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殺害戴鵬的湯忠雲拒捕殞命之後的風波 |
| 送交者: 高伐林 2011年06月02日18:38:15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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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高按:“文革”爆發雖然過去40來年,結束才30多年,但不少人對“文革”只有一個籠統朦朧的印象,許多人將“文革”初期的紅衛兵與後來的“造反派”混為一談,不少老先生在文章說“文革”如何遭到“造反派”的迫害,但具體問一下,卻是在1966年8月,那時“造反派”還根本未曾誕生呢,打砸搶的是以紅色血統自詡的“紅衛兵”。
某種程度上,這也要怪“造反派”自身,他們在給自己的組織命名時,往往也跳不出毛澤東的語言系統,於是往往也會叫“紅衛兵”——在前面加幾個字以示區別,什麼“毛澤東思想紅衛兵”“八一八紅衛兵”;或者在後面加幾個字:“紅衛兵造反兵團”之類;尤其是學生。 “文革”絕非像有的人所想象的,十年是“造反派”掌權為所欲為的天堂。實際上,全國各省、市、區,像上海那樣,幾個造反派頭頭能穩居上海市革委會內,發號施令,直到1976年隨“四人幫”垮台而垮台的,實屬鳳毛麟角。多數地方的造反派,先是受壓,後來在中央(當時的中央,主要就通過中央文革)表態支持下翻身,但真正風光的日子,大概就是一年左右;隨後便正如毛澤東所說“是小將們犯錯誤的時候了”“走向反面”,於是又是陷入無休無止的拘禁、隔離、交代…… 北京、上海的“文革”,相對來說對陣壁壘分明,脈絡主線也比較清晰,但是像武漢的“文革”,遠為混沌複雜,除了保守派和造反派交鋒的幾次大反覆,競相爭取中央、解放軍撐腰,占了上風便將對方打成“反革命”;“720”事件保守派崩潰之後,很快造反派內部的激進派和穩健派就分裂了,內戰打得不亦樂乎……許多人的命運也就載沉載浮,大起大落。 以上這些,就是我們理解這個“活埋戴鵬案件”始末的背景——或許這個案件,更應該稱為“活埋戴鵬-槍殺湯忠雲案件”。 中共武漢市委大院內活埋戴鵬案件始末(2) 商欣仁、彭祖龍,選自《六渡橋的黃昏》書稿第25章 (續前)“720”事件,聲勢很大,毛澤東、周恩來在東湖幕後親自處理(後來說是“四人幫”、林彪搞的,完全是胡說八道,現在這些文件已全部解密)。 “720”事件後,涉案人員中責任不大的都投案自首,“公安聯司”經向軍方詳述戴鵬案件經過後,經軍方同意立案。 但案件有二主要犯罪份子在逃,一個是湯忠雲,另一個是陳昌錄,後經“百萬雄師”內部人員自己配合,告知湯忠雲隱藏處。1967年8月10日,武漢警方即派王振友、張柏林二人喬裝漁民,在漢陽湯家湖,抓捕湯忠雲,其中一人俯首就擒,但湯忠雲身為“百萬雄師”作戰部副部長,自有與眾不同的膽量。他在武漢血案中,身負命案幾十條,自知被抓住後決無活命,不肯就範,動手搶奪公安人員手槍,並當場脫逃,後被來援的鐵路公安處偵察隊長劉祖清一槍打傷,警方將其送到武漢市一醫院搶救,但因傷勢太重,搶救無效死亡。 此事,經請示武漢警備區,警備區認為涉案人員全部被捕,就一人死亡,此案即可提請檢察院公訴,法院判決,公安結案。 此時,檢察院、法院都由內部的造反派組織“政法尖兵”控制,因此此案很快判決:×××有期徒刑十年,×××有期徒刑七年。 其它涉案人員全部釋放。 四、暗無天日 “720”事件後,武漢造反派不爭氣,驕兵必敗,以“百萬雄師”擁有武器,怕其反抗為由,開始搶奪人武部槍枝,後發展到到處搶槍、批鬥保皇派的頭頭和普通群眾。此時,毛澤東對造反派這些行動也傷透了心,1968年9月,毛在北京接見五大學生領袖(蒯大富、韓愛晶、王大斌、聶元梓、譚厚蘭),作出重大決定,全國派軍宣隊工宣隊進入學校、工廠、機關。毛說了一句話小將們聽不懂的話:“現在輪到小將們犯錯誤的時候了。” 