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香港特區第六屆區議會一般選舉所在選區選舉主任宣布,“港獨”組織“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不獲得參選資格。我們今天就來看看為何黃之鋒沒有獲得參選資格。
香港是中國的香港,香港的區議會是屬於特區的建制架構,其參與者必須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憲法和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根據《區議會條例》第34(1)(b)條,區議會選舉的參選人須按照法定的提名程序在提名表格內簽署聲明,示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參選人不得獲有效提名為候選人。
但是,黃之鋒鼓吹“民主自決”、將“香港獨立”作為香港未來前途的選項之一,其主張說辭明顯與法律要求相違背。一個不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不擁護基本法的人,有什麼資格參與競選香港特區建制內的區議員?!
有人說,黃之鋒長着搞“港獨”的心,卻要進香港特區的建制內“上班”,這不是神經錯亂嗎?黃之鋒顯然是故意為之,險惡用心早已暴露:他想借區議會的平台發聲鬧事,平時儘可能宣揚“港獨”主張,阻撓區議會正常的議事運作,為自己和“港獨”勢力撈取政治資本。一旦時機成熟,黃之鋒和同黨們就會煽動“港獨”行動、造反奪權,把香港變成國際博弈的戰場,變成對抗中央、顛覆國家政權的基地。至於區議會就市民日常生活事務向特區政府提供意見的職能、區議員服務社區與服務市民的責任,都會被置之不顧。
縱觀黃之鋒的所作所為,他從根本上就不符合參選人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資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