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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出反常便為妖: 貝志誠有重大犯罪嫌疑
送交者: 直言 2013年05月09日19:50:17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轉貼)

Stephen King(金博士)

前言

  先自我介紹一下,本人七十年代生人,九六年開始從事刑偵工作,後來因故下海從商,在網上圍觀朱令案已經很久了,前幾周偶爾在某個老朋友群里和朋友討論說起這個案子時,一時老職業病發作,忍不住技癢在群里說了一串,朋友勸我:“你應該把你說的發到天涯”。我當時只回他們說:“已經晚了。”

  再看了幾周,發現此案在網上已經逐漸失控,大量水軍使用重複的暴力語言,喊着特定的口號攻擊一切還企圖繼續理性探討的人。我就再嘆一句“確實晚了”

  但即使晚了,還是決心開始寫這篇文章,就當為我國普法,刑偵手段普及做點貢獻吧。

(言歸正傳)

  在本文中,許多提到的刑偵手段,刑偵思路,在九十年代,都屬於不傳之秘。因為當年各種科技,醫學都不發達,或者發達而不普及,警察基本上就靠這些手段和思路來破案,但在今時今日,應該已經不屬於什麼秘密,所以也就敞開談一談。

  本文中提到的線索,均來自網絡。本人不保證其真實性。僅供思路探討。

  在開始正文之前,先正本清源,談一些常識。

  在之前有篇文章里的假警察(原諒我直接判斷你是假警察),用極其輕佻的口吻來述說一些刑訊逼供,竊聽等技巧,以暗示他是內行人。但正恰好如此,才說明他是外行。

  第一個是假警察輕描淡寫說的竊聽器的問題。

  警方通常使用的竊聽手段,是電話竊聽。動用到竊聽器進行生活竊聽,這一般是跨國案件(就是俗話說的境外勢力介入),或者重大經濟案件。對嫌疑人生活竊聽是要申請高層審批的。一般刑事案件是批不下來的。

  九十年代的竊聽器有多大呢?有核桃大小。到了如今科技發達,電子元件越做越精密,無線竊聽器依然有龍眼大小。因為有一個坎是邁不過去的,那就是供電問題。龍眼大小的竊聽器所能使用的電池,按目前科技,用最好的鋰電材料+最小的電路板來做,一般不能超過200 mAh,單純用作錄音,能錄6個小時頂天了。如果加上無線發射,能用1個小時頂天了。(這只是實驗室理論值,實際上會根據環境各種縮短)如果想要繼續縮小竊聽器的體積,就要減少電池的體積和容量,但這就得不償失了,誰都不希望辛苦裝個竊聽器,最後只能錄音幾分鐘,十幾分鐘。

  如果真像那位色眯眯的假警察所說的,他能把竊聽器放到嫌疑人的衣服上,甚至貼身文胸里還不被發現。對不起,先生你科幻007片看多了吧。微型核能電池還沒發明呢。

  刑訊逼供的問題

  又比如說那位假警察提到刑訊逼供,公然說不招就直接打死,還有人以公安局長的口吻發布“直接打死孫維丟江里”的說法,這種其實是用老百姓的思路去看警察,就像農夫幻想皇帝每天下地都用金鋤頭一樣。

  在九十年代,刑訊逼供的確廣泛存在,但是刑訊逼供在當年也製造了不少冤假錯案。

  刑訊逼供的逐漸廢除,其實是因為其帶來的負面作用已經勝過了其正面作用。因為刑訊逼供實際上對慣犯,心理素質強大的罪犯,是基本沒有作用的。會在刑訊逼供下招供的,通常都是新手或者無辜。兩者幾率是50%比50%。

  而且老刑警都知道兩個禁忌,第一個禁忌是:你可以動手,但是不能過度,打到一個程度不會招供的,打死也不會招供,快打死才招供的,招供也是屈打成招,事實上在九十年代因為刑訊過度打死嫌疑人的,基本都是管不住自己暴力欲望的新警察。大案要案在大城市,沒有人會交給新警察負責的。

  第二個禁忌是,你可以做,但是不能說,像“打死”這種詞不能出口,出口的話,萬一出了事,就是蓄意謀殺。即使對方沒死,你也是蓄意傷人,性質就不是刑訊手段過度這麼簡單了。能在京城當上公安局長的人,沒有控制不住自己情緒,管不住自己嘴巴的,否則早就丟官了。除非他故意這麼說,但他為什麼故意這麼說呢?在什麼場景下這麼說呢?