從1968年8月到1971年9月13日後一年的四年間,造反派被毛澤東整了四年,戴鵬一案就變在這四年中。 1968年6月開始收槍,其後開始“清理階級隊伍”,被毛打得頭昏眼花的“支保”幹部和保守派們開始緩過一口氣來。軍隊主體為農民,他們認定貧下中農、工人階級、紅五類才是好人,而“文革”中進入革委會的造反派中不少出身有問題,過去工作不怎麼樣,造反勝利後又盛氣凌人,當然是該整和該清洗的對象。 “720”後挨整的保皇派們在軍宣隊支持下,漸漸復甦,為了安慰支保幹部和“720”後挨過打的百萬雄師武鬥人員、群眾,軍區從財政中拿出一大批款,要各單位為這些人發“湯藥費”,挨一拳5元,一腳10元,打傷50元……但是對支持造反派而被保皇派批鬥並打傷的人,當然不能享受這一待遇。 那麼,湯忠雲就不是一拳一腳的問題了,他被公安局打死了,要追兇手。另外,×××被判了刑,該怎麼辦呢?當時湯是因為愛黨,同牛鬼蛇神、五類份子作鬥爭才遭遇禍事。各單位在8199部隊軍宣隊的支持下氣焰格外不同,加上“百萬雄師”保皇派的人基本都是紅五類,自然進入“專案組”,造反派們的命已經攥在他們手中,“保皇派”們全部被安排到工宣隊,在校學生們的命運可想而知了。 此時,軍方態度一改,公、檢、法由“武漢公安”保皇派再次掌權,“清理階級隊伍”抓“5.16”“北決楊”“大雜燴”和“反革命”,“一打三反”……經歷四年的清洗、批鬥、抄家,歷史又回到了“四清”運動後期、“文革”初期。 1972年,湯忠雲案翻案,由保皇派“武漢公安”控制的武漢法院、檢察院接辦這一命案,案情被翻了個面——戴鵬如果不死也會判刑。而毛澤東死後(粉碎“四人幫”後),湯忠雲被追認為“烈士”。 湯忠雲案既然翻案,那麼製造這一冤案的人當然就是,當年辦理這一案件的人。 作為公安人員,這算不算職務行為?對劉祖清、王振友和作為後台的走資派彭海如應如何定罪? 就這樣劉祖清、王振友、彭海如三人以“故意殺人罪”被判刑,投入勞改,開除公職,開除黨籍。 五、人物介紹(摘錄) 保皇派陣營 湯忠雲 中共黨員 武漢市漢陽區湯家湖,湯家村人,農民家庭,工作單位,漢口江漢路生資公司職工,百萬雄師作戰副部長,兼雄師支隊隊長,(駐市委大院)。 造反派陣營 彭海如 中共黨員 武漢市公安局13處處長,烈士後代 何家壽 中共黨員 市中級人民法院刑庭庭長 李成偉 中共黨員 市檢察院二處(市十九處)處長 涉案人員: 戴 鵬 共青團員 青島路人民倉庫會計 陳景蓮 共青團員 現漢口家俱商城(戴鵬之妻) 劉祖清 中共黨員 武漢鐵路公安處刑偵大隊隊長 王振友 中共黨員 武漢市公安局刑偵處偵察員 六、編後記 為了弄清此案,筆者(商欣仁、彭祖龍)走訪了大批涉案人員和有關當局辦理此案人員,都說此案難辦,除非,胡錦濤、江澤民點頭。 這些人在“文革”期間介入黨內兩派鬥爭,都對黨、對毛澤東、對人民、對公安工作滿腔熱情,為黨和政府辦了不少疑難案件,立有大功,就因“政治”問題弄得不生不死,實在有些不公平,按理說,他們的案件在“文革”期間是受迫害者,可是毛死後,又以“四人幫”幫派骨幹份子名義,再次受到批鬥,再次入獄,這也未免太不公平,為什麼台上的人永遠是四清工作隊的人,而台下,永遠是被害的弱勢群體呢? 現在,台上人除了升官,還發了財,台下的人,如彭海如,雖是全國刑偵能手,公安局將他安排在市公安學校(現武漢警官學院)守大門,兼向學生講授刑偵技巧,但名義卻不是教師或教授,因為他是勞改犯。 另二人更慘,流落街頭,一個靠街頭補皮鞋為生,一個給人看門,看來,公安人員失業後,一般只能做這二行。 2005年中央有文件要求各地妥善安排好“兩案”(即林彪、四人幫二案)人員的養老生活,湖北省委書記俞振聲親自批准武漢市有53人需解決(其中包括吳焱金,彭祖龍、顧建棠、胡秀娟等),但劉、王問題仍未解決。 據市公安局有關人員介紹,如何落實他們二人養老問題,難度太大,因為他們是勞改人員,要公安局給勞改人員發放“工資”,豈不笑話?所以不好解決,計劃將他們每月595元養老金撥給外單位代發,但又不知道他們什麼時候死,該發放到那一年?所以不好發,再說請別單位發,萬一這單位垮了台,那找誰去要錢?