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樣的度日如年。。終於等到了開庭。
一樣的時間,一樣的法庭,自己還是一樣的裝束,第四次走進了一樣的法庭。
程序上基本和上次一樣,同樣的又出現了鬥雞式的場面,不過這次的鬥雞凶了很多,能感覺出我的律師脖子上的青筋都爆出了。。我漸漸地的對自己的律師有了好感,因為在他進行辯論時顯得底氣很足,也很胸有成竹的感覺(也許他以前做過法官的原因,知道法庭上的勝負概念在哪裡)。反觀對方的檢查官就是那些話如祥林嫂般的說來說去,但是還是“一如既往” 的“表情冷漠” 的面目。。。檢查官和我的律師繼續的你來我往,(這個時候我真正的生平第一次徹悟了:有錢能使鬼推磨的道理) 。但是與往日不同的是,幾個回合後,檢察官提出要在法庭上放老婆在警察局時的錄音,法官問多長時間?檢察官答:40分鐘。 (我一聽,心理罵到:靠,40分鐘?這麼長?老婆究竟說什麼了能“控訴” 我40分鐘?我記得當時我被抓進警察局時和警察的對話也就10多分鐘,我就覺得時間很長了,莫非是老婆嘴裡不只是跑了“飛機” ,而是跑了“航空母艦” 了???頓感緊張,實在的講,自己也不知道老婆會說些什麼,也記不清楚來美國前的10多年中和老婆吵架時說過什麼?但是一點是肯定的,打人的沒有!威脅的沒有!凡是說我打人、威脅之類的話自己一概否定!那麼什麼事情的能讓老婆說40分鐘??此時感到背脊涼風叟叟。。。心想,肯定是傻老婆在警察叔叔的“誘逼” 下,一定是把我有史以來說她所有的話(不好聽的話) 和” 罪證“統統的“匯報” 了。心想,這個女人真的傻啊!自己只怪自己,怎麼找了這麼個傻老婆呢?再次的鬱悶中。。。。)
法官說, 我們今天在法庭沒有那麼多的時間來聽錄音(我此時心裡竊喜) ,因為接下來還有其它的案子,你不是已經有文件形式的證詞了嗎?這個就足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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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官:(無話) 。又經過了一陣對峙後,看來法庭今天也不會有什麼結果。這時自己體會到了為什麼有時在美國大官司需要幾年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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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律師最後還是上次的那句話:希望法官能判我無罪。至少希望法官能考慮我們夫妻兩人因“禁止令”造成的生活、經濟上的不便,誠懇取消“禁止令” 。法官沒有回答。此時對方檢查官站起來列舉了一些實例,無外乎什麼人,什麼時間,什麼地方發生了類似的事情,丈夫被法官允許回家後給妻子造成了什麼什麼的災難性的後果等等等等。。。法官想了想之後說:好,上次叫你們之間通電話,這次叫你們能見面,但是要求是只能在 10AM – 5 PM之間在“PUBIC AREA” 見面,不允許在私人的地方,更不允許在家裡見面!聽到這裡我的律師說“謝謝。 (自己這時感覺法官好像是真的偏袒我似的,只是因為對方咬的太死。。但是想想,雖然我還沒有脫罪,但是隱約能感覺到,法官好像不太相信我真的會對老婆構成人身威脅。雖然和自己要求的無罪還有距離,但是畢竟有了一點的進步。)
。。。。。。
最後,法官在庭上訊問檢查官和我的律師,像他們闡述了按加州的規定,此類的案件一般情況下現在要求加速處理(結案) 如果你們雙方有不同的意見,下次出庭時再研究TRIA的時間安排。最後法官定了下次開庭的日期和時間: 8月14日
