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涉嫌抄襲的劉菊花的碩士論文(2002年)亦應既往不咎 已有 648 次閱讀 2011-4-16 23:07 |個人分類:學者.學術|系統分類:觀點評述|關鍵詞:方舟子 劉菊花 學術打假 學術打假所要注意的,一個是事實,另一個是時限。任何人如果確實有做出了觸犯學術共同體已然頒布的學術規範的事,相關學術機構都應當予以必要的和適當的組織處理。(參見拙文:《 學術打假所當注意的時限問題》) 據我所知,直到2004年教育部才出台了《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範(試行)》(經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2004年6月21 日第一次全體會議討論通過),這是相關領域的第一部最具權威性的學術規範,但“試行”二字表明,這尚是一部不成熟的學術規範。(此前,教育部於2002年印發了《關於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 我早就說過,方舟子的打假屬於學術俠客行為,不屬於學術組織的學術管理範疇,在此意義上應屬於無效打假。這種學術俠客行為範疇的打假所造成的效果到底怎樣,現在是越來越明朗了:學術界的無政府主義打假行為開始泛濫起來,由此導致打假者與造假者之間的混戰。這種混戰狀態最終將以不了而了之收場,方舟子的打假以及相似的打假方式遲早要以失敗告終。學術打假必要有依法成立的權威性學術組織來主持才具有合法性,並在有了明確的而且是被公布了的學術規範的前提下來進行學術打假才具有合理性。(參見拙文:《 方舟子的打假行為是一種無政府的學術俠客行為 》,《 是我的文章是笑話還是指靠方舟子打假來維持中國學術秩序是笑話? 》) [14]jihua0a 2011-4-17 12:35 [4]anonymity 2011-4-16 2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