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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山蘭:嫌未婚夫丑而欲殺之的案子
送交者: 深山蘭 2012年02月01日10:06:08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嫌未婚夫丑而欲殺之的案子

 

 

北宋神宗時,有一個奇特的案子。這個案子在許遵的傳記中和刑法中有兩處介紹。我引用如下。不喜歡古文的人可略過。我下文作簡單的翻譯。

 

 

許遵

 

為審刑院詳議官,知宿州、登州。遵累典刑獄,強敏明恕。及為登州,執政許以判大理,遵欲立奇以自鬻。會婦人阿雲獄起。初,雲許嫁未行,嫌婿陋,伺其寢田舍,懷刀斫之,十餘創,不能殺,斷其一指。吏求盜弗得,疑雲所為,執而詰之,欲加訊掠,乃吐實。遵按雲納采之日,母服未除,應以凡人論,讞於朝。有司當為謀殺已傷,遵駁言:“雲被問即承,應為按問。審刑、大理當絞刑,非是。”事下刑部,以遵為妄,詔以贖論。未幾,果判大理。恥用議法坐劾,復言:“刑部定議非直,雲合免所因之罪。今棄敕不用,但引斷例,一切按而殺之,塞其自守之路,殆非罪疑惟輕之義。”詔司馬光、王安石議。光以為不可,安石主遵,御史中丞滕甫、侍御史錢顗皆言遵所爭戾法意,自是廷論紛然。安石既執政,悉罪異己者,遂從遵議。雖累問不承者,亦得為按問。或兩人同為盜劫,吏先問左,則按問在左;先問右,則按問在右。獄之生死,在問之先後,而非盜之情,天下益厭其說。

 

 

《宋史·刑法志》中這樣介紹:

 

癸酉,詔:“謀殺已傷,按問,欲舉自首者,從謀殺減二等論。”初,登州奏,有婦阿雲,母服中聘於韋,惡韋醜陋,謀殺韋,傷而不死。及按問,欲舉自首。審刑院、大理寺論死,用違律為婚奏裁,敕貸其死。知登州許遵奏,引律因犯殺傷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故殺傷法,以謀為所因,當用按問欲舉條減二等;刑部定如審刑、大理。時遵方召判大理,御史台劾遵,而遵不伏,請下兩制議,乃令翰林學士司馬光、王安石同議。安石以謀與殺為二事,光言:“謀殺,猶故殺也,皆一事,不可分。若謀為所由,與殺為二,則故與殺亦可為二邪?”二人議不同,遂各為奏,光議是刑部,安石議是遵。詔從安石議。

 

 

當時的登州就是今天的山東蓬萊有一個案子。一個女子叫阿雲,在母親去世不到三年的期間,許配給姓韋的。大概這是其父或其他長輩的意見了。阿雲嫌姓韋的長得太醜,拿着刀到那姓韋的住處,趁着他在睡覺,砍了十幾刀,砍斷了一個手指,也沒把他殺死。官府追捕殺人犯未得,懷疑是阿雲干的。官府把她抓來,想用刑罰拷問,她自己立即就承認了。

 

這裡涉及到許多宋代的法律術語,我們沒有時間去詳究。

 

審刑院和大理寺裁定阿雲死刑(絞刑)。“許遵對此判決不服上奏,以阿雲存在自首情節為由,應該按謀殺已傷減二等論處。”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趙曉耕《宋代阿雲之獄》一文對此是這樣描述的。而許遵認為的謀殺以傷減二等是什麼處罰,該文根本沒解釋。我無法搞明白許遵打算如何處置阿雲。是死刑,還是免死?也許皇帝敕令中的內容就是許遵的打算?

 

該文中引用宋代的刑法條文“諸謀殺人者,徒三年;已傷者,絞;已殺者,斬。”這樣的法律條文,在我用今天的眼光看來有幾分古怪:第一句描述的大概是謀殺未行動,或自行中止,要坐監獄三年。已經殺傷了受害人,兇手要判處絞刑。若已殺死了受害人,兇手要判處斬刑。謀殺未殺死受害人,顯然結果比殺死了受害人的危害要輕,判決是絞刑;而殺死了受害人卻是斬刑。斬就是用刀砍掉腦袋。可能是在古人的眼中,絞刑是比斬刑比較輕的刑罰:被絞刑的人得到一個全屍;而斬刑後是身首分家。在今天看來,絞刑是一種極痛苦的刑罰,而斬首則死得相當快些,因而其痛苦要少些。若那些欲犯罪的人和今天的想法一樣的話,那麼,這樣一條法律條文就會使凡是謀殺人的兇手,務必把人殺死,一定不能留活的,以免將來被發現後,要受絞刑。而把受害人殺死了,就算被抓到了,死還死得痛快。

 

許遵和刑部對此案的分歧在於阿雲是否算自首。因為各部有分歧,此案遂作為疑案送到朝廷審議。皇帝命司馬光和王安石來議此案。二人意見又無法一致,各贊成一方的判決。最後是皇帝採納了王安石的意見。

 

按照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趙曉耕《宋代阿雲之獄》一文的解釋是:皇帝最後採用的是王安石的意見,赦免了阿雲的死刑,並允許她用錢來贖罪。“敕貸其死”就是皇帝用敕令的形式赦免了阿雲的死刑。

 

宋神宗是一位心地善良的皇帝。他對百姓遭受的痛苦,經常是充滿了同情。

 

阿雲的婚約顯然是違背了她的心願。她在無法解除其婚約,而又對那個未婚夫極端的厭惡的情況下,鋌而走險,欲謀殺了未婚夫。那麼,阿雲的婚約大概是她的父親或其他長輩給定的,根本不管當事人是否願意,並且是在她為母親服喪期間而定下的。

 

趙文引用宋代的法律條文“諸居父母及夫喪而嫁娶者,徒三年。”這條法律在我看來是很沒有人性的。當然,若沒有這條法律,阿雲大概早被處死了。對阿雲的個案而言,這條法律又產生的是很人性的結果。就廣義上講,若父與母在相隔三年的期間相繼死去,則其兒女最長在六年內不能婚嫁。這是多麼殘酷無情的法律啊!特別是婦女在丈夫死了三年內不能嫁人。那不是陷寡婦於絕望之地嗎?在北宋,中國的民間在小範圍內已經有婦女包小腳習俗(最早大概是妓女為了滿足嫖客的古怪嗜好而把腳包紮致殘,後來整個都仿效)。蘇軾就寫過讚揚小腳的詩。社會一面讓婦女致殘,使她們行走都很困難,一面又不允許她們在丈夫死後的三年內該嫁。這就是什麼儒家思想滲透到社會法律方面產生的荒謬結果。這大概是中國社會的人文主義精神逐漸衰落,而不是越來越強大的一個原因。

 

《金瓶梅》中描寫的潘金蓮在謀殺了武大後百日就可另嫁人。不知明代的法律在這方面是否有了改變?

 

阿雲一案給我產生的印象是極其複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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