法庭過後,律師告訴我,現在是” 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時候,法官在判罰中有難度,這種情況下一般法官不會下最後的判決,這樣看來很不幸的是我們必須要為打陪審團做準備了。我說,沒選擇,就和他們打陪審團!同時我和自己的律師再次的要求,我說我一定要聽聽那40分鐘裡到底都是什麼?律師把從錄音帶中摘錄的文本文件給我,我大致看了一邊。這次不僅是背脊涼風叟叟了,連前胸也是涼風習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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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這要命的40分鐘,搞的我死去活來的。老婆告訴警察(就是報警的那天晚上) ,大概的內容是,我們結婚多年,在中國時我就曾經打過她(胡說) ,也曾經多次威脅過她(什麼叫威脅?真的記不住了) ,來美國後也經常在酒後威脅她(胡說,如果只喝一罐啤酒也算” 酒後“的話,我也無話可說),我們經常吵架(局部事實) ,還談過離婚的事情(事實) 。。。。更令人可氣的是老婆已經在我們幾個月前吵架時已經偷偷的給警察打過報警電話,雖然沒有警察來,但是警察局都有錄音的記錄。。這就說明我是” 慣犯“,按檢察官的理論,我不是第一次有暴力傾向,是慣犯,是不可饒恕。。。。大概看了一遍後,我告訴律師,我還是想親耳的聽聽錄音帶的內容,律師說叫我去他的辦公室取(向他的助理) 。我就去了,要來的刻在CD上的錄音,聽過後又一次把我推倒路谷底。。。錄音中,看得出當時老婆的情緒很激動(當時我相信她是很生氣的) ,一把鼻涕一把淚的,簡直就是”白毛女“控訴”黃世仁“的再現啊!聽起來真的是叫人可憐。。。反過來我就是很可恨了。
聽完後,我知道了之所以控訴我的基礎就是這40分鐘,如果這40分鐘都是事實,那我必死無疑。。。。。但是,這不是事實啊,我冤啊!我知道這是老婆的” 誇張“”失控“造成的(到現在我還對老婆的誇張耿耿於懷),我想她是按照中國式的思維方式(這是在美國的最傻的中國人經常做的) ,我的老婆後來說當時只是希望警察能同情她,希望警察能用” 中國警察“的方式來警告我,或者說是調節一下” 家庭的矛盾“(這時後來老婆對檢察官說的,她把美國的警察當成了中國的警察了,多愚蠢?!這些都是後話。無話。。。。。氣憤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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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體及” 光榮的中國傳統和美德“這些在美國檢察官眼裡是沒有用的,或者是說可能更起反作用,按照檢察官的說法,她只相信我老婆在警察局告我時的證詞是真實的,而後的都不是真實的,所以他們都不相信。而且她也抓住了” 要害“:就是按照對” 家庭暴力“的法律處理方式,原告方是沒有權力撤訴的。。。
現在明白了為什麼檢查官(DA) 不DROP CASE的原因了。也徹底知道了為什麼” 如此的小事“會造成如此大的風波了。沒辦法,事情已經至此,老婆的” 胡說“已經叫自己和家庭付出了慘痛的代價。但無論怎樣,自己相信有公理在這裡世界上,也無論如何,自己也希望自己不能因為這個事情把自己後面的事情搞的” 糊裡糊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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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只能從自己的角度,希望得到律師的幫助,還自己早日的清白。實在的講,自己和老婆做為在美國生活的中國人,對美國關於家庭的法律真的是近乎於無知,此類的問題的出現不是和自己完全沒有關係的,雖然大部分不是事實,但是自己的確在彼此之間的吵架中說過比較” 嚴重“的話來刺激對方。在中國式的傳統里,這時再平常不過的事情,我相信每個家庭都有過爭吵,都有過情緒激動的時候。。但是這是在美國,在一個完全不同的國度。在我們中國人眼裡看來很小的事情到了美國的法庭上就變成了一種” 罪“,而這種” 罪“承擔下來的後果是我們在這裡的中國人承受不起和不能承受的。
拋開夫妻間互相的怨恨不說,這類的事情的產生只能歸究於我們中國人(至少是我們) 不能很” 聰明“”理智“的處理生活上的細節問題造成的。
官司走到現在,現實是,雖然自己和律師在初期法庭上做了不少努力,但是結果看來不會有很大的改觀。走到這裡,自己覺得很累,但是現在也只好被動的去面對陪審團,去面對自己和任何人都無法預料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