  如果真要刑訊逼供,作為刑警,會優先考慮逼供哪些人呢?

  後文會細說,這裡繼續打假

  首先是其他人已經提到的“犯罪嫌疑人”的問題。在97年之前,一般不使用“犯罪嫌疑人”這個說法對於調查對象,只有2種稱呼,一種是“嫌疑對象”(各種明暗排查中),一種是“犯罪分子”(抓起來先關着再說)
  八九十年代時,法制並不健全,公安對一個人關押詢問,就算沒有定罪,對外一般也就說是“犯罪分子”。這個“罪犯”的稱呼,給無數只是有嫌疑的人,帶來了無窮的煩惱。就算被查出是無辜放出來,罪犯這個詞至少已經跟過你一段時間了。被別有用心的人揪住,會說你一輩子。

  你有可能從此找不到工作,有可能因此妻離子散,這都是真實發生過的許多慘劇。

  隨着法制逐漸健全,現在才統一把未經法院定罪的調查對象都稱為“犯罪嫌疑人”。避免了許多悲劇的誕生。(基本上是2000年之後才逐漸到位的)

  貝志成先生曾經提到,孫維是案中的“唯一犯罪嫌疑人”,並且特別註明清華大學因此扣發了孫維的畢業證。

  但事實上,如果孫維已經到達被扣押詢問的階段,那麼其實按照當年的定義,她已經會被稱為“犯罪分子”。在貝的回憶中也提到,警方也曾經對他進行過一次詢問。按照當年的定義,他毫無疑問也會被視為“犯罪嫌疑人”,但是為什麼在貝的定義里,孫是唯一犯罪嫌疑人,貝不是呢?

   要知道,北大也因為朱令案勸退了貝志成,我們可以知道北大為此勸退貝,但北大勸退貝志成的具體原因,貝至今緘口不語。甚至裝作從未發生。

  貝為什麼要隱瞞自己被北大勸退這件事情呢?如果孫維被清華扣發畢業證,算是孫維是“唯一嫌疑人”的理由,那麼這個理由完全可以用在因此被北大勸退的貝志成身上。貝志成到底隱瞞了什麼更重要的信息?

  我們回顧當年國外對朱令案的描述,當年的描述是歸結為“求愛未遂的男子下毒”的,為什麼到了2002年開始,才開始有人暗示是孫維下毒,到了2006年,貝志成才開始公然指責是孫維?

  為什麼在1996年時,國外媒體會報道該案為求愛情殺?而這個觀點,如今為何完全沒人提起?

  刑警通常的思路是——事出反常便為妖。

      貝的事情先按下不表。

  我們繼續回到常識上。

  在朱令案中,民眾有幾個常規誤解,包括一些網絡假警察,別有用心的律師也在炒作這個概念。比如說“為什麼案子沒破,卻不繼續查下去了?”

  首先,要好好解釋懸案這個東西。

  在每個城市的公安局裡,都有無數無頭懸案,即——找不到現場痕跡證據(或現場痕跡太多),找不到有殺人動機者,找不到作案手法場地,甚至找不到受害者……的案件

  警察也是人,不是每個案件都能偵破。特別是許多臨時起意殺人的。殺人前無跡可尋,殺人後線索雜亂。

  這類無頭案,其中不乏受害者死得極為慘烈的。但是慘烈並不是持續偵查破案的理由。持續偵查破案的可能性,取決於現有線索的多少。也取決於辦案經費。

  先說辦案經費,每個分局都有總辦案經費上限。這個辦案經費由上級派發,要分配給每一宗案件具體使用。警察出去查案,吃盒飯要錢,住旅館要錢,跟蹤嫌疑人進電影院買票監視要錢。每一項都很具體,很瑣碎。