弄不好,又找回來了。另外,有些單位願代發,但需交一筆代勞費,這真叫人為難。 ………… 2006年6月於武漢 附1:毛死前(林彪及四人幫當權時)判決書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市法(75)刑初字第43號 公訴機關:武漢市革命委員會公安局 被告人:劉祖清,男,四十五歲,河南省人,地主出身,學生成份,捕前系武漢鐵路公安分處幹部,佳漢口匯通路64號,現在押。 被告人:王振友,男,四十一歲,江蘇省人,貧農出身,學生成分,捕前系武漢市公安局幹部,現在押。 上列被告人因開槍致死人命一案,業經本院審理終結,現查明: 被告劉祖清、王振友於一九六七年八月二十日非法抓捕不同觀點群眾湯忠雲時,王振友首先秘密進入漢陽予湖,劉祖清等人帶領二十餘人包圍湯子湖。九時許由朱長春將湯誘出後,被告王振友等人持短槍將湯抓住,押送至漢陽十里公社漢橋大隊第八生產隊技術組時,王便要湯放“老實點”。此時,湯見勢不對,即丟下漁具與王扭斗,被告劉、王同夥張伯林馬上對空嗚槍,湯聽到槍響即逃跑,王振友隨後追趕時向湯連射六槍(第五槍瞎火),湯仍繼續向前逃跑。被告劉祖清聞槍聲後,從湯的右後側趕到現場,在距湯約二十餘公尺的田埂高處向湯射擊一槍,湯繼續向前跑約十公尺後倒地,劉趕到湯身邊又擊一槍。造成湯肝臟擦裂傷,胃貫通傷、胰臟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此外,被告劉祖清在“出監治病”期間,還打電話威脅原辦案人員。 綜上所述,被告劉祖清、王振友均系公安人員,非法捕人,隨意開槍致死人命,造成嚴重後果,影響很壞。依法判處被告人劉祖清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一九七一年十月九日起至一九七九年十月八日止)。 判處被告王振友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一九七○年一月十八日起至一九七六年一月十七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次日起,十天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上訴於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蓋章) 一九七五年八月八日 附2:毛澤東死後,劉祖清等以受林彪、“四人幫”迫害,向湖北省高法申請覆核,高法判決“原判決應予維持”。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駁回申訴通知書 [2004]鄂刑監一字第00011號 王振友、劉祖清: 你們為非法拘禁、開槍致死人命一案,對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79年10月作出的市法[79]刑再字第95號刑事判決書不服,分別以“本人作為一名偵察員參與拘捕忠雲的行為是非法的,但本人執行拘捕命令是合法的”;“湯忠雲拒捕搶槍,後撒腳就跑,為將他拘捕歸案,防止他逃跑,才朝他開了一槍,均未打中要害部位,因此本人不應負法律責任”為由向本院提出申訴。 本院經審查,1967年8月20日,你們在原審同案被告人彭海如的指揮下,和朱長春、張柏林等人到武漢市漢陽湯子湖附近,將持與你們不同觀點的湯忠雲非法拘捕。在押解途中,湯欲反抗,張柏林見狀鳴槍警告,湯掉頭就跑,你們持槍一邊追趕一邊向湯忠雲先後射擊子彈數發,致湯忠雲死亡。以上事實清楚,是“正常執行公務,不是非法的”的申訴理由,經查,本案發生在“文革”期間,你們當時雖身為公安人員,但參與了派性鬥爭,並違反國家的法律政策,違背中央領導同志的指示,不辦法律手續,非法拘捕與自己不同觀點的群眾,並造成致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因此你們提出的此點申訴理由不能成立。