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判死刑和車禍相比的話,應該是針對某個人開車撞死人。你用所有的車禍來作分母有點驢唇不對馬嘴。這裡面有兩個部分:
1)這個人非故意撞死人,按照現在的司法,吊銷執照進監獄,按照你們的說法:以後改正。這個不是我這回用個人主義視角討論的範疇,所以你就是讓他接着開,我也不多說人麼。
2)如果一個司機故意開車撞人,不用說是否撞死,也不用看撞死的百分比,只要他這麼幹一次,執照就被吊銷了。即使排除開車時故意的話,他的車不去年檢就上路,明明剎車失靈還使勁開,一旦證實是故意這麼做沒有撞死人也會被吊銷執照; 或者他酒後駕車,腦子發暈,但是和他事前喝酒的故意有關係,撞死了人也得吊銷執照。
這個類比中的後果不是開車和人的關係,而是有前科的司機的駕駛權和路人的關係。這個前科的發生是主觀故意的結果。是否吊銷執照體現的是路人對有前科的司機能否不重犯的不信任.。所以,我在用個人主義視角來討論這個問題的時候,不會被你的那些拿我當多少分之一的比率所動,也根本不會跟着你的思路跑。當然這個話題還有很多別的視角, 但不是我這次關注的內容。你說了半天就是為了向我證明:
1)不能因為他故意撞死一個人就吊銷他的執照.
2)他故意撞死我的比率比他走路踩死的螞蟻少多了.
3)雖然他以前多次故意撞死了人,但是可以通過幫助他改進駕駛技術減少車禍發生率
我沒有被說服,駕照不能歸還,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