  通常來說,如果一個案件把辦案經費都花光了,還沒有找到足夠的線索,那麼這個案子基本就會懸停起來。至於這個案件的辦案經費具體是多少,每個地區,每個城市,每個分局都不一樣。

  我這裡提供一個參照物,在1996年,某個一線城市的警察局,一個人命案的辦案經費,上限是兩萬人民幣。

  在刑偵上,線索的定義和網民的定義是不同的。刑偵上的線索,要求更具體明確或者更有把握,比如說——有人看見有XXX進行投毒。

  上級會不會追加辦案經費,取決於你有多少把握和手頭有多少線索破這個案子。錢不會無限地砸下來,在這個案子錢砸多了,另外一個案子的經費就要縮減。甚至一大堆案子的經費都要縮減,都面臨無法破案的困境。

  朱令案在沒有任何顯證據和線索的情況下(貝志成本人也確認這點),從95年一直查到1998年才結案,說明在這個案子上投入的經費,已經遠超一般刑事案件的比例。絕不是一般網民所想象的“沒有投入去查”

  二次中毒還是多次中毒問題

  在陳教授的檢驗報告中,我們可以肯定得出一個結論,朱令共經歷2次中毒高峰期。而且體內毒劑超過致死劑量,表明不是一次攝入毒素。

  我們要牢記上述這段話,因為這段話是專業人士的檢驗結果。任何言論與這段背離,都不可採信。

  一個不尋常的事情發生了。

  朱令的律師,在這段話的基礎上,進行了她的改編 -

  “可見這是多次小劑量投毒,而且最早為外用,因為朱令最早是去看眼科。”

  2次投毒和多次小劑量投毒,乍一聽起來好像沒有什麼區別,但是在刑偵上,這個定義,會直接左右到破案的方向。舉個通俗的例子說,一個人橫屍街頭,他身上挨了兩刀,還是被千刀萬剮。這兩個是有巨大區別的。

  挨了兩刀,完全可能是死於臨時衝突,被千刀萬剮,則需要場地,時間,專業作案工具。

  如果是千刀萬剮,則嫌疑人的搜索範圍可以縮小到“在案發時間有足夠的時間和地點和作案工具的人”,反之則兇手可能是一切路人甲。

  朱令的律師輕描淡寫又毫無過程邏輯推導地,從陳教授的“二次中毒”的檢驗結論,偷換為多次小劑量投毒。

  如果不是這個律師智力有問題,那麼只能說明這個律師企圖引導他人縮小兇手的搜索範圍。

  我聽過這個律師的一些採訪,我傾向於是智力問題。

  但如果這個律師引導他人縮小兇手的搜索範圍,會有什麼後果呢?

  ——在線索未明晰時,搜索範圍越小,越可能錯過真兇。

  如果按照檢驗報告,則在這幾個月裡,凡是接觸過朱達到2次的人,都有投毒可能性。

  朱令的宿舍是6號樓,114號,要投毒沒有想象的困難,甚至無需進入寢室也可投毒

  但這個前提是投毒是在寢室。

  至今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朱令是在寢室中毒。

  是誰誤導了你們的思想,洗了你們的腦,讓你們整齊如一地覺得這個投毒一定發生在朱令寢室?仔細回想一下是誰?

在這個環節,我們可以勾選出2個嫌疑人

  一個就是孫維

  另一個就是發現兇器的貝志成

  但基於1.2的範圍廣大,所以3.4其實說明不了任何問題,只能把他們列為優先排查對象。

  在這個優先排查里,3孫維因此受到警方詢問,清華扣發畢業證直至畢業後很久。4貝志成因此受到警方詢問,北大將其從力學系大三勸退,終身未獲畢業證。

    所以我們還是要集中在動機上。

  現在在網上一邊倒地認為孫維妒忌朱令的美貌和才華,所以下毒。但是這個看法,至少在2002年前沒人明確提出來過。

  按照動機論的說法——因為朱令比孫維美和有才華,所以孫維具備毒殺朱令的理由。
  認為貝是兇手,是情殺的,其實在02年也有人提及,後來認為貝是兇手的人也一直存在,按照動機論的說法——因為朱令美貌,貝求愛不成因愛成恨毒殺朱令。

