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到底是何物,太複雜,就不多說了,各人自己理解。法律理性又是何物,更複雜,讓搞法學哲學的專家去研究吧,咱們也來個各自理解。
韋伯用理性非理性把法律分為四類:形式非理性,實質非理性,形式理性,實質理性;並指出形式理性對現代資本主義社會的積極意義。
其實,決策過程也可以用形式和實質,理性和非理性分為四類。
任何決策都會面臨正確和錯誤的可能性,法律的實行也是如此。如果上帝不來當法官(假上帝的就成了形式非理性了),那麼人們能祈求的最好的法律就是形式理性的法律,也就是追求健全和確定的法律過程,追求過程的正確性。追求人生是個過程,也有點這個意味。
所以,要求法律理性完全是應該的,特別在中國這種法制不健全的國家裡。這也是俺一直提議改革中國法制的原因。
那麼,在面對理性不完善的法律時,民眾或當事人該如何對待呢?俺以為,只有一條路,那就是以牙還牙,以暴易暴,以非理性對待非理性,目的只有一個,那就是迫使法律走上理性化的道路。
但處於保護當事人免受非理性法律進一步迫害的考量,當事人還是保持冷靜比較安全。但民眾為當事人請命的責任也就越大。
Rosa Parks導致民權風暴,LA King's case導致暴動,都是民眾對法律中非理性部分以非理性方式抗爭而取得勝利的典範。
而有些人,比如大狗同學,一邊替非理性法律巧辯,一邊職責民眾的正當的非理性抗爭,反而要求民眾理性,這也太無知無恥了吧?
法律本不是俺的強項,俺看不下去,拍案而起,恨不得扇他兩大嘴巴,所以多說了幾句,嘿嘿。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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