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夏天回國,我聽說家裡的一個老朋友精神失常了。我陪家裡人去看望。他滿口胡話:“我有的是錢,大爺就不怕花錢,告訴你們我有好幾百萬放在銀行里等着呢。現在股票行情好,我這幾百萬也翻了番。”他精神抖擻,不停地說話。在他那裡坐了不到半個小時,我們只說了你好,其餘的時間只能看着他,心裡落淚。
他怎麼瘋的?因為胃出血。本以為讓醫生看看開點藥就行了,去的是當地最好的醫院。沒想到,醫生說他病情嚴重,需要住院輸血。但是,醫院不負責採血,要病人自己供血,家人的不夠,要大量。女兒跑到建築工地花錢雇來50個血型相符的農民工輸血。
此間,醫院只給開藥,都是昂貴的西藥。吃了幾天,一點不見好轉,反而出血越來越厲害。病人給安排到重症室,不許家人陪伴,只許偶爾探視。探視的時候病人基本屬於昏迷不醒的狀態。偶爾清醒,抱怨護士。因為病人口中插滿了各種管子,吐字很不清楚。家人看到護士和藹可親,以為是病人害怕住院。治病最要緊,並沒有理會病人的抱怨。
此間醫院多次搶救,簽字交錢已經成了例行公事。住了不到一個月,就花了16萬。最後一天,病人再次昏迷,醫生又提出搶救,並讓家人簽字準備後事。恰好病人有短時間清醒,但是已經不能說話,拿紙筆寫了“我要回家”。醫生在旁邊說回家肯定是死路一條,而且過不去今晚。女兒本想再次簽字搶救,病人拼命表示不從。女兒最後決定尊重病人意願,安排父親回家。
回家後女兒不甘心,緊急找了一個老中醫朋友,開了幾付口服中藥,連喝了三天,居然止血了,而且兩星期內痊癒。一共花了不到200塊錢。
女兒說剛恢復那幾天,病人精神正常。說起在監護室里情況,病人家屬做夢也想象不到。病人難受,護士不予理睬。動靜大了,就動手打。剛打完,病人家屬來了,他們就滿臉堆笑地說病人不行了,請繼續掏錢。老人抱怨女兒,你這次讓我嘗到了地獄的滋味。跟我們說話的時候,女兒也內疚得不行:要知道那是200塊錢中藥就能治好的病,打死她也不會一次又一次地簽字送父親去“享受”那麼高檔的地獄。
我們看到病人的時候,他已經瘋了,說的話和肖志軍後來對媒體講的居然意思差不多:他不缺錢,而且有的是錢,還可以買到權。
查了一下英國的政策,如果病人不處於昏迷狀態,治療必需獲得病人本人的同意。如果本人拒絕治療,別人不能否決本人的決定。病人處於昏迷狀態時,家屬有權利選擇是否簽字,不簽字並不承擔法律責任。即使家屬不簽,醫院應該按照病人的“best interests”行事,除非病人昏迷前留下了遺囑要求不繼續治療。因此病人生命垂危,又沒有人負責簽字,就是沒有簽字也要搶救,拒不簽字的家屬並不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