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章案與西岸談辯論 |
送交者: 藍色尼羅河 2017年07月12日14:02:38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
辯論的最基本原則就是針對性。既然是辯論,肯定是不同意對方的觀點。針對對方觀點,一般都沒有問題。當然也有極其低端的例子,連對方觀點都沒有搞清。普遍的問題是不懂得針對對方的論據進行反駁。 比如尼羅河最近的文章,論點很明確:章瑩穎一定被嫌犯轉移他處而且在其同夥控制之下。一般尼羅河文章都會特別突出觀點和主要論據。就是為了照顧那些有閱讀理解障礙的人。這裡,尼羅河特別指出,尼羅河判斷的主要依據是嫌犯在尋找章瑩穎集會上出現,而且試圖尋找下一個“完美受害者”。要反駁這個論據,可以指出論據不真實。或者論據與結論的關係不符合邏輯,或者與科學和常識相背離。 西岸不同意尼羅河的觀點,認為“從目前看到的信息來講,看不出有團體作案的跡象”。這裡提到了論據,但只是說他本人從目前的信息看不到尼羅河的結論。這不是針對論據反駁。既沒有反駁論據的真實性,(警方來源,作為不予假釋嫌犯的依據)也沒有反駁論據的邏輯常識性(嫌犯住處並非一人獨處。不可能成為長期囚禁受害人的場所。)。所以我們只能理解西岸說他自己眼力不好,在現有的信息中看不出團體作案的跡象。說得明確一點就是不具備常識指導下的邏輯推論能力。在很容易被他人察覺的情況下無法進行犯罪活動,這是一個誰都知道的事情吧。換句話說,西岸認為,在上上下下左鄰右舍都有人甚至有人合住一室的情況下,嫌犯還可以獨自囚禁一個被綁架的人。 西岸的回帖不長。尼羅河在這裡師範一下如何才是針對性辯論。核心問題是嫌犯的通話監聽錄音是否能成為證據證明嫌犯無辜。西岸的原文如下: 『唯一值得注意的是FBI是監聽了電話,直接談論綁架章的事情而動手捕人的,那麼什麼樣的人能讓兇嫌這樣坦白地談論這個問題是很蹊蹺的。 如果是共犯,是不需要這樣談話的,何況警方也沒有公布有共犯的信息。 而如果是普通不相干的人,那麼是什麼人? 如果是他平時在那個綁架網站裡的聊天的人,這就到了一種極端的帶有賭博性質的概念。不排除是為了誤導警方的調查而刻意為之,因為這種對話在法庭審判的時候作為證據是很容易被罪犯一方利用來證明其無辜的。』 西岸為嫌犯想出了一套別有創意的解釋,說這些通話的內容其實並沒有真實發生,只是嫌犯“為了誤導警方的調查而刻意為之”。好吧,就算嫌犯有種種理由故意編造了個故事,這個故事不能成為嫌犯綁架的直接證據。但是,肯定也不能成為證據證明他沒幹過這一起綁架,而不是很容易成為證據證明其無辜。一個人說自己作了壞事就可以證明自己無辜。如果西岸的邏輯能夠成立,一個殺人犯是不是只要說自己殺了人法官就可以放了他? 另外一個論點是他認為通話的對方不是共犯,理由是“如果是共犯,是不需要這樣談話的”。這個判斷明顯有誤。據悉談話中有遭遇反抗和挾持到公寓的內容。這些內容完全可以是與犯罪團伙成員分享綁架過程。如果他不與犯罪者分享還能與誰去分享?與他爹他老婆,他同事?如果他真的能與這些人分享,不排除他們也是他的合伙人。 這就是針對論據反駁觀點。說自己犯罪不能成為沒有犯罪的證據。能夠與之交流犯罪經歷的非常可能就是同夥。而非肯定不是共犯。 附西岸的跟帖原文: 這件事有團體作案和個人作案之分,如果是團體作案,那麼章還有活着的可能,否則基本沒希望。 而從目前看到的信息來講,看不出有團體作案的跡象,這廝不像是具有物質資源的人,連生活都難以保障。唯一值得注意的是FBI是監聽了電話,直接談論綁架章的事情而動手捕人的,那麼什麼樣的人能讓兇嫌這樣坦白地談論這個問題是很蹊蹺的。 如果是共犯,是不需要這樣談話的,何況警方也沒有公布有共犯的信息。 而如果是普通不相干的人,那麼是什麼人? 如果是他平時在那個綁架網站裡的聊天的人,這就到了一種極端的帶有賭博性質的概念。不排除是為了誤導警方的調查而刻意為之,因為這種對話在法庭審判的時候作為證據是很容易被罪犯一方利用來證明其無辜的。 一般來講,物理專業的人是很聰明的,因為涉及哲學思維的概念。但也有自認很聰明的,但實際並不成熟的,只有心理學家能夠判斷出來。 假設此人是極端聰明的,那麼只要章的屍體不被發現,他就有判無罪的可能,因為起碼警方監聽給他定罪的那些錄音對他很有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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