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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腐敗教授為黑勢力站台:對涉嫌抄襲的劉菊花應既往不咎
送交者: Tse 2011年04月17日09:58:01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又一腐敗教授為黑勢力站台:對涉嫌抄襲的劉菊花應既往不咎
送交者: Tse 2011年04月17日09:57:13 於 [茗香茶語] 發送悄悄話

對涉嫌抄襲的劉菊花的碩士論文(2002年)亦應既往不咎

已有 648 次閱讀 2011-4-16 23:07 |個人分類:學者.學術|系統分類:觀點評述|關鍵詞:方舟子 劉菊花 學術打假

讀了王鴻飛的文章《為劉菊花的碩士論文涉嫌抄襲說句公道話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176&do=blog&id=433486),我也有幾句話要講,至於公道與否就不是說話者自我定義的了。
 
學術打假所要注意的,一個是事實,另一個是時限。任何人如果確實有做出了觸犯學術共同體已然頒布的學術規範的事,相關學術機構都應當予以必要的和適當的組織處理。(參見拙文:《學術打假所當注意的時限問題》)
 
據我所知,直到2004年教育部才出台了《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範(試行)》(經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2004年6月21 日第一次全體會議討論通過),這是相關領域的第一部最具權威性的學術規範,但“試行”二字表明,這尚是一部不成熟的學術規範。(此前,教育部於2002年印發了《關於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
 
因此,我曾經主張對於朱學勤的陳年舊事應採取既往不咎的處理方式,現在對於2002年劉菊花的碩士論文,我也主張採取同樣的處理方式:既往不咎。(參見拙文:《當以“既往不咎”的原則來處理朱學勤的陳年舊事及同類情況》)
 
我早就說過,方舟子的打假屬於學術俠客行為,不屬於學術組織的學術管理範疇,在此意義上應屬於無效打假。這種學術俠客行為範疇的打假所造成的效果到底怎樣,現在是越來越明朗了:學術界的無政府主義打假行為開始泛濫起來,由此導致打假者與造假者之間的混戰。這種混戰狀態最終將以不了而了之收場,方舟子的打假以及相似的打假方式遲早要以失敗告終。學術打假必要有依法成立的權威性學術組織來主持才具有合法性,並在有了明確的而且是被公布了的學術規範的前提下來進行學術打假才具有合理性。(參見拙文:《方舟子的打假行為是一種無政府的學術俠客行為 》,《是我的文章是笑話還是指靠方舟子打假來維持中國學術秩序是笑話? 》)
 
[24]周可真  2011-4-17 21:49
一併回答23和以下諸網友:
我們究竟為什麼要反腐、打假?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以便我們人人能有一個安定的生活環境。所以,反腐、打假都不是目的,目的是為了我們大家生活得安定從而能有快樂。既然如此,為什麼非得讓法律上不必付出代價的人付出代價呢?我從來不認為如果依法必須付出代價的卻不必付出代價,但我堅持法律就是法律,道德就是道德。依我的理解,法律應當包括行政法,所以我主張把道德譴責與行政處分(行政法規懲罰)和法律處罰(刑法懲罰)區分開來。
舉報[23]anonymity  2011-4-17 17:44
在肖傳國事件出來後,原來並不活躍的劉菊花,在一個月內三次採訪報道工信部部長。而我們知道,網絡輿論、“民意”,是受工信部控制的。

事實是,揭露方舟子的眾多文章、眾多網友,被網絡封殺,不給理由。亦明的博客,新浪網等主要網絡一再無理由刪除封殺。為什麼?
舉報[22]anonymity  2011-4-17 17:23
方舟子自稱有“對真相有潔癖”、“眼睛裡揉不得砂子”,那麼,要反駁他,把劉菊花論文抄襲的事揭露出來,就顯得很有意義。

自己妻子的抄襲,他承認不承認、如何對待,這就能讓大家看清方舟子,是不是像他自已宣稱的那樣。
舉報[21]孔向陽  2011-4-17 17:20
抄與沒抄,這是事實。

認定與不認定,誰都有把尺。

咎與不咎,是學術主管部門執行的事。

如果主管部門說,既往不咎,其實是一種咎。

周先生,無需人任何說辭。
舉報[20]anonymity  2011-4-17 17:19
[您說我是東郭先生倒不要緊,但當您這樣說時,卻把人家劉菊花說成是一條中山狼了,這可是對劉的狠毒的罵人話啊!您自己覺得這樣罵人家妥當嗎?]

