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言:為什麼不應該禁 AK47 之類的武器?提上來回零一 |
送交者: 直言 2012年12月14日19:43:09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
零一同學的原文是:“請教一下,擁槍派不同意禁 AK47 之類的武器理由是什麼?” 直接的回答是因為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說:。。。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間接的原因,也是美國以外的人民很難理解的,就是美國獨特的立國傳統價值觀念之一,即公民高度自治。政府,尤其是聯邦政府(中央政府)的權力必須被嚴格制約。政府禁止公民擁有武器、或者可以擁有何種武器,都是對這種權力制約的嚴重挑戰,故不為美國人民、尤其是珍視美國傳統價值觀念的保守人士所允許。 美國,以致英語系國家,在法制上,實行的是有別於歐洲大陸系統的common law傳統。兩者最大的區別,就是在立法和司法上,common law更尊重傳統和慣例,而歐陸體系則更傾向於精英立法和政府規定。例如,當無成文法規定或禁止的情況下,common law傳統的美國傾向於理解為人民可以做,不必政府准許;而歐陸體系則傾向於理解為不可以做,除非政府允許。 在是否應立法禁止模稜兩可的情況下,美國傾向於不立法禁止,而歐陸體系國家則更傾向於立法禁止。 在美國的政治現實中,對人民是否有權不受限制擁有武器一向是個政治話題。 籬笆辱民主黨常常以禁止進攻型槍械作為迎合選民的利器,儘管進攻型槍械在所有使用槍支的謀殺中占比例大概不到百分之一,AK47更少被罪犯使用。 從數據統計看,禁止AK47 之類的武器,與減少控制謀殺乃至暴力犯罪基本沒有什麼關係。僅僅是籬笆辱的一張政治牌而已。與警察生命安全倒是有些許關係,可惜,對罪犯傾向於同情的籬笆辱對執法系統並不友好,也不真正關心,因此,這個理由也很站不住腳。 既然使用進攻型槍械的僅占涉及槍械的謀殺不到百分之一,真正要控制犯罪,必須要全面禁槍才有效果。 涉及槍械的謀殺大致可分為三類:與販毒有關的街頭犯罪,普通謀殺,和類似今天發生的大規模濫殺無辜。 忽略可行性,即使全面禁槍,蓄意謀殺者,可以輕易採取其它手段,而不會因為沒有槍支而放棄。對濫殺無辜者,同理,也不會起起任何作用。中東恐怖分子製造恐怖事件,大部分並不使用槍械。911事件可以佐證。可能會有一定效果的,可能僅限於街頭random 謀殺,而且效果也很有限。而且一如禁酒禁毒,一旦政府禁止,販賣槍械會轉入地下,槍械必成為如販毒一樣的暴利生意,既製造與分贓搶奪地盤相關的新的犯罪,也不能防止真正的罪犯擁有槍械,所以最終結果反而是剝奪了守法公民持槍自衛的權力和機會。 所以除了讓人民感覺良好,禁槍並無多少實際意義。 另外,主張進一步控制槍械者常常忽略一個重要的事實,即美國已有的法律其實已經禁止有犯罪前科或精神疾病者購買或者持有槍械。只是出於各種原因,沒有真正實施而已。所有對暴力犯罪現實且有效的解決方案是實施已有法律,而不是增加新的立法。 對真正鐵了心的謀殺,社會,尤其是一個自由開放的社會,基本沒有辦法,哪怕我們放棄自由,變成一個警察國家。 槍械,或任何武器,都不會謀殺。謀殺者,是人。 再次為康州今天發生的悲劇的死難者、尤其是年幼的孩子祈禱! |
|
|
|
實用資訊 | |
|
|
一周點擊熱帖 | 更多>> |
|
|
一周回復熱帖 |
|
|
歷史上的今天:回復熱帖 |
2011: | 無味近來門可羅雀。。。俺也有點猶豫要 | |
2011: | 民主社會的公民是主人這個說法沒錯 | |
2010: | pifu01:也談眾善奉行 | |
2010: | 珍曼:不太好講的破事... | |
2009: | 平凡往事:女博士楊元元的死值得我們同 | |
2009: | 本力士一直認為依賴男人,無獨立人格和 | |
2008: | 崖: 賀歲故事影片《地壇的故事》 | |
2008: | 米國華人,面對先實把! | |
2007: | 返鄉小記+5 | |
2007: | 七天(聖經上說,神造這世界,用了七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