你們提出的“湯忠雲搶槍拒捕反抗,為了防止他逃跑才開的槍,不是致死湯忠雲的直接兇手”的理由,經查,湯忠雲當時和王振友扭抓在一起,但是否搶槍不能確認,但你們二人先後朝湯忠雲射擊八槍,致死亡的事實確鑿,因此你們二人應當對湯忠雲的死亡共同負責,你們提出的此點申訴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本院認為,你們對該案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申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再審條件,原判決應予維持。 特此通知。 (公章) 2004年6月1日 附: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市法(79)刑初字第95號,一九七九年十月十六日(略) 附3:彭海如向中央的申訴書 全國人大法制委員會: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79)刑再字第95號判決書,判決我有期徒刑三年,同案人劉祖清、王振友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年,對此,我深感不服,曾多次申訴,未獲結果,後來,我又向全國人大申訴,在人大常委會的督促下,他們又不作深入調查,無視歷史,無視事實,不講道理,就於1990年4月18日以武法(90)刑申字第30號通知我維持原判,我深感含冤難平,不得不再次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我的冤案的詳細情況進行申訴: 一,這個判決書,無視當時的歷史背景和事實。 事實是,一九六七年七月二十三日,當時的黨中央對武漢問題表態後,8201部隊的軍管會已自動撤出武漢市公安局,武漢市公安局的主要領導工作已處於無人負責的狀態,在這種情況下,七月二十五日,8199部隊的趙奮師長親自用軍用吉普車將我和劉祖清、田學群等同志接到市公安局去的,幾天以後,於八月份,武漢大軍區司令員曾思玉同志又把田學群等同志接到大軍區,指示田等“要掌好公安局的大權,把各項工作抓好,不要辜負中央的期望”,田學群等同志受命以後,武漢警司李允毅處長到市公安局並組建了臨時領導班子(共七人,軍方三人警方四人),我和田學群、劉祖清等同志都是成員之一,下設三個辦事機構,即秘書組、鬥批改組、專政組,劉祖清兼專政辦公室負責人,與我一同負責市公安局全面業務工作,行使專政職能。 為了對工作負責,怎樣開展工作,行使專政職能,一九六七年八月十六日,我和劉祖清同志,還有法院的保家壽同志,檢察院的李成偉同志,帶着這個問題,專程到北京中央公安部向李震部長進行了匯報和請示,李部長明確指示我們“要堅持按中央指示去辦,對那些確有證據的殺人犯要堅決抓起來”,並勉勵我們要掌握武漢市公安局的專政大權,當時在場的有公安部辦公廳的沈興邦同志,談話內容當時秘書都作了記錄,有據可查, 從一九六七年八月到十二月九日,中央關於在公安機關實行軍管的決定下達,到一九六八年元月8199部隊軍管會進駐市公安局,這六個月的時間裡,我和劉祖清同志一直是武漢市公安局的主要負責人之一,並全面負責業務工作,審理政刑各類案件,這期間,批閱公文,組織執行,拘捕犯人,定案公訴,都是我和劉祖清同志簽字拍板的。這個行使專政職能的事實,在當時中央的軍管決定中也是承認了的。決定中說“現在不少地方公檢法機關造反派,一方面作為群眾組織……,別一方面又作為專政機關,執行專政職能……”,就是8199部隊軍管會進駐以後,到一九六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武漢軍區將武漢公檢法全部撒到河南明港湖北應山軍營進行鬥批改時,我和劉祖清同志仍然是在軍管會的直接領導下,負責着這方面的工作,一年多的時間,這是一段歷史,至少在武漢市公安局四十年的歷程中有過這麼一段歷史!