網上有個評論,我覺得說得有道理:

《庇護劉菊花者不妨思考一下:為什麼司馬南等人的夫人沒遭揭短?》
在幾大“惡人”中,為何唯獨方舟子的老婆劉菊花享受大家奚落、嘲諷和揭短的待遇?
http://www.rainbowplan.org/bbs/topic.php?topic=151618&select=&forum=1

劉菊花是方氏集團的鼓吹手,藉助新華社記者的身份,她的鼓吹影響很壞。“苟活着”、“我們逃吧”、“聖人”、“一等一的全才”……這些,都是出自劉菊花。
舉報[19]duke01361  2011-4-17 17:16
用抄襲獲取的學位需要撤銷
舉報[18]jihua0a  2011-4-17 17:00
妥當不妥當,菊花沒表態, 不該您操心。。。。 菊花MM吹捧剩人,也沒見您這麼操心過,比方不群還操心
舉報[17]jiulianjushi  2011-4-17 16:44
《弟子規》:人有短,切莫揭,人有私,切莫說,道人善,即是善,人知之,愈思勉,揚人惡,即是惡,疾之甚,禍且作,善相勸,德皆建,過不規,道兩虧。
舉報[16]duke01361  2011-4-17 16:42
周先生的說辭踏破了我的底線。
博主回復(2011-4-17 16:49)您的底線是什麼?
hidden
編輯-->IP: 58.208.137.*   舉報[15] 匿名   2011-4-17 15:12
估計博主的論文和書裡也抄了不少,建議:一併既往返咎。
博主回復(2011-4-17 16:40)本博主的論文和書裡的的確確抄了許許多多古籍資料以及近現代學者的書籍資料,尤其是拙著《顧炎武年譜》絕大部分都是抄來的,只是所抄者必註明來源出處罷了。

[14]jihua0a  2011-4-17 12:35

又來一個東郭先生,科學網的東郭先生很多啊,難怪老百姓經常用磚頭伺候
博主回復(2011-4-17 16:47)您說我是東郭先生倒不要緊,但當您這樣說時,卻把人家劉菊花說成是一條中山狼了,這可是對劉的狠毒的罵人話啊!您自己覺得這樣罵人家妥當嗎?
hidden
編輯-->IP: 71.190.64.*   舉報[13] 匿名   2011-4-17 07:28
方舟子是否對別人也費爾潑賴?
舉報[12]沈海軍  2011-4-17 07:24
周老師說得對。
博主回復(2011-4-17 16:58)區分學德與學規、缺學德與違學規是必要的,更要把學術個人的道義行為與學術組織的管理行為區分開來,否則混為一談,胡弄一氣,就都亂套了。如今挺方者與反方者之間已經是亂作一團了,如此搞下去,中國學術界將不知亂成何種模樣和亂到何等程度也!
舉報[11]nm  2011-4-17 03:09
有污點的人,也可以做警察;做賊的人,也完全有資格喊捉賊,做“俠客”。但這應該是在他們的污點和賊的身份,得到調查、處理乃至懲罰之後。
舉報[10]nm  2011-4-17 03:06
[1]caoyuanzhiye1  2011-4-16 23:11
    "方舟子的打假屬於學術俠客行為,不屬於學術組織的學術管理範疇,在此意義上應屬於無效打假",好對.實際上有效,是見義勇為,是否有選擇性或偏差又當別論.
---------------------
該對事實的真相有點潔癖吧,所謂“實際上有效,是見義勇為”的結論,是根據哪些事實而統計得出的,何以見得不是見不義勇為?方舟子並不搞科研,只是學術界外的普通群眾,有哪些第三方統計,可證明他的所謂“學術打假”,不是蓄意打真,而只是有偏差而已?文革里群眾給學術權威貼大字報,也是見義勇為、只是偏差嗎?比如對魏於全、邱小慶、肖傳國,比如漢芯案中的偷別人成就?方舟子自稱十年學術打假,每兩三天就打一個。難道學術的易度,還遠超宋祖德的八卦?
舉報[9]hangzhou  2011-4-17 02:03
有污點的人,也可以做警察。:)
博主回復(2011-4-17 17:00)警察是官方的,有組織的。方本來就不是什麼“警察”!
舉報[8]anonymity  2011-4-17 01:48
[我是主張以學術共同體或依法成立的權威性學術組織所制訂的學術行為規範作為標準,並由這種學術組織根據這種學術標準來進行學術管理意義上的學術打假的。]

