十年学术打假,每两三天就打一个。难道学术的易度,还远超宋祖德的八卦?
举报[9]hangzhou  2011-4-17 02:03
有污点的人,也可以做警察。:)
博主回复(2011-4-17 17:00)警察是官方的,有组织的。方本来就不是什么“警察”!
举报[8]anonymity  2011-4-17 01:48
[我是主张以学术共同体或依法成立的权威性学术组织所制订的学术行为规范作为标准,并由这种学术组织根据这种学术标准来进行学术管理意义上的学术打假的。]

赞同。比如对待朱学勤,现有的合法的学术组织,有权判定他是否抄袭。如果觉得不公平,可以对这个组织质疑。

“既往不咎”是个可行的解决办法,但,现在它还没有成为标准,要不然,朱学勤的事儿就不用调查了,直接既往不咎就是了。以时间划线,现在还是您自己的建议,不是通行的标准。

[而方舟子倒是以自己心目中的学术标准并根据这种标准来进行属于个人的道义行为而非属于学术组织的管理行为的打假的。我与方的立场和主张有质的差异。]

您一定和方有质的不同。
首先,您提出的标准,是要适用于所有人。
而方舟子自己的“标准”:
1、一会儿说一个样,自己就不统一;
2、网开一面,甚至可以说,网只向特定的对手身上撒,以“打假”为名,行打击报复之私。当然,他的所作所为,可能还有更深的私心,现在也没有揭露出来,就先不说了。


现在的问题是,方舟子自己都不承认造假、抄袭、剽窃,您先就“既往不咎”了。您当东郭先生,不咎了,书也不要了,书口袋藏狼了,把猎人骗走了,再把狼放了。那狼说饿了,就要吃你了,到时候,会有农夫来救命吗?
博主回复(2011-4-17 16:59)您说我是东郭先生倒不要紧,但当您这样说时,却把人家刘菊花说成是一条中山狼了,这可是对刘的狠毒的骂人话啊!您自己觉得这样骂人家妥当吗?
举报[7]anonymity  2011-4-17 00:13
[anonymity  2011-4-16 23:25
    生生地把“侠客”这个好词给糟蹋了
    博主回复(2011-4-16 23:34):“侠客”这个词仅仅在传统文化环境是个好词,但在现代法治社会里却未必是个好词啊!现代法治社会处处都得讲依法行事,过去的那种“侠客行为”就有目无政府和法律之嫌了。 ]

这个话题有意思,回一下:

侠客者,客也。撂现在,也是个好词。客为敬,叫一个客字,总还是个尊称。差一等的,叫“江湖气”。

博主用自己的标准,衡量了一下,觉得都可以放过。方舟子用自己的标准衡量了一下,觉得别人都不能放过,他自己、他自己的妻子的抄袭放不放过,他没敢说。不说大家也看得明白,他嘴硬是没用的。

用王鸿飞的标准,国内的,基本上都不够格,一个也不放过。

博主您自己、方舟子、王鸿飞,这三个人,都是用自己的标准,衡量评判他人。那么,千人千面,万人万心。都用自己的标准,这世界不就乱套了?

方舟子“打假”这么多年,现在曝出来他自己的抄袭问题还是小事。更严重的是:方舟子把公认的标准给搅乱了,“打假”到最后,把真假的标准都弄没了。这几天您就看吧,科学网上这帮大牛们,被方舟子搅的,抄不抄都弄不清楚了,还有能力教学生搞科研?

所谓乱世出英雄、混水好摸鱼。方舟子如果是故意这么做,他是居心险恶。方舟子如果是无意这么做却造成了眼下的结果,那他是害群之马。(又糟蹋了马这个可爱动物,对不起了)
博主回复(2011-4-17 01:19)“博主您自己、方舟子、王鸿飞,这三个人,都是用自己的标准,衡量评判他人。那么,千人千面,万人万心。都用自己的标准,这世界不就乱套了?”——这从何说起呢?我是主张以学术共同体或依法成立的权威性学术组织所制订的学术行为规范作为标准,并由这种学术组织根据这种学术标准来进行学术管理意义上的学术打假的。而方舟子倒是以自己心目中的学术标准并根据这种标准来进行属于个人的道义行为而非属于学术组织的管理行为的打假的。我与方的立场和主张有质的差异。
举报[6]yw20002000  2011-4-17 00:06
缺乏社会机制,从学术到各种社会现象都能看到背后的缺陷,政府“太累”,应该放手休息一下。
博主回复(2011-4-17 01:25)是的。政府应该推动国内学术共同体的建立与完善,由学术共同体这种非政府组织来进行相对独立于政府管理而实属于社会治理范畴的学术管理,对政府而言这种学术管理是属于非政府组织的自治行为。
举报[5]zhangshufeng  2011-4-16 23:33
是啊,她又不比别人抄得更多!
[4]anonymity  2011-4-16 23:25
生生地把“侠客”这个好词给糟蹋了
博主回复(2011-4-16 23:34)“侠客”这个词仅仅在传统文化环境是个好词,但在现代法治社会里却未必是个好词啊!现代法治社会处处都得讲依法行事,过去的那种“侠客行为”就有目无政府和法律之嫌了。
举报[3]侯振宇  2011-4-16 23:19
据我所知,直到2004年教育部才出台了《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经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2004年6月21 日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这是相关领域的第一部最具权威性的学术规范,但“试行”二字表明,这尚是一部不成熟的学术规范。(此前,教育部于2002年印发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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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之前包括您周可真在内大家学术活动中都是自由抄袭、自由剽窃?
至少本人不在其内。
所以我不同意您的观点。
而且即使什么人以此成功豁免其剽窃、抄袭而应该负的责任,也绝对不会改变其剽窃、抄袭的事实!
博主回复(2011-4-16 23:39)无论是朱还是刘或其他做出同类事情的人都要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这是毫无疑问的。我所谓“既往不咎”是指学术机关对相关当事人的某些只应受到社会舆论谴责的行为不采取组织处罚措施,这是现代法治社会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科学管理所必需的。
博主回复(2011-4-16 23:30)在此之前包括您周可真在内大家学术活动中都是自由抄袭、自由剽窃?
——当然不是,在这种情况下各人是按学术道德标准行事,缺德者会抄袭、剽窃,但有德者却不会。然而,学术道德标准是一回事,学术组织的学术行为规范又是另一回事。触犯了学术道德标准的缺德行为只受社会舆论谴责,不必受学术组织的处理和处罚;当且仅当触犯了学术组织的学术行为规范时,这种行为才既缺学德又违学规,从而才应该既受社会舆论谴责,又当受学术组织的处理和处罚。
举报[2]hongfei  2011-4-16 23:13
老周,您不讲哲学的时候还是很可爱的。
博主回复(2011-4-16 23:24)讲哲学的时候还是很可讨厌的
举报[1]caoyuanzhiye1  2011-4-16 23:11
"方舟子的打假属于学术侠客行为,不属于学术组织的学术管理范畴,在此意义上应属于无效打假",好对.实际上有效,是见义勇为,是否有选择性或偏差又当别论.
博主回复(2011-4-16 23:23)方舟子在学术领域的见义勇为是属于个人的道德行为,但不是属于学术组织的管理行为,仅仅在维系学术道德、坚持学术正义的意义上才有一定价值,但对学术管理、维系社会的学术秩序则没有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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