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起來無非就是形而上的理念同形而下的實際操作之間的關係。兩者有緊密聯繫但卻不是一回事。
所謂的司法正義也無非是理念上的爭議同是操作中的程序正義兩大部分。理念上的正義是人們追求的公義目標,在西方社會它根植於普遍的宗教信仰。然而單單追求理念的正義不能保證實際司法運作中能達到真正意義上的正義。所以才有了程序正義的概念。程序是在總體上(雖然不能保證每個個案上)能最大限度實現理念正義的實際操作手段而已。
沒有理念正義,那麼所謂的程序正義就成了盲目任意的一堆操作程序而已,毫無意義。所以程序正義是為了最大限度滿足或達到理念正義而實際的手段。因為就形而下的司法操作而言,人們也只能用程序正義來達到彼岸遙不可及的理念正義。
類似的形而上同形而下的相互關係很多。西方1的現代科學就是典型一例。就科學手段和可觸及的對象而言,都是形而下可觀測的東西。然而科學的誕生卻離不開形而上的理念和模型假設。
古希臘一味追求形而上的理念,注重抽象的“形”,所以有發達的哲學和數學。然而古希臘始終沒有誕生現代科學。原因就是古希臘先賢輕視形而下的觀測和實證手段。
而這兩者只有到了歐洲中世紀末期,牛頓,開普勒和伽利略那個年代才有了完美的結合。原因無它,因為聖經啟發了這些現代科學的鼻祖當然科學思考。正如伽利略自己說的:上帝用聖經和大自然啟示人類。牛頓的科學思想也根植於其基督教信仰。這在它的科學巨著現代科學的數學原理的前言了講得很清楚。
所以說現代科學產生在基督教的歐洲而非其它高度“文明發達,博大精深”的文明圈,絕不是偶然的。這個話題很大,以前本壇有過很多類似的討論。就不再重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