  上述兩種動機論都屬於論據不足。因為認為孫維妒忌朱令的,沒人能舉出孫妒忌朱的具體案例和情節。

    認為貝愛朱令的,也沒人能舉出具體情節。只有貝早期在四通利方論壇的一個帖子裡面有暗示朱令曾經是他的女神。但不足為憑。

  有人提出反駁,說貝之前就有女朋友,而且美貌。但貝的女友在貝被北大勸退後不久,也就和貝分手。而且在刑偵中,不會因為某人有錢,就認為此人不會謀財害命。認為有了女友就不會因愛殺別人的,適合去推理偶像劇,但不適合推理分析這種殘忍謀殺案的嫌疑犯。

  案情至此陷入僵局

  嫌疑人有,但動機都不成立,或者說動機不明確。

  第二個迷霧問題是,可能證實朱令是在寢室被投毒的罪證失竊了。

  罪證失竊了

  毫無疑問,第一嫌疑人是朱令寢室的人。但是奇怪的是,罪證沒有完全失竊,還留了一個杯子在孫維的床底。(留了一個杯子說法,來源於貝志成,未得到其他渠道證實)

  那貝志成是否能避開這個嫌疑呢?

  我們看看貝志成的回憶錄裡面這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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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和吳向軍跑到清華找朱令的同學求援希望翻譯一下郵件找出有用的信息,那是五
一前的一個下午,我們聽說朱令所在的物化二班在上課我就先回來留下吳向軍在那裡等
。晚上他回到宿舍怒氣沖沖地說:這是什麼變態班啊。原來他等到兩名物化二班的女生
,說明來意後這兩位同學居然說“我們明天都訂好了五一出去旅遊,實在沒時間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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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段裡面,存在一個極大的疑點。
  即貝志成為何要在5月1日跑到清華找朱令的同學幫助翻譯?
  根據貝的另一篇回憶錄記載,貝在4月中旬已經到清華找他們協助翻譯,但不歡而散。
  根據孫維的辯白書,貝在4月中旬找到孫維協助翻譯,孫是通宵協助翻譯。
  這兩人中必有一人說謊。
  這裡假設貝說的是真話,他們不歡而散了。那他為何要在51前一天再次找朱令同寢室的人協助翻譯?
  且不說北大的英語水平不差,至少不比清華差,貝在北大找不到人翻譯?而貝的母親作為外交官,精通英文,而且在這件事裡一直熱心幫忙。為何不見貝的母親出來協助?

  貝以一個不怎麼成立的理由,到訪了清華,然後丟下和他一起的證人吳向軍,他自己“回去了”

  在這個過程中,他得知了“朱的同寢室的人51節要出去旅遊”這個信息
  然後在51節,准犯罪現場被破壞,准犯罪證據丟失,而神秘的留下了一個“已經
被清洗乾淨的杯子”沒有丟失。

  在各種線索都不足為信的前提下,刑警要選取重點嫌疑人,必須開始觀察反常情
況。
  反常情況孫維肯定存在,比如說三個室友互相不懷疑。所以孫維不能排除嫌疑。這也是孫在2年後仍然被監視偵查的原因。但並不能排除三個室友本來就情同姐妹互相信任的可能性。

  但是貝的反常情況更多,更大,除了之前提到的“在准罪證被盜前到過罪證現場附近”“不合常理地去清華要求對方協助翻譯”“在准罪證失竊前就得知存放罪證處無人看管”等之外,有非常多的可疑之處。

  下面的一段,完全來自貝的回憶錄。我在第一次看這篇回憶錄時,心頭是突然一跳,讓我想起了許多。我想起了什麼?

