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錯誤的 |
送交者: suibian2009 2012年02月26日19:03:43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錯誤的。作為某種理想或者口號,可以提。但絕不可以作為一種事實來陳述。 在美國,法律面前起碼有三種不平等: 1。用法律保護自己的能力不平等。富有階層更有能力為自己做無罪辯護辯護,或者令對方敗訴; 2。立法機會不平等。富人通過遊說,立對自己有利的法。窮人沒這個能力和資源; 3。限制窮人的法條多。假如一部法律有100法條,95條是限制窮人的,例如,不准在橋洞下過夜,等。這部法律本身,對於社會各階層是公平的嗎?NO。它本身就是不公正的一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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