這期間,我們依照法律,定案處理了一大批各類案件,都是按照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辦事的,沒有附帶參雜過任何派性和私人偏見,在提起公訴的一批犯罪分子中,即使是所謂的“造反派”,只要犯罪事實查清,也同樣是依法辦事的。例如:有一個“鋼工總”的頭頭,開槍殺人致死消防民警劉蘭會同志,在查清事實後,提起公訴,判處該頭頭死刑,立即執行,長辦陸水水庫的“造反派”頭頭劉××聚眾打砸搶,破壞鐵路運輸,劉祖清同志隨同警司王參謀長一同決定,同樣依法拘捕懲辦。武漢實驗中學原“紅八月”造反派頭頭李鵬(疑有誤,應為“李乾”,即我在《文革多少殺人犯,他是懺悔第一人》一文中介紹過的主人公——老高注),因持槍報復殺人,我們立即拘捕,當時,全市不少鋼二司學生組織營救,衝擊公安機關和監獄,我們決不退讓,後李被判刑二十年,當時公檢法都是“造反派”當權,決不敢代派性辦案。 湯忠雲是一個有犯罪事實的犯罪分子(後述),追捕他,不過是我們按照當時的法律、法令和政策,追捕在逃人犯中的一個。 我們的主要依據是: (1)中央一九六七年六月二十六日給武漢的來電; (2)中央一九六七年七月二十七日給武漢地區群眾和廣大指戰員的公開信; (3)中央的“六六”通令,以及公安部李震部長等領導同志口頭指示。 中央當時這些文件下達後,與湯忠雲同一群眾組織(指“百萬雄師”——老高注)的“頭頭”們,有的響應中央號召自動投案,有的已被我們依法關押起來審查,唯獨湯忠雲潛逃在外。根據同案人(朱長春等)供認,他在七月二十四日以後,還在繼續活動,有搶槍亂軍、搶錢、糧的行動計劃(這個計劃,在事後其同案人陳昌文等人也是供認了的,材料當時存在市公安局七處),就是說,他不但有犯罪事實,而且還是一個正在實施犯罪的現行犯。 處在這樣的情況下,作為公安機關的負責人,難道不該採取緊急措施嗎?不論後來結果如何,但當時是有人指認湯正在犯罪,採取緊急措施,是完全合乎逮捕拘留條例第六條規定的。 儘管如此,為慎重起見,我和劉祖清同志還專門到武漢警司進行了匯報請示。我們怕其犯罪規模大,還要求警司派軍隊進行協助,當時警司接待我們的是趙啟超同志,他請示首長後,給我們的答覆是: (1)相信你們的調查材料是真實的; (2)你們也是專政機關,可以直接辦,支持你們的革命行動; (3)積極作好準備,注意安全,並說,“警司剛成立,我們工作忙,就不去了,如遇到緊急情況,向我們報告,可以派部隊支援”,並告訴了聯繫人的姓名、電話號碼……等,這個答覆,有當時同去請示的袁思聰同志作了記錄(記錄本是32開的中形筆記本),記錄本子一九七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王傑同志在市局七處主持召集的市公安局、中極人民法院、武漢鐵路公安處負責人及“群眾代表”等人參加的會議上,研究劉祖清、王振友二同志問題的性質時(當時劉、王已被拘留),王傑同志在會上念過警司指示記錄,這是千直萬確的事實! 由此可見,“非法抓捕”、“非法拘禁”的罪名是根本不能成立的。武漢市中級法院一九七九年十月十六日在判決中至少有兩點忽略了的:(1)我和劉祖清當時在市公安局是處於合法的領導地位,有權批准捕人犯;(2)湯忠雲是有人指認的現行犯罪分子,這與那種私設公堂、私設監獄之類的“非法抓人”、“非法拘禁”完全是兩種概念,截然不同! 說我和劉祖清同志當時是處於領導地位,另一面的證明就是,一九六七年十月,周總理陪同外國元首訪問武漢,按照公安工作的慣例,這是一級警衛,必須是省廳、市局主要領導親自組織警衛工作,當時的大軍區、警司和中央公安部都是指定我和劉祖清同志去組織指揮的,總理在漢的幾天中,劉祖清同志一直以市公安局負責人的身份擔任東湖住地的近身警衛,並行使職權,保證了總理等首長安全。武漢市中級法院在宣判中,說我們“抓不同觀點的群眾”,時至今日,在清理我們行使專政職能、定案處理的所有政刑案件中,法官們連派性的影也沒有找到。 二,湯忠雲是“不同觀點的群眾”,還是犯罪分子? 