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熟悉他和他太太的朋友都認為是他殺的,但法律就是法律,無證據是無法定罪的。 屍體始終沒有找到,當然他太太也再沒出現過。警方也沒再找到第二個嫌疑犯。
LG嫂子妹妹的小姑出事不久就回國了,後來外嫁去了歐洲。
這事快淡忘的時候,一天發現地區報紙上醒目新聞,還配有大幅彩色照片。是他和他的辯護律師, 高舉着手,慶祝他無罪釋放。他沒有錢,英文也有限,他的辯護律師是指派的。
釋放的原因還是沒有找到屍體,無確鑿證據,無法定罪,只好無罪釋放。
說心裡話,我是相信他有罪的。 他老婆不可能不和她家裡人聯絡,讓父母白擔心。在加拿大這個地方,棄夫完全沒有必要潛逃,離婚就是了。他老婆的徹底失蹤,於情於理都說不通。 但還是那句話,法律就是法律,無證據是不能定罪的, 誰相信什麼都沒有用。
兩個月後,他打來電話,我不在,LG接的。 他想和LG合夥做點什麼生意。 他原來就提過這個主意,由於他的被捕,這事自然就擱淺了, 沒想到他還記得。LG婉言拒絕了他的建議,原本LG也沒想和他一起做什麼生意。 我回來一聽,問LG: 你沒問問他最近怎麼樣? 要不要我再打個電話過去? LG嚴肅地說: 怎麼? 你 還想和殺人犯聯絡? 無奈,我只好給LG上了一節初級法制課: 首先, 他是殺人嫌疑犯,不是殺人犯, 第二,和釋放了的殺人嫌犯聯絡並不觸犯法律,第三, 即使是殺人犯,和他聯繫也不犯法,除非你要給他窩髒,協助他逃跑什麼的,可能會有同案或包庇罪。這沒有一人犯法,株連九族一說。
話雖如此,我也沒再和他聯繫過。
聯想到薛疑犯,也許由於和嫌犯及受害人的關係不同,我也會有不同的處理。 不過不管配偶和別人做了什麼事,即使犯了罪,除了執法機構,也沒有人有隨便殺人的權力。
有人出軌,不能忍受,分開就是了,出軌並不犯法,而殺人犯法。 尤其是有孩子的人,難道一方出軌,就讓孩子永遠沒有父親或母親嗎? 出軌的原因很複雜,不一定都由出軌的一方承擔。 即使錯全在對方,也不能想像可以用冷血的方式奪取別人的生命。
如果嫌犯是我的好朋友,我會不會舉報? 如果我很同情他/她的境遇( 指對方出軌所造成的傷害,而絕不是同情殺人),也許下不了決心舉報,但會勸其投案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