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潤同學關於吳揚的兩篇文章在文學城也有貼,就把我在那邊的幾個回貼整理一下:
1。老吳被欺負,逼急了殺人,這事發生在美國本土,如果潤同學熟悉美國法律審判程序,那麼他的評論我覺得還是很有說服力的,但是潤同學非要把揚佳殺警察的事放一起寫,我個人是有異議的,這兩事性質完全不一樣。其實,潤同學的前一篇文章完全可以拉成兩篇,一半有理,一半沒理,以至後來又補了一篇說明。
2。中國的法律屬於大陸法系,法律都是通過法律條文一一寫出的,違反了哪一條,就按照哪一條來判決。
美國的法律體系屬於英美法系,是根據法官或者陪審團的決議判定的,法官就具有比較大的自主權,能根據每個案件的實際情況來裁定。
中國也有陪審制度,叫人民陪審員,但是作用和美國的陪審團得不一樣。在美國陪審團能影響最後的判決,在中國陪審員不能決定判決。
我雖然不了解美國的法庭情況,但是從潤同學的論述中,我認為他說的結論是非常有可能的。但是,潤同學非要提拔到什麼強者弱者去,我覺得牽強了。
3。弱勢群體問題。很多人有個錯覺,上來一看就有個微妙的平衡心理,說真的,看了潤同學幾篇評論文章,我覺得潤兄是個非常有情有義的人,也正因此,他合適做哥們,不合適做法官。
另外,不要小看所謂的弱勢群體,他們實際並不那麼弱,在美國,工會的力量就很強大,(如果工人相對老闆是弱勢群體的話),美國工會為爭取權益鬧罷工,甚至可以拖跨公司。在中國工會跟美國的工會不一樣,但是工人也會在找節骨眼炒老闆,尤其是做進出口加工趕單子的時候,這樣的事我在浙江見過好幾起,最後的結果是工人沒啥損失,而老闆的公司倒了。
4。量刑問題。我曾經是法制口記者,參加過幾次庭審旁聽,我覺得中國法律在量刑上也非常複雜,為犯與不為犯,判決的後果都不一樣。就逼急了而言,國內更是五花八門,老婆不堪被老公虐待殺夫的,等等等~~~~~,同樣是殺人,或者說同樣是義憤殺人,情節不一樣,判決也不一樣。
其實,中國我最想不明白的是嚴打,嚴打期間,判決的時候重上加重,讓人對法律的可調節性有點暈乎。
5。對社會穩定問題。中美之間差異國情非常大,這不僅僅涉及體制,歷史,文化,國民素質等等諸多複雜背景,而且從某一點來說,真的沒有什麼可比性。有個笑話是說兩個富人對話聽到窮人說沒吃的,就說那可以去吃烤鴨啊,對於吃膩了山珍海味的人,大概是真沒什麼可吃的了,但是對窮人來說呢?所以,從某一點來說,非但這兩起殺人案沒有可比性,別的很多事也一樣,沒有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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