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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紅樹林
萬維讀者網 > 五 味 齋 > 帖子
回答直言同學的問題:
送交者: 山西一號 2013年05月26日10:28:21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第一個來源在這裡:

http://baike.baidu.com/view/417293.htm --- 應該是對了吧?你可以到公安部網址查一查,看看有沒有出入.

裡面有這一段:

決定拘留的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訊問的目的是查清事實,防止錯拘。同時也可以及時收集證據,查明其他同案犯,不貽誤戰機。在發現不應當拘留時,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所謂不應當拘留,主要是指以下情形:犯罪行為沒有發生或者被拘留的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雖然有犯罪行為,但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雖有犯罪行為,但不是被拘留人所為的;犯罪行為雖然是被拘留人所為,但該人並不具備法定的適用拘留的情形,不需要拘留的。遇有上述情況的,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予以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
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即經過訊問,認為被拘留人犯有罪行,依法需要逮捕,但在拘留期限內沒能收集到足夠的證據證明其犯罪事實的,如果出於辦案的需要,應採取一定的強制措施以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可以對其依法改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二個來源是孫維的聲明: 這個就不知道是否真實,作者說是孫維本人.估計沒有人願意冒充.

http://bbs.tianya.cn/post-free-446431-1.shtml

她說在:"98年8月,公安14處宣布解除對我的嫌疑,他們承認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我和朱令中毒有關。"

這段話說明兩件事情:

1. 在她被公安局放出來時候, 她仍然是嫌疑人.

2. 直到98年8月,嫌疑被解除.

解除的理由是:還是繼續沒有證據,而不是說一定不是她所為.就到今天,警察也只是說一定有人投毒,但是找不到證據.

象那個無罪釋放證明就要明確地說:此人無罪,立即釋放.

我希望你認真讀一讀原文,避免我引用時候,萬一理解不好,錯誤引導你.

可千萬不要再大略掃了一眼,就下一個結論.看仔細了,還可能理解錯了.大略掃了一眼,錯的時候肯定比對的時候多.

謝謝你提問題啊,希望我解答的還令你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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