贊同。比如對待朱學勤,現有的合法的學術組織,有權判定他是否抄襲。如果覺得不公平,可以對這個組織質疑。

“既往不咎”是個可行的解決辦法,但,現在它還沒有成為標準,要不然,朱學勤的事兒就不用調查了,直接既往不咎就是了。以時間劃線,現在還是您自己的建議,不是通行的標準。

[而方舟子倒是以自己心目中的學術標準並根據這種標準來進行屬於個人的道義行為而非屬於學術組織的管理行為的打假的。我與方的立場和主張有質的差異。]

您一定和方有質的不同。
首先,您提出的標準,是要適用於所有人。
而方舟子自己的“標準”:
1、一會兒說一個樣,自己就不統一;
2、網開一面,甚至可以說,網只向特定的對手身上撒,以“打假”為名,行打擊報復之私。當然,他的所作所為,可能還有更深的私心,現在也沒有揭露出來,就先不說了。


現在的問題是,方舟子自己都不承認造假、抄襲、剽竊,您先就“既往不咎”了。您當東郭先生,不咎了,書也不要了,書口袋藏狼了,把獵人騙走了,再把狼放了。那狼說餓了,就要吃你了,到時候,會有農夫來救命嗎?
博主回復(2011-4-17 16:59)您說我是東郭先生倒不要緊,但當您這樣說時,卻把人家劉菊花說成是一條中山狼了,這可是對劉的狠毒的罵人話啊!您自己覺得這樣罵人家妥當嗎?
舉報[7]anonymity  2011-4-17 00:13
[anonymity  2011-4-16 23:25
    生生地把“俠客”這個好詞給糟蹋了
    博主回復(2011-4-16 23:34):“俠客”這個詞僅僅在傳統文化環境是個好詞,但在現代法治社會裡卻未必是個好詞啊!現代法治社會處處都得講依法行事,過去的那種“俠客行為”就有目無政府和法律之嫌了。 ]

這個話題有意思,回一下:

俠客者,客也。撂現在,也是個好詞。客為敬,叫一個客字,總還是個尊稱。差一等的,叫“江湖氣”。

博主用自己的標準,衡量了一下,覺得都可以放過。方舟子用自己的標準衡量了一下,覺得別人都不能放過,他自己、他自己的妻子的抄襲放不放過,他沒敢說。不說大家也看得明白,他嘴硬是沒用的。

用王鴻飛的標準,國內的,基本上都不夠格,一個也不放過。

博主您自己、方舟子、王鴻飛,這三個人,都是用自己的標準,衡量評判他人。那麼,千人千面,萬人萬心。都用自己的標準,這世界不就亂套了?

方舟子“打假”這麼多年,現在曝出來他自己的抄襲問題還是小事。更嚴重的是:方舟子把公認的標準給攪亂了,“打假”到最後,把真假的標準都弄沒了。這幾天您就看吧,科學網上這幫大牛們,被方舟子攪的,抄不抄都弄不清楚了,還有能力教學生搞科研?