嚴禁聚眾打砸搶、嚴禁非法拘禁他人,這是一九五四年憲法和以後的法規條令中規定了的,也是中央在文革前、文革中、文革後三令五申的一貫指示。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全國人大通過的我國第一部刑法第137條、第143條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湯忠雲不僅是製造混亂、聚眾打砸搶、進行大規模武鬥的策劃、操縱、指揮者,而且他操縱、指揮的武漢地區大規模武鬥打死打傷的人無法統計,他直接的私設監獄、非法抓人、致人死亡的實例,在當時我們就已調查有據, 一九六七年六月十日夜晚,由湯忠支指使王××將人民倉庫會計戴鵬從家裡抓苗頭走,綁架至市委大院,關在湯的武鬥隊非法占領的市委辦公大樓地下室內,用木棒將毛巾捅入嘴裡,兩天后活活窒息而死,湯指使陳昌文(橋口區工業建築公司工人)等人把屍體用兩條草袋裝好,掩埋在市委在院樹林裡,用荒草內偽裝,殺人滅跡,直到一九六七年八月二十日陳昌文與湯同時被捕後供認指認,並於第二天陳帶領劉祖清、王振友等同志在樹林裡將屍體挖掘出來。戴鵬是7.23以後8199部隊趙奮師長指名要找的人(他是當時“工造總司”的領導成員),到八月二十日才查出下落。 三、判決書的法律時效期限也是極不正常的。 湯忠雲事情發生在一九六七年八月二十日,而判決是在一九七九年十月十日,即已時隔十二年,如果按照刑法規定,早已超過了時效期限,已沒有追訴的必要。當然,刑法是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產生,一九八O年一月一日施行,但對刑法施行以前的問題處理,在人大會議上關於刑法草案的說明中,明確指出:“在本法實施以前的犯罪行為,按照當時的法律、法令和政策去辦”。而刑法頒布以前的法律、法令和政策,上文已詳述。在湯忠雲犯罪時,中央都是有明確指示的,我和劉祖清同志是按照那些指示和法律去辦的。 問題的焦點是,我們是不是執行中央和上級指示?湯忠雲是不是有罪?若法律判湯無罪,則應將充分的證據公布於眾而推翻我們對他的刑事追究;只有證明湯忠雲無罪,才能說明我們在當時的歷史背景下工作是有失誤的。 四、對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四月十八日草率給我的復文的質疑(略) 綜上所述,我們在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公安部、武漢大軍區和武漢警司的領導指揮下,並授權我們掌管好武漢市公安局的專政職能大權的情況下,在當時特定的歷史背景和條件中,加之我和劉袒清同志本來就是公安機關的領導同志,有偵查拘捕各類刑事案件的權力,故此我們認為,我們當時掌權是合法的,我們偵查拘捕湯忠雲是有合法權力的,在拘捕過程中,湯忠雲拒捕奪槍、妄圖殺人逃跑,王、劉二同志依法開槍是合法合理的、無可非議的。 因此,我懇請全國人大敦促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尊重歷史,丟掉偏見,消除派性,重新組織班子,實事求是,對我們的案子重新進行調查,作出公正的正確的結論。 申訴人:彭海如(原武漢市公安局刑偵處付處長) 1990年9月26日 彭海如是公安部命名的全國十大刑偵模範,一生偵破了許多疑難命案。“文革”期間支持造反派,造反派準備將他推選為武漢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但其對手利用湯忠雲一案,將他扳倒。彭出獄後,全國公安機關上門請教的幹警很多,引起武漢警方注意,將這個勞改犯收留,放在武漢公安幹部學院守門,代上刑偵課。但他的頭銜,既不是講師,也不是教授,只叫老師,彭於1992年去世,享年61歲。 