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這個案子確實是一個關於司法公正性的問題,還不是強姦幼女該不該判刑的問題。問題是,司法公正性難道不是需要通過法律程序來實現的麼?如果當年波蘭斯基對審判結果不服,難道就沒有上訴的機會了?何況,那個案子並沒有最終判決,他怎麼就一跑了之了呢?是不是將來所有的罪犯都可以一看苗頭不對就溜之大吉了?好像也有人提出來,他的案子在現在的司法程序下還不是沒有翻案的可能性。但是不管怎麼說,他人也得有個不到庭的正當藉口麼。
2、關鍵問題在於,當事人達成庭外和解之後,法官是不是還有司法權力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改判?這個得請懂得美國法律來說明一下吧。如果法官本來就有這個權力,而且是對任何人都要面對這個權力,那何來的不公正待遇?
3、庭外和解難道就可以完全取代刑事責任?比如:一個人酒後駕車把人撞死了,受害者家屬同意拿錢撤訴,是不是這個人酒後駕車撞死人的行為是否就可以不再通過法律程序進行追究?如果這樣的話,礦難的煤老闆也不應該判刑啊,他們已經給當事人家屬錢了,而且當事人家屬也不願意再說什麼了麼。有什麼好審的?
4、對於青少年受害者家長和律師代表青少年同意庭外和解的有效性問題。這是一個我個人的意見。應該等到受害者成年以後才能做出,否則誰知道那個家長是不是個吸毒上癮的,拿了錢就跑人了呢?不過,這是以後的議題。
這幾個問題不清楚,很難說明他就真的受到了不公正待遇麼。我覺得,這個案件從一開始和他是不是名人其實並沒有什麼關係,倒是反對逮捕的人用他是名人作為辯護詞來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