  我想起的是“口供”
  沒錯,這篇回憶錄,完全就像是一個專業刑警給一個嫌犯做的口供記錄。而完全不像回憶錄。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3a731710101cbnz.html

  口供體的典型特徵就是“何時何地,去了哪裡,和誰一起,見到誰,做了什麼,說了什麼”

  一個刑警會反覆盤問嫌疑人,直到口供裡面前後沒有矛盾,所有一切都有前因後果,都有證明人。
    在沒有刑警盤問的情況下,貝志成居然能寫出這一份幾乎無暇可擊的口供體回憶錄。他肯定對刑偵不是門外漢。

  但是奇異的是,貝仿佛處於某些原因,還是留下了破綻和疑點。

  問:除了貝和孫之外,還有其他嫌疑人嗎?
  答:當然有,但是其他嫌疑人能得到的分析資料太少,而且其中還有一個刑偵常理中的首選嫌疑人沒有指出,但該嫌疑人本身也是受害者,如果ta不是兇手,那麼將其列入嫌疑人來分析,太殘忍。(我說的不是朱的男友)關於孫是嫌疑人的信息已經太多,本次主要分析貝的嫌疑。

  問:能合法接觸到鉈的就是兇手,不是嗎?
  答:槍殺案發生後,能合法接觸到槍的人就必定是兇手嗎?

  問:除了孫,其他人可能知道鉈的毒性嗎?
  答:讀過阿加莎偵探小說的文學青年或者讀過農藥科技書的知識青年都可能知道。貝的親生父親和繼父據傳一個是農業部副部,一個是司法部副部。家中藏有這兩類書中的任何一本都不奇怪。貝在回憶錄里也很突兀地提到阿加莎小說里提到的鉈中毒。

  問:當年獲得鉈困難麼?
  答:1994年獲得槍都不困難,真正獲得槍開始困難,是在2004年之後的事情。何況鉈是農業,滅鼠業常用毒藥原料。九十年代初期天下大亂,許多工廠均處於半無政府狀態。進出其中拿走什麼並不為難,即使在北大清華的實驗室,拿走也不為難。孫維的哥哥證明過這點。

  問:既然你認為貝和孫都沒有表面動機要毒殺朱令,那麼為什麼不排除他們的嫌疑?
  答:不一定,很多懸案大案,都是罪犯一時興起做的,比如說幼兒園屠童案,嚴格地說就談不上動機明確。還有為了練膽殺人的,有為了打牌輸了殺人的,有買到一把好刀試試利不利的。他們兩個就算動機理由不充足,但是都符合行止可疑的條件。所以不能排除嫌疑。

  問:你指出貝有可疑是想替孫維脫罪麼?假如貝是兇手,他處於什麼動機要一口咬死孫維?
  答:你的目的是要找真兇,還是要殺孫維?如果是要找真兇,則不能放過任何有嫌疑的人,包括貝。貝的動機可能是認為孫維被咬死了,貝自己就沒有嫌疑了。就像你認為我如果咬死了貝,孫就沒有嫌疑了一樣。

  問:如果貝是兇手,那麼貝為什麼要救朱令?
  答:後來有2宗鉈毒案,都是投毒者良心發現坦白自首把同學送到醫院的。假設貝如果也是這個理由,那麼他並不孤單。

  問:律師說了,朱令宗投毒案是多次小劑量投毒,只可能是她寢室的人幹的。律師難道不比你專業?
  答:化驗報告說了是2次投毒,多次小劑量是朱令的律師頭腦發熱說的,到目前為止還沒有證據支持這個說法,廣州肖律師也說貝是嫌疑犯,你信哪個律師?如果你還有其他觀點,你也可以請一個律師來為你代言。他的職業道德會讓他支持你的任何觀點,哪怕你的觀點愚不可及。

  問:既然貝有可疑,為什麼北京警察不抓他?
  答:北京警察也沒抓孫維,你到底是信還是不信警察?

