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immerman一案的判決,判的究竟是什麼? |
送交者: 直言 2013年07月16日21:38:29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
看了一些同學們對Zimmerman一案的分析,無論是認為Zimmerman不該被判無罪的,或是支持其無罪的,基本上都沒有說到點上。 首先,要明白Zimmerman一案的判決,判的究竟是什麼。 法庭要決定的,不是涉事方雙誰是好人,誰是壞人;誰值得同情,誰不值得同情;甚至不是整個不幸事件由誰引起,誰做對了什麼,做錯了什麼。法庭要決定的,是檢察官具體的指控,即Zimmerman槍殺Martin,犯了謀殺罪或至少過失殺人罪(控方最後一刻匆匆加入),是否成立。 至於Zimmerman是白人,還是黑人、黃人、西裔;Martin是黑人,還是白人、黃人、西裔;Zimmerman是否有權懷疑Martin,是否有權力盤問Martin,是否有權監視跟蹤Martin,有否聽從911勸告停止跟蹤,是否對黑人有偏見;Martin穿什麼衣服,行為是否可疑,諸如此類,基本都是與該案的審理毫無關係的題外話。 凡涉嫌他殺者,如殺人事實無疑義,則謀殺、過失殺人、正當防衛、因精神疾病無刑事責任、被害者全責五種情形必居其一、也只能居其一。 其中,除了前兩者,後三者皆無需負刑事責任。 也就是說,律師只需證明後三者任何一個,控方指控的罪名即不成立。 Zimmerman律師選擇的是正當防衛的辯護。 正當防衛的定義非常明確,也很簡單,其要素是:自衛方生命受到威脅,且無不還擊而逃生的可能。而對是否符合正當防衛的考慮,僅限於搏鬥本身。至於如何一來一去導致搏鬥的來龍去脈林林總總的細節,則不在考慮之列。 據Zimmerman一方提出的說法,搏鬥始於Zimmerman遭到突襲,Zimmerman旋被Martin掀翻在地,並被坐於身下,以武術散打功夫(MMA-style)鎖定在地上,動彈不得,苦苦掙扎亦不能掙脫,大呼救命而無援,被拳腳相加的痛毆之餘,後腦更是被屢屢撞擊在水泥路面上,狼狽不堪,險象環生,生命岌岌可危。此說法,尤其是最關鍵的腦後傷痕更有事後醫檢驗傷記錄及照片的確鑿物證為證。醫檢及照片皆為法庭接受為證據,並無異議。 控方既無反證。Zimmerman一方的說法則成立。 於是,正當防衛的第一要素生命受到威脅得到證明。 有同學如冬冬曰,Zimmerman後腦的傷痕看上去並不是那麼血腥可怕,豈知一定致命聶? 這種說法既不符合常識,亦不符合法律上對致命打擊的定義。常識和法律上對致命打擊的定義都是建立在最嚴重的合理後果的前提上的。後腦被撞擊在水泥地上,如不終止,會導致死亡,是後腦撞擊水泥地這一行為的合理後果。如果說,將人的後腦撞擊水泥地未必每次都置人於死地,那麼,近距離被槍擊中尚屢有僥倖生存者,是否以後連被人舉槍脅迫也不是生命受到威脅呢?所以是不成立的。 至於退避躲讓而逃生,如上文所述,論打架Zimmerman和Martin根本就不在一個級別。Martin掀翻Zimmerman後,鎖定後者於地上,用的是武術散打功夫,而且用的非常嫻熟。Zimmerman被壓倒在地上,根本無法掙脫,更何況鼻梁被打塌,後腦被撞得鮮血淋漓,眼冒金星,能夠翻身掙脫,早就掙脫了,何需狂呼救命了。因此,退避躲讓顯然也不現實。於是,正當防衛的第二要素,即主動躲避的責任,亦得到滿足。 至此,從法律上說,Zimmerman已經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定義和要求。 有同學(again,如冬冬)認為所有這些都是Zimmerman的一面之詞,未必就是事實真相。這個說法既不符合該案審理的事實,也不符合邏輯。 據不止一位證人的證詞,Zimmerman和Martin兩人搏鬥時,確實是一個人被另一人坐在地上,其中一人連聲發出呼救。控方亦無異議;如上所述,Zimmerman後腦有被撞擊的傷痕,鼻梁意被打塌,而Martin則除最後致命的槍傷,以及手指關節有因重力打擊Zimmerman而留下的外傷,全身別處毫無傷痕。 以上不僅都是被證明的事實,且足以充分滿足法律對正當防衛的要求。 冬冬們究竟還想要知道什麼事實聶?實在令人困惑。 此為其一。 更何況,證明Zimmerman犯有謀殺或過失殺人的責任是控方。既然Zimmerman的辯護是正當防衛,控方就必須證明Zimmerman槍殺Martin不符合正當防衛的要求。而要證明不符,則要提出確鑿的人證物證推翻辨方以上的說法。 控方有證明嗎? 當然沒有。 事實上,Zimmerman事件,如不涉種族,一點都不複雜。任何對美國法律了解而且沒有偏見的人,根據該案的基本事實,都會認為Zimmerman屬於正當防衛。該事件如無政治背景,根本就不應該興訟起訴,根本就不應該成為一個案子。 可惜,我們的黑人兄弟對社會無休止的索取,屢屢被具有政治野心的籬笆乳政客和籬笆乳控制的大眾媒體作為攫取政治能量和改造社會的工具利用,因而此類事件被炒作已成為美國政治生態的一部分,是我們不得不接受的現實。只是苦了社會正義和真正需要保護的安分守己的弱勢團體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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