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常識普及30問之-16
16。公有制社會的法律有何特點?
公有權貴通常內心極為藐視法律法治。
公有制社會的法律存在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法律極為簡單粗略,與象徵性的擺設無異。
這種法律極端空乏的社會人治極端隨意,幾乎社會的一切,包括公有權貴的榮辱生死都決定於最高領袖一人,人人自危,安全度極低,極易動盪。
出於自身利害考慮,也為了表面上順應現代文明觀念,公有權貴會充實和加強法律體系的建設,“改善”後的公有製法律體系有如下特點:
一、法律相對完備,但法律體系不唯一。如,黨紀與國法並行,黨內黨外區別對待,而且,黨紀優先、凌駕於國法之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被公然破壞;
二、法律體系構成混亂。除了必要的憲法,法律,還包括大量的法規、條例、說明,大量作為法律使用的行政性文件等;而且,現實中真正起作用的往往不是憲法、法律,而是法規、條例、說明,行政文件等等。
三、法律條文曖昧、模糊、混亂、多義甚至衝突,給人為解釋,即人治、權治留下了大量空間,便於人為掌握、人為操縱,便於選擇性裁量、選擇性執法,有效地充當公有權力的服務工具;
四、不同於法無制約則合法的精神,公有權力以紛繁蕪雜的法、規、條、例、令、通知、說明、要求、指示來重重控制、管束、侵害民眾,而權貴則通過選擇性執法置身其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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