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發生在美國加州的故事:
(ZT)今早親耳聽到的一則消息:一位住在附近的華人家庭前幾天夜晚十點在家抓到一位盜賊,兩父子用槍制服了入屋盜竊者。然後馬上打911報警,第一部警車幾分鐘就到了家門口。警察不是馬上進入屋內幫忙看守盜賊,而是聽到事主有槍,反反覆覆詢問事主的槍支合法問題。
持續了半個小時,等到其他幾部警車到了才敲門進入事主房內。詢問被盜物品價值多少?事主說估計盜賊想偷走車庫內的一部價值四百的自行車。警察就問事主是否要警方扣押嫌疑人。事主說當然。警察就馬上給事主算了一筆賬:
1.出警費多少多少。
2.疑犯拘留費每天四百。
3.事主請律師指控疑犯的費用。
如果事主在法庭上勝了,政府會退回拘留費,最高到60天。超過60天以後的費用就由事主承擔。就是說如果從拘留到出庭結案的時間如果超過60天,那麼就算是最後事主贏了官司,那拘留疑犯超過60天的費用也是需要事主支付的。因為按照加州法律,案值低於950元的案子屬於細微案件,疑犯是可以當場釋放的。
如果當事人指控要求拘留疑犯,那拘留費用就要按照上面的方法計算!
多麼奇葩吧!勇敢地抓了犯罪嫌疑人還要自己承擔控方律師費和可能的經濟費用!倒不如歡天喜地地讓盜賊偷走自行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