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格物致知”的哲學價值 - by 全伊
什麼是“格物致知” ?比較一致的解釋就是探究事物以獲得真知。 這個解釋我在那片“雌”文里已經提到了。我說這個解釋等於什莫也沒說恐怕引來很多國學迷(包括萬公公和ET等)不滿,阿拉完全理解。因為格物致知可以說是貫穿整個儒學(尤其是宋明以來的新儒學,即理學)的一個重要命題。
說它什麼也沒說是指在方法論上,這個命題(包括理學家的論述)沒有什麼建樹,沒有系統地解釋知識的來源以及如何才能獲得知識等一系列重要的知識論和方法論問題。
然而,從大處着眼,格物致知作為一個總概念在國學(理學)體系內自然有它的獨特價值。
眾所周知,理學體系的根本建立在一個“理”(亦稱“道”,所以理學亦稱道學,以區別陸王心學)這個本體論上。萬事萬物同歸一理。這點和西方從希臘以來的神學思想極為接近,甚至可以說在哲學意義上是等價的。因此明白這個“理”對於新儒學有着極其重要的意義。然而“理”處在形而上世界。理之本體看不見摸不着。處在形而下世界的人如何才能明白這個理呢?
格物致知這一命題明確宣稱:形而上的“理”可以通過對形而下的“物”的推究而發現。所謂“一草一木皆有理”,“理一而分殊”,這些都是格物致知命題的相關推論,也是很了不起(相對於那些多神論獲無神論體系而言)的見解。這似乎已經很接近西方的科學哲學思想了。
然而,如何格物以致知,則在理學裡基本是個空白。至于格物致知最後是怎莫會格出三綱五常之類的倫理,卻沒格出自然科學的“自然之理”,一直是困擾人們的一個謎。筆者最近經過多方論證思考,大有收穫。發現東方儒學在建立科學方法論上功虧一簣,根本原因在於東方哲學歷來把“人” 這個認識客觀世界的主體,同客觀世界混為一談,所以儒學的“格物” 對象即可以是一草一木,也可以是人倫綱常。這種眉毛鬍子一把抓的“天人合一” 論最終導致用於研究客觀世界機械規律的科學方法論無法產生。
而西方哲學一開始就在這點上同儒學分道揚鑣。從奧古斯丁根據基督教的原罪論得出人的“自由意志” 這個哲學命題後,西方哲人歷來把“人” 這個據有自由意志,可以任意在善惡中作出道德選擇的主體同被研究的客觀世界本身從概念上分離出來。而這種思想始終貫穿在中世紀一直到後來的文藝復興時代的神學家、哲學家和科學家的思辯體系之中。康德將這種分離總結在他的名言中:“有兩種事物,我們愈是沉思,愈感到它們的崇高與神聖,愈是增加虔敬與信仰,這就是頭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律”。很多國人往往誤解了康德的願意。其實康德要說的乃是指頭頂上的星空和人內心的道德律分屬兩個不同的範疇。前者屬於機械的客觀世界。後者屬於自由意志下的道德範疇。雖然最終同服從於一個造物主,但從人認識世界的方法論角度而言,二者不能混為一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