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我讀了一本小說,名叫Alias Grace。作者Margarat Atwood。
Grace Marks是1840年時期在加拿大歷史上非常有名的一個女子,成名的原因是她參與了一件雙屍兇殺案,當年她十六歲。她出身於一個貧困的愛爾蘭家庭,父親酗酒,她的童年非常悲慘,十三歲就開始出來給大戶人家做女傭謀生。
十六歲時,她到richmond hills的mr. Kinnear家做女傭,mr. Kinnear是個花花公子式的單身漢,與女官家nancy是同居關係。因為Grace非常年輕漂亮,mr.kinnear又是個free spirit,nancy非常嫉妒。另有一說是grace非常嫉妒nancy。
總之,在1843年的7月23日,mr.kinnear和nancy被謀殺了。作案的是grace和另一名做粗活的男傭。審訊中這名男傭說grace利用女色誘惑他,讓他殺人,因此grace是主謀。而grace的律師說這名男傭是主謀,grace迫於他的威脅才和他一起逃跑。而grace自己,她供出三個不同的版本,律師以她患有精神病,失憶等理由為她辯護。因為grace年齡小,又非常漂亮,博得社會上很多人同情她,最後她免於死刑被判終身監禁,到了1872年,她獲得政府的大赦出獄。
沒人知道她是否真的insane,醫生們的診斷結果也不一樣。不過到今天insanity已經被罪犯們給用濫了。“哦,我殺人了,我不記得了,我當時根本不自己在幹什麼”這些話,我們是不是聽過很多次?
我想說的是,不管是不是真的insane,罪犯應該承擔責任。假如一個神經病殺了一個神經正常的人,就算這神經病可以免於一死,TA也是不應該重獲自由的。難道我們正常人的生命與insane的人的生命不是等價的麼?不是說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麼?再說,誰能保證放TA出來後不會再犯病殺人?
有句俗話說長得醜不是你的錯,出來嚇唬人你就不對了。如果是insane者,就應該住院求醫;出來一次又一次害人就不對了,如果再Play Insanity為自己辯護,根本不可寬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