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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的土地所有权和住房所有权
送交者: 问题多 2007年03月23日11:00:52 于 [五 味 斋] 发送悄悄话

住房拥挤的大城市里,住房所占用的小块土地的所有权基本上只能和使用权分离,很难直接交到个人手里。

在土地长期私有的国家,土地不可避免地越来越多地集中到富人(大地主,比如王地主的)手里。有经营头脑的地主,往往要盖了房子,但并不出卖土地。比如,英国的维斯敏斯特大公拥有伦敦市中心1.2平方公里的土地。在这片土地上,所有的商用和民房,都不可能有土地所有权。大片土地归个人所有,对于这片土地上的居民住户来说,这和土地国家拥有不应该有太大的差别:谁拥有都一样,反正不是自己的。掌握土地所有权的人就有可能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收回土地使用权,不管这个“人”是指国家还是集体还是个人。

因此,住房所在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有模糊性。英国的住房里面有freeholder和leaseholder两种。Freeholder是指房主拥有土地,leaseholder是指房主不拥有土地。购房者需要在房价以外向地主缴纳土地使用费。以前leaseholder很少,但是现在随着伦敦住房价格越来越高,人口密度越来越大,很多独立半独立屋的主人把自己的房子改装成多层单元房,按照一定年限出售部分住房,新房主只享有住房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并不享有土地所有权。

从这个意义上看,购买没有土地所有权的住房,等于是获得了在一定年限内长期租房的权利。和普通租房的差别是:土地所有者没有权利在合同期内中止合同。在英国,在土地使用权合同期满之后,土地上的不动产由地主收回。不过,英国的法律还规定,如果合同到期,地主如果还要保留原住房,而且房主如果有意向续租土地,应当得到优先的谈判权。很多情况下,地主并不像周扒皮那么凶残,也不像很多中国人眼里的外国人那么只认法律不认人,在土地合同到期后,房主顺利续租。房子仍然是免费住着,土地使用费接着交。

从这几个角度看,中国的住房和土地所有制度和国外除了地主的身份外,并没有本质的区别。特别是当国家作为地主早就代表资本家利益时,和私人地主根本就是一回事(至于纳税人是否应该免费享受公共物品,不是本文讨论的范畴)。中国房主购房时之所以没让交土地使用费,是因为开发商早就把这部分费用换算到房价里面去了。中国和国外住房和土地市场的真正差别是,中国的房主习惯了土地公有,不习惯在买房的时候就把土地使用费用计算在成本里面。很多开发商和房产经纪人也并没有教育购房者明确他们买的是住房长期租约而不是住房终生所有权的概念。等到真的合同到期住房收回,或者地主开征土地使用费,自己没有任何思想准备和经济准备。

火上浇油的是,在媒体和社会舆论引导下,中国老百姓的法律观念越来越强,以为外国人都是百分之一百地只看法律条文,不用考虑别人的生存体面。因此,芝麻大的事不考虑协商余地,直接就诉诸法律,狮子大张口漫天要价,制弱者于死地。殊不知,法律观念强是把双刃剑,能保护人的基本权益,也能让人把自己的为富不仁和凶狠残忍变得冠冕堂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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