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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山蘭:歐洲教會法中證人的等級
送交者: 深山蘭 2013年09月22日11:33:09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有些學者認為,西方的現代法律是從12世紀的教會法中演變而來的。

 

他們認為;12世紀教會法的更為近代、更為合理和更為系統化的訴訟程序是相當複雜精緻的。這樣的法律強調理性和良心,她卻包含了自己的迷信因素。法律中的理性和良心這兩條是來源於上帝。

 

看看教會法中關於證人的等級地位問題。專家評論說:“與對書面程序的神聖化或迷信態度相伴隨的是為評估證據而精心設計的一整套形式化規則,它們是與關聯性和實質性的合理化規則同時並存的。”“一名女子的證言的效力只能算作男子的一半,並且必須由至少一名男子的證言加以補充。貴族證言的有效力要高於平民證言,教士的證言高於俗人,基督徒的證言高於猶太人。”

 

這是一個極有趣的證人等級的問題。在其他條件相同的狀態下,一個女子的證言的效力只是男人的一半,前提是至少一名男人的證言補充了該女子的證言。如果那個限定條件不成立時,女子的證言與男人的證言之間如何比較,書上沒有說。熟悉歐洲法律史的學者大概知道該怎樣辦的。根據上述的規則,可以推斷,一個男基督徒的證言效力最高了。但如果一個女基督徒的證言和一個非基督徒的男人相對抗時,性別的因素還考慮其中嗎?如果一個女貴族的證言和一個男人的證言相對抗時,又如何辦呢?這些顯然不是容易回答的問題。

 

熟悉西方法律史的人可能知道更多諸如此類的東西,

 

把這些問題理順,是法律專家的拿手活。在審案前,搞清楚證人之間證詞效力的關係是很重要的。

 

有人可能詰難:把證人分為不同的等級,這和上帝的良心相一致嗎?這是把理論上的高調和實際操作的實行手段混為一談的思維而導致的幻象。

 

任何東西都是內部存在了不可調和的矛盾的,就連一般人認為“精確的”的數學都將會出現無法解決的矛盾,何論其它?

 

這是我們必須面對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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