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同性戀的幾點看法
比較抽象,沒時間展開談,非常抱歉。
1)人格尊重與行為仲裁的區別。雨果筆下的冉·阿讓和莫泊桑筆下的羊脂球都是非
常善良的人,他(她)們的善良甚至超出我們尋常之輩,但這不等於他(她)們所
為(小偷和妓女)就應該得到認同或者認可。
2)由此衍生出第二點,就是人類社會充滿了各種矛盾的東西,這些東西構成了各種
不同個人和社會的很多悲劇,這是人類社會的一種常態。對立面的東西無法調和,
顧此失彼,所以只能兩害相權取其輕。
3)存在人倫道德和人類心理的自然、非自然和反自然的三種情態。人倫道德和大眾
心理永遠是建立在自然情態的基礎之上的,不能無視三種情態的客觀存在,以至於
否認三者的差別意義。比如男婚女嫁是自然情態,82、28是非自然情態,男婚男嫁、
女婚女嫁是反自然情態,我們沒有理由要求整個社會對此三種情態持完全一樣的態度。
4)人與人的尊重是相互的,不是抽象的。人的相互尊重既包含個體意義,也包含群
體、社會意義,既對文化、習俗、傳統的尊重。因此尊重也是具體的、有時空差異
的,比如中國人講“入鄉隨俗”就體現了一種個體對社會群體的尊重。當然也存在
大多數對少數的尊重,比如國家對少數民族的尊重。但尊重的一個本質特點是“相互
性”,“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也就是說社會群體應該尊重個體,而個體也應該
尊重社會群體。
5)一個社會的穩定,是人類生存發展的基礎。而社會的穩定,建立在共同的倫理道
德和價值觀念之上,倫理道德和價值觀念,又是建立在社會群體的自然生態、自然
情態基礎之上的。非自然和反自然的生態、情態的合理化、合法化,會造成社會倫
理道德和價值觀念的混亂,從而破壞一個社會的穩定。所以一個社會的穩定和倫理道
德,客觀上是有代價的 ── 共同的準則不可能包容所有的個性,如果單方面強調
個別的特殊性,社會便無共識可言。每個社會成員都應該清醒認識社會共同準則的
代價,並準備為之付出個體的犧牲。對於個體自由而言,積極代價是尊守共同準則,
消極代價是服從法官判決。如果社會成員不準備為共同準則付出任何代價,他還有
一個選擇就是做魯賓遜。事實上一個過於自由的社會和過於束縛的社會一樣,從長
遠來看都會付出更大的代價。
6)既然同性戀存在基因因素和社會因素兩種可能,那麼人類面對自己的後代就有兩
個不同的難題:一個家庭如何看待同性戀兒女?一個家庭如何看待兒女可能變成同
性戀?這兩個問題不能混為一談。
一路的問題走下來,指向同一個要點,那就是不能偏於一端。結論:理解是對歧視
的修正,但理解和同情推不出支持與贊成。歧視和贊成同性戀皆有所偏,正確的態
度應該是同情理解,默認現實,不歧視,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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