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常识普及30问之-16
16。公有制社会的法律有何特点?
公有权贵通常内心极为藐视法律法治。
公有制社会的法律存在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法律极为简单粗略,与象征性的摆设无异。
这种法律极端空乏的社会人治极端随意,几乎社会的一切,包括公有权贵的荣辱生死都决定于最高领袖一人,人人自危,安全度极低,极易动荡。
出于自身利害考虑,也为了表面上顺应现代文明观念,公有权贵会充实和加强法律体系的建设,“改善”后的公有制法律体系有如下特点:
一、法律相对完备,但法律体系不唯一。如,党纪与国法并行,党内党外区别对待,而且,党纪优先、凌驾于国法之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被公然破坏;
二、法律体系构成混乱。除了必要的宪法,法律,还包括大量的法规、条例、说明,大量作为法律使用的行政性文件等;而且,现实中真正起作用的往往不是宪法、法律,而是法规、条例、说明,行政文件等等。
三、法律条文暧昧、模糊、混乱、多义甚至冲突,给人为解释,即人治、权治留下了大量空间,便于人为掌握、人为操纵,便于选择性裁量、选择性执法,有效地充当公有权力的服务工具;
四、不同于法无制约则合法的精神,公有权力以纷繁芜杂的法、规、条、例、令、通知、说明、要求、指示来重重控制、管束、侵害民众,而权贵则通过选择性执法置身其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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