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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理:通姦、換偶、包二奶:澄清概念
送交者: 定理 2010年04月18日20:32:34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一提換偶,有些網友就想起中國大陸。如果你說換偶有違倫理,他就跟你臉紅,說現在中國連通姦和娶二奶的高官都不法辦,有甚麼理由去管平民的換偶?看來,有必要暫且不搗國恨家仇的漿糊,先抽象澄清一下。

按日前拙帖所界定出的概念,婚姻是一種合資企業,股東們有成文或不成文的長期合約。


以此看來,通姦與換偶是很不同的概念。


通姦,是某股東單方面地、隱瞞着另一方地、把合資企業的財產偷出去與企業外的某人共享。很明顯,這是一種違約行為,而且合約中的另一股東是受害者。既有受害者,通姦這種行為就不會go unpunished, 因為受害者有動機去報復,就算自己無能如武大郎,也可能有親戚如武松者。


所以,通姦者或多或少地會為其通姦而付出代價,即使政府不願或無能出面懲辦之。


換偶 則是每個股東同時挪用合資企業的財產來分別與企業外的一些人共享。因為每個股東都同意、都挪用了公款、都占了公家的便宜,所以他們之中沒有受害者,甚至雙方都可能認為是個雙贏交易,因為隔籬阿婆煮的飯更香,別人的配偶更性感。如果政府不願或無能出面懲辦他們的話,那麼這些股東中是不會有人出面報復另一方的。


也就是說,換偶者不須為其換偶行為而付出代價,除非社會上對它有道德或法律的懲罰。


所以,在討論是否應該對 換偶 加以道德或法律的制約時,用通姦來類比是不妥當的。


包二奶 這概念,比上面二者複雜一點。它分兩種情形:


一、大奶不知情,或者二奶相信將取大奶而代之。那麼這包二奶與通姦類似,都是男方的單方面違約,所以這男方要或多或少地為其通姦而付出代價,所以用它來與換偶類比,也是不妥的。


二、大奶知情,而且二奶安居二奶之位。這是個三人合資企業,他們沒在互相謀害。既無受害者,自然就不須為其包二奶行為而付出代價(除了心甘情願地付出的錢財和時間),除非社會上對它有道德或法律的懲罰。


那麼,這第二類的包二奶,可以與 換偶 相類比了?


如果我們已經推斷出,第二類的包二奶 所造成的社會成本,不少於 換偶 所造成的社會成本,那麼在討論是否應加以道德或法律的懲罰時,二者確是可比的。


但是,第二類的包二奶 的社會成本,真的不少於 換偶 的社會成本嗎? 換偶 的社會成本,主要是讓夫妻行為短期化,從而在對下一代的投資上大打折扣,降低了族群的人口素質。第二類的包二奶的社會成本是甚麼呢?請同學們探討。


順便提一下,第二類的包二奶,也就是歷史上的一夫多妻制,並不是中國的專利,而是人類文明除了原始社會和現代社會之外的常態 - 儘管從今天的角度看來是很不公平的一種常態。不久前有個老美歷史經濟學者寫了本書到處吹,說英國的工業革命是拜一夫多妻制之賜,說那是因為一夫多妻制加劇了優勝劣汰。這世界真是番茄地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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