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起来无非就是形而上的理念同形而下的实际操作之间的关系。两者有紧密联系但却不是一回事。
所谓的司法正义也无非是理念上的争议同是操作中的程序正义两大部分。理念上的正义是人们追求的公义目标,在西方社会它根植于普遍的宗教信仰。然而单单追求理念的正义不能保证实际司法运作中能达到真正意义上的正义。所以才有了程序正义的概念。程序是在总体上(虽然不能保证每个个案上)能最大限度实现理念正义的实际操作手段而已。
没有理念正义,那么所谓的程序正义就成了盲目任意的一堆操作程序而已,毫无意义。所以程序正义是为了最大限度满足或达到理念正义而实际的手段。因为就形而下的司法操作而言,人们也只能用程序正义来达到彼岸遥不可及的理念正义。
类似的形而上同形而下的相互关系很多。西方1的现代科学就是典型一例。就科学手段和可触及的对象而言,都是形而下可观测的东西。然而科学的诞生却离不开形而上的理念和模型假设。
古希腊一味追求形而上的理念,注重抽象的“形”,所以有发达的哲学和数学。然而古希腊始终没有诞生现代科学。原因就是古希腊先贤轻视形而下的观测和实证手段。
而这两者只有到了欧洲中世纪末期,牛顿,开普勒和伽利略那个年代才有了完美的结合。原因无它,因为圣经启发了这些现代科学的鼻祖当然科学思考。正如伽利略自己说的:上帝用圣经和大自然启示人类。牛顿的科学思想也根植于其基督教信仰。这在它的科学巨著现代科学的数学原理的前言了讲得很清楚。
所以说现代科学产生在基督教的欧洲而非其它高度“文明发达,博大精深”的文明圈,绝不是偶然的。这个话题很大,以前本坛有过很多类似的讨论。就不再重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