附4:劉祖清2003年2月16日申訴書(摘錄) ……申訴事實和法律依據:武漢市中級法院上述一案兩次時隔四年的判決書,是一個受派性嚴重干擾,帶有偏見,歪曲事實,顛倒是非的判決,它把公安人員正常執行公務,說成是“非法抓人”,把犯有血案在逃並正預備繼續犯罪的現行犯說成是“不同觀點的群眾”,把犯罪嫌疑人搶奪公安人員槍枝拒捕反抗,說成是與警察“扭斗”,把公安人員依法開槍自衛說成是“隨意鳴槍”“致人死亡”,於理於法都是嚴重違背的。其具體情況是: 一、判決書反公安人員依法履行公務說成“非法抓人”,完全是歪曲事實,顛倒是非!事實是,我和彭海如同志從一九六七年八月到一九六八年元月半年時間是武漢市公安局臨時領導班子的主要成員之一,這是無可非議的歷史事實。一九六七年七月廿三日黨中央對武漢文化大革命問題發出指示後,當時的8201部隊軍管會已自動撤出武漢市公安局,市局主要領導工作處於無人負責公安局的全面工作,八月初,武漢大軍區司令員曾思玉同志又把田學群等同志等接到大軍區,專門指示田學群等“要掌好公安局的大權,把各項工作抓好,不要辜負中央期望”,田學群等同志受命以後,緊接着,武漢警備司令部專門派李允毅處長(7250部隊保衛處)到市公安局組建了臨時領導班子,以彭海如同志為首(彭當時是市公安局刑偵處長),我和田學群都是成員,下設三個辦事機構,即秘書、鬥批改、專政三個辦公室,我任專政辦公室負責人,協助彭海如同志一同負責市公安局全面業務工作,行使專政職能。…… 追捕判決書中所說的湯忠雲,不過是眾多案件中的一例。我們一是根據當時中央“6.26電報”、中央“7.27對武漢問題的指示”、中央公安部長的指示,湯忠雲是中央點名的“百萬雄師”壞頭頭之一,是策劃、組織大規模武鬥造成多人死傷的首犯之一,不僅有共案,而且有個案血債(具體問題後述),對這樣一個人,我們將他立案調查,拘留審查,完全是正常的業務,而判決書中卻說是“非法抓捕不同觀點的的群眾”“非法拘禁他人”,這完全是置當時的法律、法令和政策於不顧,混淆黑白,顛倒是非。二是在當時有被湯忠雲殺害的戴鵬之家屬陳景蓮十多次向市公安局和市局刑偵處報案,對受害群眾的報案,公安機關立案調查,當然也是天經地義的事:三是當時有原“百萬雄師”人員朱長春等人的檢舉湯忠雲的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受理後也應該展開調查的:四是8199部隊趙師長的親自指示,要調查被害人的下落。當時我們就是根據中央的法律、法令和政策、受害人的報案、同夥人員的檢舉、上級首長的指示,在開展深入調查中發現了湯忠雲的嚴重問題,才對他進行追捕的。…… 二、判決書對湯忠雲的犯罪事實避而不提,把他的說成是“不同觀點的群眾”,這是故意歪曲事實!誰不知道湯忠雲是當時中央文件中指出的“百萬雄師”壞頭頭之一,是當時武漢地區大規模武鬥事件,造成多人死傷的主要策劃、指揮者之一,按照中央指示,當然是應該拘留審查的對象,這完全是公安機關的正常業務,我們在開展對這些人的調查中,8199部隊的趙師長市局十三處一隊的李章華等同志十多次接到人民倉庫職工戴鵬家屬報案,說他丈夫被人抓去一個多月沒有下落,趙師長指示我們一定調查戴的下落,經過審查,湯忠雲的同夥失長春、陳昌文供認,一九六七年六月十日晚,湯忠雲指使其“雄師支隊”(湯兼任支隊長)的王××將人民倉庫會計戴鵬從單位綁架至市委大院,關在其強占的市委辦公樓地下室內,內木棒把毛巾捅入口中,兩天后活活窒息而死,湯忠雲指使昌文(雄師支隊副隊長)等人,將屍體掩埋在市委大院樹林裡,用草袋和用荒草偽裝,毀屍滅跡,直到八月十日,在我公安人員督促下,由陳昌文領路,我和王振友等同志才在市委大院樹林裡把屍體挖了出來,經戴鵬家屬確認後才作了安葬。湯忠雲這一殺人滅跡的罪行,當時我們已調查屬實,證據確鑿,相信這個案卷至今仍保存在市公安局。…… 三、判決書把犯罪嫌疑人湯忠雲搶奪公安人員槍支拒捕反抗,說成與警察發生“扭斗”,把公安人員開槍自衛說成是“隨意鳴槍”“致人死亡”,這完全是歪曲事實,顛倒是非。…… 關於湯忠雲中彈致傷搶救無效而死的詳細情況是這樣的: 當抓捕隊伍進入湯子湖地區後,在其同夥朱長春的指引下發現了湯忠雲,武警王振友就上前去宣布:“湯忠雲,你被捕了,放老實點,跟我們走!”