所謂亂世出英雄、混水好摸魚。方舟子如果是故意這麼做,他是居心險惡。方舟子如果是無意這麼做卻造成了眼下的結果,那他是害群之馬。(又糟蹋了馬這個可愛動物,對不起了)
博主回復(2011-4-17 01:19)“博主您自己、方舟子、王鴻飛,這三個人,都是用自己的標準,衡量評判他人。那麼,千人千面,萬人萬心。都用自己的標準,這世界不就亂套了?”——這從何說起呢?我是主張以學術共同體或依法成立的權威性學術組織所制訂的學術行為規範作為標準,並由這種學術組織根據這種學術標準來進行學術管理意義上的學術打假的。而方舟子倒是以自己心目中的學術標準並根據這種標準來進行屬於個人的道義行為而非屬於學術組織的管理行為的打假的。我與方的立場和主張有質的差異。
舉報[6]yw20002000  2011-4-17 00:06
缺乏社會機制,從學術到各種社會現象都能看到背後的缺陷,政府“太累”,應該放手休息一下。
博主回復(2011-4-17 01:25)是的。政府應該推動國內學術共同體的建立與完善,由學術共同體這種非政府組織來進行相對獨立於政府管理而實屬於社會治理範疇的學術管理,對政府而言這種學術管理是屬於非政府組織的自治行為。
舉報[5]zhangshufeng  2011-4-16 23:33
是啊,她又不比別人抄得更多!
[4]anonymity  2011-4-16 23:25
生生地把“俠客”這個好詞給糟蹋了
博主回復(2011-4-16 23:34)“俠客”這個詞僅僅在傳統文化環境是個好詞,但在現代法治社會裡卻未必是個好詞啊!現代法治社會處處都得講依法行事,過去的那種“俠客行為”就有目無政府和法律之嫌了。
舉報[3]侯振宇  2011-4-16 23:19
據我所知,直到2004年教育部才出台了《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範(試行)》(經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2004年6月21 日第一次全體會議討論通過),這是相關領域的第一部最具權威性的學術規範,但“試行”二字表明,這尚是一部不成熟的學術規範。(此前,教育部於2002年印發了《關於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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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之前包括您周可真在內大家學術活動中都是自由抄襲、自由剽竊?
至少本人不在其內。
所以我不同意您的觀點。
而且即使什麼人以此成功豁免其剽竊、抄襲而應該負的責任,也絕對不會改變其剽竊、抄襲的事實!
博主回復(2011-4-16 23:39)無論是朱還是劉或其他做出同類事情的人都要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這是毫無疑問的。我所謂“既往不咎”是指學術機關對相關當事人的某些只應受到社會輿論譴責的行為不採取組織處罰措施,這是現代法治社會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科學管理所必需的。
博主回復(2011-4-16 23:30)在此之前包括您周可真在內大家學術活動中都是自由抄襲、自由剽竊?
——當然不是,在這種情況下各人是按學術道德標準行事,缺德者會抄襲、剽竊,但有德者卻不會。然而,學術道德標準是一回事,學術組織的學術行為規範又是另一回事。觸犯了學術道德標準的缺德行為只受社會輿論譴責,不必受學術組織的處理和處罰;當且僅當觸犯了學術組織的學術行為規範時,這種行為才既缺學德又違學規,從而才應該既受社會輿論譴責,又當受學術組織的處理和處罰。
舉報[2]hongfei  2011-4-16 23:13
老周,您不講哲學的時候還是很可愛的。
博主回復(2011-4-16 23:24)講哲學的時候還是很可討厭的
舉報[1]caoyuanzhiye1  2011-4-16 23:11
"方舟子的打假屬於學術俠客行為,不屬於學術組織的學術管理範疇,在此意義上應屬於無效打假",好對.實際上有效,是見義勇為,是否有選擇性或偏差又當別論.
博主回復(2011-4-16 23:23)方舟子在學術領域的見義勇為是屬於個人的道德行為,但不是屬於學術組織的管理行為,僅僅在維繫學術道德、堅持學術正義的意義上才有一定價值,但對學術管理、維繫社會的學術秩序則沒有實際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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