  問:朱令案現在的狀態是什麼?為什麼不允許公布偵查過程?
  答:在流程上定性為“中毒案”,因為要定性為投毒,必須有確實證據,由於沒有線索,目前屬於結案狀態。

  在這篇“口供”中,我們可以看到各種天衣無縫的供述,貝在何時何地,與誰一起,說了什麼話,當時還有什麼細節,都事無巨細。

  這篇東西,先不說內部疑點,就說外部的,這份口供和貝先前的其他回憶錄互相存在多處矛盾。
  舉例說,貝在這篇文章中說之前和朱令不熟,初中畢業後直到大學都只在路上見過一次,但是貝在其他途徑說過見過幾次。更用抒情散文說朱令是他心中的女神。甚至更用貝的ID發過“經常見到朱令”的帖子,(事後稱是用這個號代朋友發的)

  在刑偵上,如果嫌疑人口供前後出現這樣明顯的差異化,基本就可以鎖定為重點嫌疑對象了。北京的警方為何會忽視這樣的情況,是因為貝的家庭背景實在太強大嗎?
  如果貝經常見到朱,但是卻說六年只見了一次,說這樣的謊,是要隱瞞什麼?

  情殺的可能性非常高。

  貝說之前從沒聽說過孫維,是警方開始審查之後才告訴他有孫維這麼一個人的,但之前又說曾經找過朱的同學翻譯,孫維也明確表示了,自己4月中旬接到貝的請求之後,當晚是連夜通宵協助翻譯的。說明兩人肯定接觸過。孫維就是其中一個翻譯者。

  在刑偵上,這樣雖然不能列為主要疑點,但是至少是一個突破點,就是貝和孫在這件事中,誰說了謊?說謊的目的是什麼?貝到底認不認識孫維?如果認識,為什麼說不認識?

  貝在這篇回憶錄里只提到5月1日前夜去找朱的同學協助翻譯,在另一個回憶錄里中只提到四月中旬去找朱的同學協助翻譯。兩者雖不矛盾,但卻存在疑點,既然兩次求助在貝描述來都是不歡而散,那麼貝為什麼不直接強調2次都不歡而散,而分別在兩份回憶錄中分別闡述兩次時間所隔不遠,都是不歡而散的事情呢?在這2次不歡而散中,藏着什麼秘密,讓貝在不同的時間段分別只記得其中一次?

  由於貝的“現實不是童話”一文更接近口供體,所以在本次分析中,主要採用此文的闡述內容,如有和貝的其他言論衝突,則以“童話”文為準。

  口供疑點分析

  首先,在本文中,除了貝的母親,女友之外,其餘所有出場人物均有名字,均有具體出場時間,均有出場理由。可以為貝提供不在場證明,或者為貝提供做某個時期的行事理由證明。

  唯二兩個沒有名字的人,一個是文首的“一個同學”。

  這個同學的出場非常奇怪,他初次出場,他對貝說了朱令的初次病狀。但是貝對此無動於衷,這個同學的第二次出場,叫貝去看朱令,而且口吻非常奇怪(你是不是去看看朱令,她好像不行了)

  如果貝和朱已經如貝說的,初中畢業到大3的六年間只見了一面(朱令毒發前),常理來說,是沒什麼交情了,為何這個同學的口吻似乎是直指你(貝)對朱負有某種責任的樣子?(常理來說,作為普通同學,應該口吻是“我們是不是應該一起去看看朱令,她好像不行了”)

  這個同學第三次出場,是看完朱令的病體之後,跑出來對貝說(貝志城,你一定盡力想想辦法)。為什麼這個同學再次毫無理由地代表朱家表現出對貝的信任和託付感?

  這個同學到底存不存在?還是只是貝志成的某個分裂人格?為什麼整篇口供前後左右所有人都有名字,就是這個語氣口吻怪異,不斷提醒讓貝關注朱令的“同學”沒有名字?本來不奇怪的一個描述,放在這篇口供中,就顯得特別生硬。

  在貝去看朱的時候,目睹了朱的慘狀,常理來說,應該是感到難過悲傷。但是貝的第一反應是恐懼要逃走。然後為了保持不失態,堅持站夠了時間才出來。

  為何貝要恐懼?

  往好處想,是貝還是孩子,所以害怕。但從偵緝角度看,這很符合一個疑犯下毒後初次見到受害者“屍體”的恐懼感。

     。。。

     坑窪的再好,也窪不過生活。

轉自:http://www./article_t/Military/39622369.html

(免責聲明:以上為轉貼。本人僅轉貼,對文中觀點是否正確、所涉事實是否精確不置可否,亦概不負責。讀者自行判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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