當時被抓獲的還有陳昌文,王振友押着湯忠雲,張柏林押着陳昌文,最後跟着走的是朱長春。押解途中,開始湯忠雲還較老實上路,當從湖中走出來,走向菜田埂小路幾十米遠處,王為了不驚動附近村民群眾,便把手槍(馬牌櫓子)放進了袋裡,湯一看見有機可乘,便大聲喊“老子反正是完了,奪槍,奪槍!”(他指望朱長春、陳昌文協助),喊着便向王振友撲來,搶奪王振友的槍,雙手抓住了王的槍簡,王手持槍把,二人爭奪起來,這時張柏林見狀,一邊命陳昌文蹲下不許動,一邊立即鳴槍示警,湯聞槍聲後,即鬆手逃跑,王振友也立即開槍,連鳴四槍,到第五槍時,因子彈瞎火,沒有打響,湯忠雲見狀又大喊“沒有子彈了,奪槍!”又返回向王振友撲來,正欲奪槍時,見王又將子彈推上了膛,湯二次奪槍未成,就又回頭逃跑,王又立即向湯開了一槍,這時我和其他幾位同志在幾百米以外的地方,聽到槍聲後,立即趕往前去,見王振友滑倒在田埂小路邊了,而湯忠雲身上已帶血還繼續向前慢跑,在距湯約30米遠的田埂高處,我一邊向湯喊話“不要跑,站住!”一邊舉手鳴槍示警,湯又向前逃約幾十米就爬在豆角架菜地里,這時見手持木棍、農具的村民也正陸續趕至現場,我趕上前去宣告“我們是公安局執行任務,請你們不介入”並朝地上鳴了一槍以示警告後,趕緊叫來警車,湯這才立即起來由我公安人員扶着,與陳二人上了警車,鳴着警笛把他送入市一醫院進行搶救,後經搶救無效死亡。這一情況,我們分別書面向警司、大軍區、中央、公安部作了報告。警司負責同志還說“湯忠雲死了是個損失”。根本不是判決書所述的“丟下漁具與王振友發生扭斗”“隨意鳴槍”“致人死亡”。判決書的這種說法,完全是歪曲事實,邏輯混亂! 此呈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附有關資料一卷 申訴人:劉祖清 劉祖清,男,1930年出生,河南省商邱市人,中共正式黨員,高中文化,11949年12月考進中國人民解放軍鄭州警備區公安幹校,1950年8月隨軍南下分派武漢鐵路公安處工作,1952年後提升為助理幹事,幹事、主任幹事股長、刑警隊長,1953年加入中國共產黨。“文革”曾被軍管會指定為武漢鐵路公安處革命領導小組副組長。 打死湯忠雲後的“文革”風雲變幻,公檢法實行了軍管,開始對劉當成“516分子”“北決楊”分子進行清查,批鬥我幾十次之多,1971年10月8日對其刑事拘留三年之久。但1974年4月1日經市公安局長、市中院院長和鐵路公安處長共同開會研究決定:認定其為執行公安任務,不追究刑事責任,放其出獄並送到東湖高幹療養院公費療養。 半年後,1974年9月28日,當局又逮捕他。一年後的1975年8月8日,市中院判其8年徒刑。1979年10月27日,已超過服刑期限之後,放其回家,開除公職,生活無着,流落社會,做臨時工以度生計。靠老伴退休費生活。(其2004年9月26日申訴摘要) (另有王振友1971年12月7日給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狀、彭海如1986年8月給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訴書、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1979年10月16日刑事判決書……等大量附件,多有重複,略——老高注) 相關文章: “文革”中武漢市委大院內活埋戴鵬始末 造反派吳焱金回憶:批鬥我省最大走資派 造反派吳焱金回憶:我們怎樣遭到屠殺 造反派吳焱金回憶:我見到的毛林周陳吳 造反派吳焱金回憶:“文革”是個大舞台 造反派吳焱金回憶:一年造反導致終生坎坷 造反派曹承義自述:為何要揭竿而起? 造反派曹承義自述:武鬥殺人兇手是誰? 造反派曹承義自述:參加中央學習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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